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200041 23rd -25rd Floor,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接受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的聘请,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兰大道 66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合肥 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 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0)。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股 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 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依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起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兰大道 66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时间、地点、内容,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 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有 10 名,代表股份 73,801,422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9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 66,646,482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77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7,154,940 股,占本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61%。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事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 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 14 个议案,具体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5,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22%;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9、《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金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364,6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1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许大红、黄慧丽、丁红霞、陈万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94,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42%;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1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12、《关于公司部分厂房对外出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13、《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1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14 项议案,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 果,前述 14 项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