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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数据港: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8-26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务

融资工具”)。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对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

规定的平台发布。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

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配合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且披露时间

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

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或其他规定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

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

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

务报表。

    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不晚于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披

露的时间。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

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

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均应依据本制度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

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

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

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

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若有)。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

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

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

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

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

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

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

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

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重大事件发生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
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起草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文稿并予以修订;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拟披露的文稿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定并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及时报交易商协会,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

       第二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报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规定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报告,履行

相应程序并披露。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

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
和澄清,并报告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个人应当在获知董事会尚未知悉的有关公司重大信息后,及时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

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高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

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在对外宣传时,内容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的

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

编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指派董事

会办公室或责任部门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或责任部门负责保管。

    第三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交易商协会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

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或责任部门存档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
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     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从严执行。若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有冲突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