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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家家悦: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07-04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期)》”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将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10
元/股调整至13.00元/股,该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
有关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
(第一期)》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第一期)》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第一期)》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规定的
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72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1,310.5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13.00元/股。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