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力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3-12-23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召开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紧急情况下,在保
证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
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独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或现场等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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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过程中,每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或审查意见,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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