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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百科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3-12-30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7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33,72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33,72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8 日。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
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办理了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
符合解除限售的 81 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共计 33,720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
集人就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47)。
    4、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0-049)。
    5、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授予价
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且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8 月实施,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
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含预留)调整为 23.91 元/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 36.3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9、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相关
事项的议案》,同意对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58,17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2、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2     为不适当人选;
                                                         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其中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2 年净利润达到 5.5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3   亿元;或 2022 年下半年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
                                                      润 为 1,316,756,769.65 元,剔除本
    价市值的算术平均数达到 400 亿元。
                                                      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
                                                      后高于业绩考核要求,净利润指标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
                                                      达成,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算依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考评结果(A)与 根据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对
    个人系数(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满足解除限售的 81 名激励对象进
         考评结果   90 分                             行个人层面绩效考评。考核结果:
                             90-70 分 70 分以下
4         (A)     及以上                            90 分及以上的激励对象 10 名,个
         个人系数            (A/0.9)                人系数均为 100%;考核结 果 在
                    100%                 0%
          (N)                 %                     70-90 分的激励对象有 71 名,个人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达标,激励对象个 系数取值根据公式 N=(A/0.9)%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系数(N)×个人当 计算得出。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81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对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计
    33,72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81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
        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72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007%。具体如下:

                                         获授的第一类限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剩余未解除限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售的限制性股
                                            (股)            (股)          票数量(股)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田千里     中国   财务负责人       9,116              2,270             2,735

                     小计                    9,116              2,270             2,735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0 人)       111,766            31,450            33,534

                     合计                   120,882            33,720            36,269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 年 1 月 8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3,720 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          本次变动后
     类别
                                                 减数量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200,485,578     41.40%        -33,720    200,451,858     41.4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83,738,010     58.60%        +33,720    283,771,730     58.60%
     总计         484,223,588     100%             0       484,223,588     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
 限售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