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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臣医疗: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作废及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6-28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归属、作废及调整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作废及调整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臣医疗”)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天臣国际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天臣医疗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首次及预
留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天臣医疗如下保证:天臣医疗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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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
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
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
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臣医疗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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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
格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情况

     1. 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3 年 5 月 27 日至 2024 年 5 月 26 日。

     2.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
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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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属条件。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合归属条件。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
                                                      属任职期限要求。
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
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目标之一:
                                                      2022 年审计报告:剔除本次
(1)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5 亿元;
                                                      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0.48 亿元。
                                                      付费用影响后,公司 2022 年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为 6,011.23 万元,符合归属条
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
                                                      件。
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6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
                                                  名激励对象中:除 6 名激励对
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分(X)对应的可归属情
                                                  象 因 个 人原 因离 职 外,其 余
况如下:
                                                  38 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评分
                X≥100     100>X≥60    X<60    为“X≥100”,本期个人层面
      (X)
                                                  归属比例为 100%;16 名激励
  个人层面归                                      对 象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为 “X<
                 100%         X%          0%
      属比例                                      60”,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 为 0%。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0
归属比例。
                                                  名激励对象中:10 名激励对
                                                  象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为 “X≥
                                                  100”,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为 100%。


     3. 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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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共计 38 名激励对象可归属 118,355 股限
制性股票,归属价格为 12.05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共计 10 名激励
对象可归属 30,000 股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为 12.05 元/股。

     (二)本次作废的情况

     1. 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作
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1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评分(X)为“X<60”放弃已获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60 人调整为 38 人,本次合计
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5,484 股。

     2. 本次作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
续实施。

     (三)本次调整的情况

     1. 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结果

     (1)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披露《关于调
整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以公司总股本 80,000,000 股扣除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909,568 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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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79,090,432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15,818,086.40 元(含税)。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6 月 6 日披露《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以公司总股本 81,155,600 股扣除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1,949,119 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0 元(含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79,206,481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19,801,620.25 元(含税)。

     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
完毕,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
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
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 据 上 述 公 式 计 算 得 出 , 调 整 后 的 首 次 及 预 留 授 予 价 格=12.50-0.20-
0.25=12.05 元/股。

     2. 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公司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
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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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本次归属及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的公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
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
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人
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
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本次调整的原
因及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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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
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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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作废及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