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01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置换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坚、安林、李云超
2023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