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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仙鹤股份: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8-30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与控制外币汇率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

构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货、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

期权、货币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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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

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根

据公司财务需要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

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

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应当编制可行性分

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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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

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范围

内,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外汇套期保

值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

总监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

操作。财务部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

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

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

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

实施;

    (三)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

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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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在总经理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

案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

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经理汇报处置方案,必

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

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净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财务总监应立即将详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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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抄送公司证券部。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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