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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璞泰来: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2023-11-23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以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
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利用银行金融产品
等对外汇资产进行保值,锁定或减少外汇相关财务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
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以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等。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是指除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外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
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
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
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
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
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遵循合规、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
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但作为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
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
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专业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可成立证券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
资、期货和其他衍生品交易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期货
和其他衍生品交易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等具体操作事宜。证券投资、期货和
其他衍生品交易小组制定证券、期货和其他衍生品交易投资计划,经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议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批后实施;
    (二)证券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小组根据授权的投资范围、额度及
期限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品交易业务,针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
止损限额,并严格按照经授权的方案进行操作;
    (三)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前,公司财务部门应确
定证券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建立健全完整的会
计账目,做好账务核算工作。公司资金部应负责相关资金管理,根据公司资金调
度流程做好资金调拨,妥善安排资金交割。证券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小
组应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达
到止损限额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四)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实行月度内部报
告或重点项目报告制度,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
公司管理层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
整方案的,须按管理权限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五)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品交易
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各子公司财务部应针对全年业务需求提出远期外汇业务的流程申请,
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汇总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议。
    (二)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
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
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依据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
报价信息进行比价,提出远期外汇交易操作方案,并就具体业务提起公司内部审
批流程,并于审批后予以实施。
    (三)公司资金部应当对各子公司财务部提起的审批流程进行稽核,确保其
操作方案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当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资金部提交交易清
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当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避免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及盈亏情况报告
公司资金部及董事长。
    (七)公司资金部应当每月对经批准用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的资金使用
进行监督,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监督。
    (八)公司审计部应当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确保该类业务未超出公司审批机构审批权限。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
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
兼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证券投资、期货与衍
生品交易业务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不定
期审计与监督,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
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
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
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
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针对各类证券、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
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跟踪证券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
估已交易证券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
证券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证券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
本期证券和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当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建立应急机制,
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
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
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
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
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进展和风险状况,
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交易
情况。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
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
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
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公司此前发布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 年)》同时废止。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