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创智能: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6-27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3-050
转债代码:113654 转债简称:永 02 转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向 2023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3 年 6 月 26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389.69 万股
鉴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永
创智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或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26 日为授予日,以 7.1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
的 8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9.69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
于制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
权。
2、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3 年 5 月 5 日起
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制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对《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
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
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6 月 26 日为授予日,以 7.1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82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89.69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综上所述,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说明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
2、授予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389.69 万股。
3、授予人数: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为 82 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13 元。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
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6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1)以 2021、2022 年的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5%
(2)以 2021、2022 年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4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1)以 2021、2022 年的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25%
(2)以 2021、2022 年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5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1)以 2021、2022 年的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40%
(2)以 2021、2022 年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6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1)以 2021、2022 年的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50%
(2)以 2021、2022 年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7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全部
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
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
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解除限售
期内考核若为优秀或良好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
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具体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7 0
公司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
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8、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授予限 占本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吴仁波 董事、总经理 60.00 15.40% 0.12%
董事、副总经理、
2 张彩芹 10.00 2.57% 0.02%
董事会秘书
3 黄星鹏 财务总监 10.00 2.57% 0.02%
4 耿建 副总经理 10.00 2.57% 0.02%
5 贾赵峰 副总经理 10.00 2.57% 0.02%
6 丁晓敏 副总经理 6.00 1.54%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83.69 72.80% 0.58%
(76 人)
合计(82 人) 389.69 100.00% 0.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9、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查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
进行了核实,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82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
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82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 8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89.69 万股。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
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89.69 2,599.23 691.93 1,021.64 537.90 268.35 79.42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
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有限。若考虑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
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
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
日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并同意以 7.13 元/股的价格向 8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9.69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授予及其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永创智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确定
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永创智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