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长制药: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30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
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审议的有关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拟审议
议案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的规定。
二、 独立意见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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