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认可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中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租用办公用房的议案》,并与 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独立董事:何超、潘自强、何前 2023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