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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家家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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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501号 上 海 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 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家 家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
             “    ”
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
       ”                                       “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
                         “
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
                                             “
和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



                                                “
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2年 度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对 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而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
合法性发表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 得
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
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基于上述 ,本 所律师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 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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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 4月 28日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会
议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召开 日期
时间、投票方式 、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 、参加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 当载明的内容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月 18日 下午 14:00在 山东省威海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 53号     A座 6层
公司会议室召开 。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 :9:15-9:25,9∶ 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 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记录 ,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 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6人 ,代 表股份 450,408,029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596%。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
计 10人 ,代 表股份 32,253,786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28%。 通过
现场或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4人 ,代 表股份 33,305,726
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76%。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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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 ,上 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 )本 次股 东大 会 召集人 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具 备 《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 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经 本所律师审核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 一致 ;本 次股
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也 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 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以记
名投票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

      (三 )根 据本所律师审核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

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并 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 《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四 )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 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 就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 了单
独统计 。

      (五 )根 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见证 ,本 次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公司 2022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2年 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2年 度财务决算及 2023年 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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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关于确认公司 2022年 度关联交易以及 2023年 度经常性关联交易计划的

议案 》

    5、    《关于全资子公司文登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关联方物业的关联交易的

议案》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8、    《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9、    《公司 2023年 度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    《关 于公 司董事 、监 事薪酬 的议案 》

    11、    《关于 公 司 2022年 度利润 分配 的议案 》

    12、    《关于<公 司 2022年 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议案》

    13、    《关于修 订 (公 司章程 >的 议案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 、
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 、

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经 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本 页 以下无 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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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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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 慧


                                                                                                                                                                       l   `'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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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彻杉;年 y月                            /g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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