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0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
(以下简称“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
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或以上的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主任委员(召集人)在
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与 ESG 委员会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第三条
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在人数达到
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规定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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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相关的战略规划,并指导
公司相关工作的实施;
(五)关注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并提出相应建议;
(六)审议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
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战
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前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必需的资料,以便委员科学决策。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
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
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 2 人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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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
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
人意见。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举手、邮件(含电
子邮件)、通讯方式(含电话、语音、视频等)、即时通讯工具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即形成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
议记录人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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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制度,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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