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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斯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06-17  

                                                    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3-018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2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
罚字[2023]36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月杰先生、朱春城先生、邵万喜先生、
高磊先生、王曙立先生、任建宏先生、王剑铭先生、冯雪松先生: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瑞斯康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 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
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
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
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
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
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田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
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
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
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
嫌虚增 2019 年营业收入 35,133.1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8,754.52 万元,虚增
利润总额 6,378.67 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3.21%,虚增利
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2.82%;涉嫌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28,132.96 万
元,虚增营业成本 22,787.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345.29 万元,虚增收入占
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31%。
    以上事实,有瑞斯康达相关年度报告,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
资料、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瑞斯康达公告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李月杰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1 月 18 日起),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李月杰
牵头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
    朱春城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副董事长、董事、深蓝迅通董事长,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朱春城积极
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
    高磊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总经理(2018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高磊参与决策,同意引入专网通信业务。
    王曙立作为瑞斯康达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
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王曙立分管财务,负责专网
通信业务的资金调度。
    邵万喜作为瑞斯康达副总经理,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
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邵万喜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总体协调。
    任建宏和王剑铭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冯雪松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
东、监事会主席,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参与决策,同意引进专网通信业务。
    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
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
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
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
元罚款;
    2、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3、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4、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5、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将针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