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璞泰 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 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 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非 2 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并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设 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6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延 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授权 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3 年 7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 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相关的议案。 3 (二)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2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向发行人核发了《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1 号), 核准发行人发行不超过 208,635,551 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 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发行数量。该等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由于权益分派、回购注销股票导致发行人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数 由不超过 208,635,551 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302,431,213 股(含本数)。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发 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与中信证券合称主承销商) 签署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承销协议,由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由中信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情况、缴款及验资 过程如下: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对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收盘后向 806 名投资者发出了《上 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 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 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上述 806 名投资者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关联方)、51 家基金公司、58 家证券公司、27 家保险公司及 650 家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报备《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方案》和《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 4 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 2023 年 10 月 24 日 8:30 前), 共收到 5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根据相关电子邮件发送记录、《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发 行人及主承销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报价前向上述合计 811 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 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 鉴于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有效认购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设的 上限 302,431,213 股(含本数),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 额上限(850,000 万元人民币)且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 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 11:30 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 17:00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首轮申购前已发送过《认购邀请书》 的投资者以及本次启动追加发行期间新增的 2 名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送 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 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追加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追加申购单》)。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或追加认购条件、 认购或追加认购相关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 内容。《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单》主要包括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照发 行人最终确认的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本所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以及《申购报价单》《追 加申购单》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 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结果 1、首轮申购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2023 年 10 月 24 5 日 8:30-11:30)内,截至 2023 年 10 月 24 日 11:30,主承销商共收到 5 名投资者 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并对所有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 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姓名/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一期股权投 1 23.16 100,000 资基金有限公司 2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20 50,000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16 27,510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3.17 25,000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16 25,000 2、追加认购情况 根据相关电子邮件发送记录、《追加认购邀请书》、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 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因获配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低于中国证监会批文核准数量, 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且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 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决定以首轮询价后确定的发行价格 23.16 元/股启动追 加认购程序。就追加认购,主承销商共收到 14 名投资者提交的《追加申购单》, 参与追加认购的投资者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投资者追加认购的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姓名/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16 300 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3.16 3,800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16 1,970 4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3.16 6,000 5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16 5,000 6 UBS AG 23.16 11,000 鲸域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鲸 7 23.16 1,200 域汇腾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郡 5 8 23.16 2,6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16 1,680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16 10,000 11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16 4,000 6 序号 投资者姓名/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开滦汇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12 滦汇鑫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 23.16 1,000 限合伙) 西藏博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恩光 13 23.16 1,000 华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4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3.16 5,000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收到的上述有效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 相关规定;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 规定的认购资格。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和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即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下 同)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认购价格将由发 行人在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若发行人在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应按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 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10 月 20 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不低于 23.16 元/股。 7 根据投资者首轮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 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 行价格为 23.16 元/股,首轮申购价格在 23.16 元/股及以上的询价对象确定为发行 对象。 鉴于首轮询价结束后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经 协商后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并按照《追加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追加认购配 售规则进行配售,追加认购的价格为首轮询价后确定的发行价格,即 23.16 元/ 股。 根据上述首轮申购、追加认购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16 名,发行价格为 23.16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21,787,554 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 2,820,599,750.64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 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名称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元) 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一期股权投 1 43,177,892 999,999,978.72 资基金有限公司 2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588,946 499,999,989.36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007,771 278,099,976.36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2,435,232 287,999,973.12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45,077 269,699,983.32 6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590,673 59,999,986.68 7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58,894 49,999,985.04 8 UBS AG 4,749,568 109,999,994.88 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郡 5 9 1,122,625 25,999,995.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鲸域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鲸 10 518,134 11,999,983.44 域汇腾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17,789 99,999,993.24 12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27,115 39,999,983.40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25,388 16,799,986.08 开滦汇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14 滦汇鑫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 431,778 9,999,978.48 限合伙) 8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名称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元) 西藏博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恩光 15 431,778 9,999,978.48 华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58,894 49,999,985.04 合计 121,787,554 2,820,599,750.64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发行人与上述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额及募 集资金金额等发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发行人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签署的上述《认购协议》合法有 效。 (四) 缴款及验资 2023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发送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就认股款缴 纳等后续事宜通知全体发行对象。 2023 年 11 月 8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网下认购资金到账的 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 70036285_B02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上午 10 时止,中信建投证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大桥路 支行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 320766254539 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资金 共计 2,820,599,750.64 元。 2023 年 11 月 8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 璞 泰 来 新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报 告 》 ( 安 永 华 明 ( 2023 ) 验 字 第 70036285_B01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21,787,554 股 新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23.16 元 , 收 到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2,820,599,750.64 元,扣除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费用 5,469,795.80 元(不含增值 9 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815,129,954.84 元,其中增加股本 121,787,554.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2,693,342,400.84 元。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已按照《认购协议》及《缴 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予缴纳的认购款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 已经验资到位。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共 16 名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下同)查 询,上述认购对象中,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I),其余认购对象均为依据中国境内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 业,具有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 未超过 35 名。 (二) 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其 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网址: www.amac.org.cn)查询,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成都先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一期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成都先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其管理的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一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已在中国 10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2、鲸域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鲸域汇腾三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鲸域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其管理的鲸域汇腾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了备案。 3、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睿郡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管理的 睿郡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4、开滦汇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开滦汇鑫投资(天津)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开滦汇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管理的开滦汇鑫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5、西藏博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博恩光华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西藏博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 备案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管 理的博恩光华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6、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65 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11 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同时,睿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 个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上 述产品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 围内,因此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22 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0 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属于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所规定的 登记备案范围内,因此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10、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6 个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认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3 个公募基金产品及 1 个社 保基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2 个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 理的传统产品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上述产品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12 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因此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备案 登记手续。 (三) 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分别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 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以及主承销商不存在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 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参与认购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具备相应主 体资格。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 购报价单》《追加申购单》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确定的 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额及募集资金金额等发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