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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2023-07-11  

                                                                                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 3—5 页
             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8736 号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友钴业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华友钴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6 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的要求编制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 1 页 共 5 页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华友钴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华友钴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6 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
全球存托凭证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友钴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第 2 页 共 5 页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6

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全

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08 号)并经瑞士证券

交易所监管局招股说明书办公室批准,公司获准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所对应的新增 A

股基础股票不超过 1 亿股,按照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GDR 发行数量不超过 5,000 万份。

根据发行方案和认购情况,公司向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GDR5,000

万份,对应 A 股基础股票 10,000 万股,每份 GDR 发行价格为 11.65 美元,共计募集资金

58,250.00 万美元(折人民币 419,714.55 万元),坐扣承销费用 619.41 万美元后的募集

资金金额为 57,630.59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415,251.49 万元),已由承销商 CLSA Limited

于 2023 年 7 月 7 日汇入本公司在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 36811643332 的美

元账户内。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等其他发行费用折人民币 1,952.97 万元后,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折人民币 413,298.5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53 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投资方向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比例      募集资金投资额[注]


                                   第 3 页 共 5 页
 投资方向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比例           募集资金投资额[注]

收购、开发及运营上游资源                                    50.00%               206,649.26

扩充境内外新能源电池材料产能                                20.00%                82,659.70

补充公司运营资金及加强研发投入                              30.00%               123,989.56

 合     计                                              100.00%                  413,298.52

       [注]募集资金投资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计算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6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

为人民币 395,995.1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公司确定的投资内容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投资方向

收购、开发及运营     年产 12 万吨镍金属量氢氧
                                                               278,657.73         206,649.26
上游资源             化镍钴项目
                     年产 5 万吨(金属量)高纯
扩充境内外新能源                                                43,112.45
                     镍建设项目                                                    82,659.70
电池材料产能
                     年产 5 万吨电池级锂盐项目                  74,224.93
补充公司运营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及加强研发投入
 合     计                                                     395,995.11         289,308.96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6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051.16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项     目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费用                                         4,463.06

律师费用                                         1,419.59                            988.90

审计及验资费用                                     318.87

其他发行费用                                       214.51                             62.26



                                      第 4 页 共 5 页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项   目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合   计                   6,416.03                    1,051.16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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