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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心脉医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3-06-2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结论意见.............................................................................................................. 4




                                                           7-3-1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嘉源(2023)-01-475

敬启者:

    根据心脉医疗的委托,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
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3)-01-03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
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3)-01-029号《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01-202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嘉源(2023)-01-28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2023)-01-37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对 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的对应内容进行了明确。本所在补充
核查的基础上,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进行了更新,并出具《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2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与
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3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将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254,683.93 万元(含本数)调减
为不超过 180,922.87 万元(含本数),该等调减规模已覆盖本次募投项目肿瘤介
入产品生产和研发相关支出。

     2、2023 年 6 月 19 日,为进一步确认募集资金调减金额对应募投项目情况,
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
地项目”和“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中拟使用募集资
金的均不涉及肿瘤介入相关产品,公司后续将使用自有资金投入肿瘤介入产品。
本次董事会系对 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中募集资
金和募投项目对应内容的进一步明确,无实质变化。

     3、同日,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涉及事项均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
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披露的信息一致,本次发行
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通过上交所审核和取得中国证
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二、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
       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2.     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尚待通过上交所审核和取得中
       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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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特此致书!




                                           7-3-5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
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 办 律 师 :傅扬远




                                                             李    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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