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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亚药业:东亚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7-27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8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5 号),
同意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
额 69,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
量 6,900,000 张,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0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及其他
发 行 费 人 民 币 981.5566 万 元 ( 不 含 税 ) 后 , 实 际 募集 资 金净 额 为人民币

68,018.4434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全部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8458 号《验证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 金监管
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善渊制药有限公司(以下


                                         1
          简称“浙江善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分别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善渊药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西善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分别于近日签署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7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专户余额
序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对应的募投项目/用途
                        开户银行                              (元)
       浙 江 善 渊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特色新型药物制剂研发与生产基
 1                                      400083205788        150,000,000.00
       药有限公司 司三门县支行                                               地建设项目(一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浙 江 善 渊制                                                         特色新型药物制剂研发与生产基
 2                   限公司三门沿海工业 19950401040099996   200,000,000.00
       药有限公司                                                            地建设项目(一期)
                     城支行
       江 西 善 渊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年产 3685 吨医药及中间体、4320
 3                                      19915101049876543   233,490,566.04
       业有限公司 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吨副产盐项目(一期)
       江 西 善 渊药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 3685 吨医药及中间体、4320
 4                                      8110801081539876888 100,000,000.00
       业有限公司 司台州三门支行                                           吨副产盐项目(一期)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浙江善渊、江西善渊简称“乙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简称“丙方”,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丁方”。为规范甲方和乙方(乙方为甲方
          享有 100%权益的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乙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

          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2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乙方作为甲方享有 100%权益的子公司,丁方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
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
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或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3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
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
有损失和费用(包括因此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任何因本协议
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首先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
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6 日


       报备文件
    1、公司、浙江善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及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浙江善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及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江西善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及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公司、江西善渊、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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