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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歌力思: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23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
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
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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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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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八条以及前款的规定
披露相关内容,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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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前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详细说明辞职的原因,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
《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并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三)项所述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所列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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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证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
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
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
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
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
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
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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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
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
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
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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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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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
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
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
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进行
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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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为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
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
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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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离职、辞职或任期届满后,其对公司和股东商业秘密的保密
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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