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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宏股份:东宏股份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6-10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期保
值业务,锁定公司产品成本,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
风险,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
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公司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参与期货、场内或场外期权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二)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
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
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
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
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套期保
 值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需由董
 事长批准。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操作员与资金调拨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
 组”),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期货期权操作
 相关人员、会计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第七条 工作小组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在董事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
 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八条   董事长担任工作小组负责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负责
 套期保值具体业务的审批或授权给相关人员操作;副总裁负责商品采购的相关信
 息收集、分析;财务总监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期权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
 督,并按要求进行相关操作;审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期货期权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期权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会计人员负责根据期
 货工作小组指令调拨资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
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策略具体方案;
    (二)负责制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
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交易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期权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期
权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
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期权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
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公司也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因交易频
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
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
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批并
对外披露,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 在相关
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前,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章      内部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
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必须依次经分管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
董事长审批;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审计部、证券部备
案。
    第十五条 期货期权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
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执行
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六条     期货期权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
时机向期货期权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十七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期权操作人员应于次日将成交明细、结算
情况及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交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审计部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
须立即报告董事长。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负责人签
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五章   信息保密、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期权经纪
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
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
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期权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期权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
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
换期货期权经纪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
录, 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期权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
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     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工
 作小组,工作小组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范
 围内批准后执行。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2、公司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长
 报告:
    (1)期货期权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公司期货期权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公司期货期权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方案经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批准后,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
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期权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操作人员立即通知期货期
权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期权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
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操作人员过错的错单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组
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交易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期权业务人员,加强相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期权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
仓头寸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期权经纪公司进行期货期权
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董事长、财务总监及期货期权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
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
等信息。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执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
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
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三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期权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期权合约
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
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
货期权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五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
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
 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审批、开户资料、交易原始
 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交
 由档案馆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