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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01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审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二、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
案。

       三、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根据《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
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
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
    四、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业务现状和未来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
结构、提升公司综合实力,相关募投项目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

    五、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
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
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
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
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六、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七、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
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阅该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发展实
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
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了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九、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能够有效推动本次发行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提请授权内
容及授权有效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刘汉明、江小三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