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华友钴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0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
的会议资料和文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的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人因担任监事丧失激励对象
资格、8人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1人因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已离职、1人因公
司裁员而离职、17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同意以28.72元/股的价格对2021年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1,993股进
行回购注销;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人不能胜任岗位
工作被辞退、9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1人因退休返聘协议到期已离职,同意以
40.98元/股的价格对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6,248股进行回购注销;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中5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意以
44.24元/股的价格对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6,208股进行回购注销;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中2人因担任监事丧失激励对象资格、10人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4人不能
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1人因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已离职、1人因公司裁员而离
职、4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0人因个人原因主动
离职、2人因退休而离职,同意以32.15元/股的价格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368,600股进行回购
注销;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3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
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4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同意以31.41元/股的价格对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136,8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
规及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
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
通过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四、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
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
通过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