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华友钴业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3-07-11
华友钴业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3-101
转债代码:113641 转债简称:华友转债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募集资金置换部分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90,360.12万元人民币,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08 号)
并经瑞士证券交易所监管局招股书办公室批准,公司获准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
所对应的新增 A 股基础股票不超过 1 亿股,按照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GDR 发行
数量不超过 5,000 万份。根据发行方案和认购情况,公司向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
则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GDR5,000 万份,对应 A 股基础股票 10,000 万股,每份 GDR
发行价格为 11.65 美元,共计募集资金 58,250.00 万美元(按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1:
7.2054,折人民币 419,714.55 万元,下同),坐扣承销相关费用 619.41 万美元后的
募集资金金额为 57,630.59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415,251.49 万元),已由承销商 CLSA
Limited 于 2023 年 7 月 7 日汇入公司在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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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36811643332 的美元账户内。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等其他发行费用折人民
币 1,952.97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折人民币 413,298.52 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3〕353 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投资方向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比例(%) 募集资金投资额
收购、开发及运营上游资源 50.00% 206,649.26
扩充境内外新能源电池材料产能 20.00% 82,659.70
补充公司运营资金及加强研发投入 30.00% 123,989.56
合 计 100.00% 413,298.52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
金额为人民币 395,995.1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
公司确定的投资内容 本次置换金额
投资方向 额
收购、开发及运营上 年产 12 万吨镍金属量氢氧
278,657.73 206,649.26
游资源 化镍钴项目
年产 5 万吨(金属量)高
43,112.45
扩充境内外新能源 纯镍建设项目
82,659.70
电池材料产能 年产 5 万吨电池级锂盐项
74,224.93
目
补充公司运营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及加强研发投入
合 计 395,995.11 289,308.96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6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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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项 目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费用 4,463.06
律师费用 1,419.59 988.90
审计及验资费用 318.87
其他发行费用 214.51 62.26
合 计 6,416.03 1,051.16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
监管要求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
8736 号)。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专项意见。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监管的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华友钴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和《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6 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友钴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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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费用的实际情况。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
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
〔2022〕2 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6 号:境内上市公司
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本次 GDR 相关承诺,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议案。
3、监事会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
市类第 6 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本
次 GDR 相关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该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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