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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心脉医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3-07-2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或心脉医疗       指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心脉有限                     指    微创心脉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指
                                   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心脉医疗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
本次发行                     指    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21,593,444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行为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纳入心脉医疗合并报表范围的下
子公司                       指
                                   属企业

                                   MicroPort Endovascular CHINA Corp. Limited,系公司直
香港心脉                     指
                                   接控股股东,注册于中国香港

                                   MicroPort Endovascular Corp.,直接持有香港心脉 100%
维尔京心脉                   指
                                   股权,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

                                   MicroPort Scientific Corporation,中文名称:微创医疗科
微创医疗                     指    学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00853.HK,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注册于开曼群岛

微创投资                     指    微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具有适格管辖权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监局                       指    具有适格管辖权的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已经正式公布并实施
中国法律法规                 指
                                   且未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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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3)-01-030)

                                   本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0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中国                         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境内                         指    中国境内

                                   中国境外,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境外                         指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9 月份

最近三年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

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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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释 义 ........................................................................................................................... 1
目 录 ........................................................................................................................... 3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0
四、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
七、 发行人的业务.................................................................................................... 14
八、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5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5
十、 发行人的重大股权投资及分支机构................................................................ 1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6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与收购兼并............................................................ 17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9
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9
二十一、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情况........................................................................ 19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 20
二十三、 结论意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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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1-029


敬启者:

    根据心脉医疗的委托,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
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的主体资
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主要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的重大股权投资及分支机构;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
产变化与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
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运用;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本次发行的信息
披露情况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并就有关事
项向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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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律
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
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
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投资
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
/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
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提交本次发行
申请所需提供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同意
公司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并且就引用部分应取得本所律师审阅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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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2 年 7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
        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    2022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
        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意见,结合市场环境和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并全权负
              责办理和决定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
              时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其他与发行
              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   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
              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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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   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
             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
             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   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5)   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
             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
             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公
             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6)   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办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

       (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本次发行的验
             资手续,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因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变更登
             记和《公司章程》备案登记;

       (8)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9)   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
             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在有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允许范围内,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作相应调整;

       (10) 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
             议允许的范围内,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则该
       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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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
        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所授权之人士行使,
        且该等转授权的有效期同上。

(三)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四)    本次发行尚待通过上交所科创板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
        行注册的批复。

综上,本所认为:

1.      本次发行的方案以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均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依《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批准,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
        有关具体事宜,该等授权合法有效。

3.      本次发行尚待通过上交所科创板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
        行注册的批复。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前身心脉有限为一家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
        行人由心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并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取得上海市工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512565326),发行人
        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5,397.8147 万股。

2.      2019 年 7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79 号),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上
        交所科创板挂牌交易,该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7,197.8147 万股,
        股票代码为 68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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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法律意见书


3.     发行人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股本变动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之“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的相关内容。

(二)   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1.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现持有上海市市监局于2020年7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101150512565326)。根据该《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
       本为7,197.8147万元,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1号,法定代
       表人为彭博,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经
       营期限为自2012年8月17日至不约定期限,经营范围为:“生产Ⅲ类6846
       支架、Ⅲ类6877血管内导管,销售自产产品;研发主动脉、外周血管介入
       治疗医疗器械,转让自研技术,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从事医
       疗器械(Ⅰ类、Ⅱ类、Ⅲ类)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心脉医疗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心脉医疗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     发行人为一家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依法在上交所科创板上
       市交易。

2.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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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所对本次
发行的各项条件逐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
        的投资者。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
        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
        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
        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细则》第九条
        的规定。

(二)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以下
        简称“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
        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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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八条、《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三)   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份限售期限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细则》第
       八条的规定。

(四)   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     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的独立性。

(五)   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71,978,147 股。香港心脉
       直接持有发行人 32,902,933 股,持股比例为 45.71%,系发行人的直接控
       股股东。香港心脉系维尔京心脉之全资子公司,维尔京心脉系微创医疗之
       全资子公司,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均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

       微创医疗系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微创医疗除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维尔
       京心脉持有香港心脉全部权益之外,还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微创投资持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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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 450,000 股,持股比例为 0.63%。因此,香港心脉和微创投资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微创医疗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46.34%。根据微
       创医疗于香港联交所的公开披露的信息,微创医疗的任何一家股东均无法
       单方控制微创医疗,亦无法通过微创医疗实际控制发行人,故微创医疗不
       存在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 21,593,444 股测算,且考虑发行人目前较为
       分散的股权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仍将
       保持控股股东的地位,且发行人仍然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
       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六)   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如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
       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     控股股东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

6.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综上,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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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中国法律
法规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质性条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均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
        续,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

(二)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系统,具有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
        及微创医疗,不存在实际控制人。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及微创医疗均依
        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或其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微创投资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微创投资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
        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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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超过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取得中国法律法规所
       规定的目前从事其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和许可,经营方式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
       碍。




八、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该等关联交
       易没有显失公允,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
       益的情况。

(二)   发行人通过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该等程
       序合法、有效,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三)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
       了明确的承诺。

(四)   发行人已对主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
       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自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该等土地使用权和房
       屋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不存在抵押、查封、冻结或其
       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在建工程已经根据中国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及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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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向第三方承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签署了租赁合同,该等租赁合
       同合法有效。

(四)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上述境内注册商标、授权专利
       及域名,该等境内注册商标、专利、域名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取得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设备权
       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用于抵
       押或质押担保的情形。

(六)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租赁、申请注册等方
       式合法取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财产均已取得了完备的权
       属证书,产权清晰。

(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上述主要财产的权
       利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 发行人的重大股权投资及分支机构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均系依据中
       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持有上述境内子公司、境外子公
       司的股权/权益,不存在质押、冻结及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且适用中国法律
       法规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纠纷或重大法律障
       碍。

(二)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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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与合并报表之外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
       权债务关系及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与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系由心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未导
       致发行人的资产发生实质性变动;发行人及其前身心脉有限自设立以来,
       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

(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二)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
       制定了相关制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已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集、召开情况符
       合当时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内容及其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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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及任职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2019年1月1日至今的变化已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发行人监事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
       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重大财政补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
       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中国法
       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中国法
       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主要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于报告期内
       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的中国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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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未违反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且已依法完成
        了必要的批准或备案手续。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
         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长彭博及总经理朱清不存
         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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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但对本次发行有重大影
响的重大法律问题。




二十三、 结论意见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中国
         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二)     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尚待通过上交所科创板审核和
         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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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 傅扬远




                                                              李       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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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嘉源(2023)-01-202


 敬启者:

     根据心脉医疗的委托,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授权为本
 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3)-01-03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
 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3)-01-029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上交所于2023年2月10日出具了《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
 [2023]2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
 的要求,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基于上述补充核查,
 本所出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与
 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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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将在上海国际医学园
区建立集生产、研发、办公于一体的基地,在扩充现有主动脉覆膜支架系统、术
中支架系统等优势产品产能的同时,拟生产多种全新的外周血管及肿瘤介入医疗
器械,存在部分产品尚在研发过程和未取得注册证或者未完成其他上市前许可、
认证、备案等手续的情形。2)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
拟改造现有场地,采购研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在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领域
研发点状支架、溶栓导管、可降解微球等新产品。3)前次募投项目包含主动脉
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
项目和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4)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
开发项目处于预研阶段,研发产品涉及的原辅料、具体工艺等尚未完全确定,基
于现有研发情况,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请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4 号—科
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一条对募
集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的具体内容,与现有业务、前次募
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两个募投项目之间的研发功能是否存在区分、是否属于重
复建设,募投项目布局的考虑;(2)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拟生产
产品的分类管理情况,在研产品的最新进展及未来规划、已取得的实验数据或结
果(如有)、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注册、许可、备
案等的申请及取得情况或预计完成时间,项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产品研发
失败的应对措施;(3)结合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各产品的对应市
场空间、发行人市场占有率、与竞品对比的优劣势、医生使用习惯、报告期内产
能利用率等,分析在现有及已规划产能的基础上扩产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的
充分性;(4)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可能涉及
的原辅料、工艺,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环评的风险及应对
措施,项目的投向构成、实施、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4)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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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可能涉及的原
辅料、工艺,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环评的风险及应对措
施,项目的投向构成、实施、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一)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可能涉及的原
辅料、工艺,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环评的风险及应对措
施

     1、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可能涉及的原辅
料、工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
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的具体研发产品共 10 项,上述 10 项产品对应
的研发方向及其可能涉及的原辅料主要包括球囊管材、导管管材、镍钛丝、不锈
钢金属材料等,主要工艺包括激光切割、注塑、激光焊接、热熔等。

     2、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环评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
年版)》,“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之“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中“P3、P4 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涉
及生物、化学反应的(厂区内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质检、检测实验室的除外)”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余项目无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与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研发
项目属于“研究和试验发展”类别项目,不属于 P3、P4 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
实验室。此外,鉴于研发项目目前处于预研阶段,研发产品涉及的原辅料、具体
工艺等尚未完全确定,基于现有研发情况,研发项目不涉及生物、化学反应。因
此,研发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研发项目的研发计划,
预计未来一至两年内各项目均处于确定原辅料、具体工艺的过程中,拟定的原辅
料及工艺不涉及产生生物、化学反应。

     发行人已经出具《承诺函》,“如后续实际研发中涉及生物、化学反应,发
行人承诺将依据监管要求,根据各个研发项目的具体研发内容及实际进度办理相
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7-3-3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出具的
《情况说明》,基于现有研发情况,研发项目暂不涉及生物、化学反应。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 年版)》,本
 项目属于“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中“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的“涉及生物、化学反应(厂区内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质检、检测实验室的除外)”,
 认可心脉医疗的研发项目暂时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如后续实际
 研发中涉及生物、化学反应,心脉医疗应根据研发项目各个项目的具体研发内容
 及实际进度及时办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本次募投项目“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
 地项目”已经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批复文
 件;且发行人历史上相关生产、研发项目办理环评手续均未遇到实质性障碍。外
 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与发行人既有项目的产品和生产
 工艺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已与当地审批部门保持了积极联系和沟通,若未来
 需办理环评手续,预计获取环评批复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行政管理
 情况的说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接到
 涉及发行人的环境污染投诉,未有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而受
 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基于现有研发情况,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
 项目可能涉及的原辅料、工艺不涉及生物、化学反应,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手续。如后续实际研发中涉及生物、化学反应,发行人承诺根据研发项目
 各个项目的具体研发内容及实际进度及时办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考虑到
 发行人历次生产、研发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未遇到实质性障碍,且外周血管介入及
 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与公司既有项目的产品和生产工艺不存在重大
 差异,发行人已与当地审批部门保持了积极联系和沟通,若未来需办理环评手续,
 预计获取环评批复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项目的投向构成、实施、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1、项目的投向构成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1)本项目的资金投向构成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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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项目的投资金额是基于公司历史情况
与市场调研情况谨慎得出,本项目的资金投向构成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具体资
金投向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使用募集资金

     1            设备购置费用                     2,856.50            2,856.50

     2              研发费用                   47,735.80               47,735.80

     3                预备费                       1,011.85            1,011.85

                 合计                          51,604.15               51,604.15


   (2)本项目的研发内容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项目研发内容的确定是公司结合市场
需求与自身发展状况以后谨慎得出,研发的产品既能够填补丰富公司产品管线,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且能够一定程度利用公司部分现有的技术,具有较强的可
实现性。

     具体来说,本项目的研发内容如下:

   研发方向        研发产品                 研发内容                预计取得的成果

                                在针对下肢动脉病变的血管准备
                                或治疗过程中发生血管夹层的概
                                                                  预计在建设期完成临
                   点状支架     率很高,本项目旨在开发一款专门
                                                                        床植入
                                针对夹层进行治疗的点状支架产
                                品。

                 CTO 开通器     本项目旨在开发一款针对 CTO 病     预计在建设期完成临
 外周动脉介入           械      变的有源开通导管及其配套导丝。          床植入
     产品
                                本项目旨在开发一款特殊球囊,用
                                                                  预计在建设期递交注
                   特殊球囊     于治疗外周动脉狭窄病变及动静
                                                                        册资料
                                脉瘘透析部位的阻塞性病变。

                                本项目旨在开发一款药物球囊,用
                 AVF 适应症                                       预计在建设期递交注
                                于治疗原发性或继发性动静脉瘘
                   药物球囊                                             册资料
                                透析部位的阻塞性病变

 外周静脉介入      溶栓导管     开发一款用于包括溶栓剂和造影       预计在建设期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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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研发方向        研发产品                  研发内容                预计取得的成果
     产品                        剂进入外周血管的液体给药系统。

                  亚急性血栓     开发一款导管,用于治疗亚急性静    预计在建设期内递交
                   清除器械      脉血栓。                               注册资料

                  动静脉瘘修     开发一款针对动静脉内瘘修复的      预计在建设期完成临
                    复器械       器械。                                  床植入

                  动静脉瘘开     开发一款修复动静脉瘘狭窄的器      预计在建设期内递交
                    通器械       械,实现管腔通畅                       注册资料

                                 主要用于肝癌等实体瘤的动脉栓      预计在建设期完成临
                  放射性微球
                                 塞治疗。                                床植入

 肿瘤介入产品                    本项目旨在开发一种可载药、生物
                                 可降解的新型栓塞微球,该微球可    预计在建设期完成临
                  可降解微球
                                 以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栓塞任务后            床植入
                                 被人体降解,减轻病人痛苦。


     2、项目的实施、研发成果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1)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存在固有不确定性风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项目面临固有不确定性风险,发行人
其他医疗器械研发项目以及同行业其他公司的研发项目亦面临相似风险,主要包
括:①临床前研发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②临床试验进度及获批的不确定性风险;
③新研发管线类型存在研发成功的不确定性风险。

   (2)发行人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本项目的不确定性风险

     ①公司已具备实施本项目的技术储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公司技术基础扎实,在外周血管介入及
肿瘤介入领域均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本募投产品技术储备情况如下:

   研发方向           研发产品                           技术储备

                                      拥有开发外周支架、药物切割支架、药物涂层覆膜
                      点状支架
 外周动脉介入                         支架等产品的技术经验
      产品                            公司已有有源工程师团队,并有已上市球囊产品、
                    CTO 开通器械      多款在研球囊、以及在研减容和相关导丝产品开发
                                      经验;

                                            7-3-6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研发方向           研发产品                             技术储备

                                      此外,对于 CTO 开通产品相关的超声碎石、机械开
                                      通、旋磨开通等均有一定技术储备。

                                      拥有多年球囊扩张导管生产、测试及管理的丰富经
                      特殊球囊        验。在球囊研发方面拥有多项专利,球囊技术对产
                                      品的研发有较大帮助

                                      研发产品药物涂层技术和喷涂工艺与已上市的
                                      Reewarm PTX 较为相似,相关核心技术具有独立知
                   AVF 适应症药物
                                      识产权,核心专利如“药物洗脱球囊导管”、“一
                         球囊
                                      种药物洗脱球囊装置”、“一种药物球囊及其制备
                                      方法”均已授权。

                      溶栓导管        已有导管、管材切割的技术储备和设计经验

                   亚急性血栓清除
                                      已有静脉支架导管、有源器械相关基础
                         器械
 外周静脉介入
      产品         动静脉瘘修复器     已具备所需的缝膜工艺、热熔技术与金属热处理技
                          械          术

                   动静脉瘘开通器     已有有源器械、机电、结构设计的技术储备和设计
                          械          经验

                     放射性微球       已有微球制备相关技术
 肿瘤介入产品
                     可降解微球       已有微球制备相关技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境外代理机构提供的报告、境内专利查册证
明,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拥有已授权的境内外专利合计 222 项,其中境
内授权专利 150 项,境外授权专利 72 项(均为发明专利)。

     ②公司已具备实施本项目的人才储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团队的建设,通过自
主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扩大人才储备,目前已经组建了业内具有较
强竞争力的研发团队,拥有一批研发经验丰富、创新能力强劲、专业构成多元的
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产品研发专业技术人才。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拥有研发人员 226 人,相较于 2021 年末增加
33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30.58%,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7-3-7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研发人员
                  226                 193                157                  95
   数量


研发人员
                30.58%              29.24%             31.27%               24.55%
数量占比


     ③公司有丰富的研发成功的经验,成果显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作为我国外周血管介入领域的先行者之
一,公司已成功研发 CROWNUS外周血管支架系统、Reewarm外周球囊扩张
导管、Reewarm药物球囊扩张导管及 Ryflumen外周高压球囊扩张导管。公司
自主研发的 Hyperflex球囊扩张导管已于报告期内获得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
理局(PMDA)的注册批准,Reewarm PTX 药物球囊扩张导管获得巴西健康管
理局(ANVISA)的注册批准。Hercules球囊扩张导管 32 规格产品(“HD32”)、
Reewarm PTX 药物球囊扩张导管 0.035 规格产品(“药物球囊.35 扩规格产品”)
也已经在国内注册获批。Vflower静脉支架系统已完成全部临床入组,Fishhawk
机械血栓切除导管、腔静脉滤器顺利开展上市前临床试验。此外,公司也有较多
在研产品储备。

     ④研发方向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前景开阔,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战略布局与
未来业务规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项目主要研发外周血管介入以及肿瘤
介入领域的医疗器械。我国在该领域起步较晚,本土产品发展速度较慢。在国家
多项政策引导下,具有创新性、研发能力强的医疗器械企业将迎来更多发展机遇。


     我国近年来在外周血管及肿瘤方面的病患人数持续增加,介入治疗应用日益
广泛,相关器械具有较好的行业发展趋势。而当前国内该领域产品的解决方案商
尚不成熟,庞大的需求不能被充分满足,因此新产品研发成功后能够有效满足市
场需求,并持续为公司带来收益。

     公司的发展战略是在保持并巩固主动脉血管介入领域竞争优势的同时,持续
开发与完善外周血管介入领域的产品线布局,逐步开拓在肿瘤介入领域的产品布
局。本项目主要研发的产品属于公司重点布局的外周血管及肿瘤介入领域,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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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战略与未来业务规划,能够得到公司层面的大力支持。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且公司将会充分利用技术、
人才等资源储备,全力保障研发成果的顺利实现。但是,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需
要经历长期的过程,公司不能完全排除研发方向出现偏差、新产品研发投入成本
偏高、研发进程缓慢甚至研发失败的风险。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
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可能涉及的原辅料、工艺及环评手续情况;

     2、取得发行人关于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环评手
续的确认函及承诺;

     3、取得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就“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
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环评事项相关情况出具的情况说明;

     4、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投向
构成;访谈发行人研发人员,了解募投项目实施、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二)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1、基于现有研发情况,研发项目不涉及生物、化学反应,无需办理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如后续实际研发中涉及生物、化学反应,发行人承诺根据
研发项目各个项目的具体研发内容及实际进度办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考
虑到发行人历次生产、研发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未遇到实质性障碍及外周血管介入
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若未来需办理环评手续,预计获
取环评批复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本次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投向构成明确,
并具有合理性。公司对于项目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技术、人才储备,项目的实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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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根据申报材料,1)微创医疗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公司向微
创医疗子公司及联营企业脉通科技、MPI、上海微创等采购覆膜、管材等原材料,
以及生产和研发设备等;公司与关联方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存在销售产品、
购买原材料的交易;存在未能及时识别出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况。2)同时,
微创医疗子公司及联营企业为 2019-2021 年度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3)发行人
的间接控股股东微创医疗是中国领先的医疗器械企业集团,除发行人所从事的主
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产品业务板块外,微创医疗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
还包括心血管介入器械业务、神经介入产品业务等,本次募投项目包含肿瘤介入
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
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相关整改情况及是否
影响发行条件;(2)发行人的采购是否对微创医疗存在依赖,是否存在由控股
股东承担成本的情形;(3)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6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
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相关整改情况及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情况如下:

     1、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覆膜、管材等原材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覆膜和管材属于主动脉及外周介入医疗
器械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对生产工艺要求较高,境内外合格供应商较少。从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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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地域来看,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医疗技术相对先进,产业化时间较长,
原材料技术更加成熟,因此采购境外供应商生产的覆膜和管材仍是行业主流方式;
近年来,随着国内医疗器械行业的快速发展,部分国内企业逐步实现进口替代,
但总体而言国内介入医疗器械原材料产业化水平仍处于早期阶段。从产品类型来
看,覆膜加工工艺较为复杂,境内外能够供应合格产品的供应商数量较少;管材
作为介入医疗器械通用原材料,加工工艺较为成熟,能够提供合格产品的供应商
数量相对覆膜而言较多。

     公司根据自身产品的工艺特点选择合格供应商,对原材料性能、生产工艺及
质量稳定性的要求较高。脉通科技是境内少数能够达到相当工艺标准的供应商,
能够保质、保量交付原材料,与其他境外供应商在产品质量和工艺上不存在显著
差异;同时脉通科技对订单的沟通效率更高,且生产基地位于上海和嘉兴,产品
无需长途运输或进口报关,交货周期短。公司在综合考虑原材料质量、供应商快
速响应能力的基础上,为多样化采购渠道、提高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同时向包
括脉通科技在内的数家供应商采购前述覆膜、管材等原材料,关联交易具有必要
性及合理性。

     同时,公司为保障供货的及时性和稳定性,分散采购风险,根据各类产品制
造工艺的定制化要求,公司就主要产品的原材料需求分别开发了不同的供应商。
覆膜领域除脉通科技外,公司还向赛发过滤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
发科技”,瑞士公司 SEFAR AG 的全资子公司)、东易中美科技(北京)有限
公司(美国公司 Bally Ribbon Mills 的境内代理商)、JOTEC GmbH(以下简称
“Jotec”,德国公司)等采购覆膜类产品;管材领域除脉通科技外,公司还向普
霖医疗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霖医疗”)、MAJiK Medical Solutions
Pvt. Ltd.(以下简称“Majik”,印度公司)、Zeus Industrial Products Inc.(以下
简称“Zeus”,美国公司)等采购同类产品,公司持续开发其他供应方,丰富供
应商储备。

     报告期内,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覆膜、管材等原材料的定价公允性情况如下:

     (1)发行人向脉通科技采购价格与向第三方采购价格比较

     1)管材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的管材
主要包括编织外管等。公司采购的管材产品规格众多,产品参数、技术难度等存
在较多差异,针对向脉通科技采购的产品,公司还向其他第三方供应商采购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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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不同规格的编制外管与同类产品供应商的比较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                   采购产品种类        采购单价(不含税)

          供应商 1                         编织外管     286.73 元/根-398.23 元/根

          供应商 2                         编织外管     551.66 元/根-660.68 元/根

          脉通科技                         编织外管     349.56 元/根-600.00 元/根
注:采购单价按 1 美元= 6.90 人民币计算


     公司采购的编织外管产品规格众多,产品参数、技术指标等存在一定差异,
产品价格的定价区间范围较大。经比较不同产品对应编制外管的采购价格,公司
向脉通科技的采购价格与向外部第三方的采购价格差异主要受到产品性能、供应
商地域等因素影响,但采购价格的整体区间相当,处于合理的市场化价格范围。
公司根据供应商的采购规模、供货稳定性、产品性能等与供应商协商确定采购价
格,公司与关联方的产品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

      2)覆膜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的覆膜
主要为管状覆膜、平面覆膜等。除脉通科技外,公司还向其他第三方供应商采购
覆膜类产品,不同规格的覆膜与同类产品供应商的比较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                   采购产品种类        采购单价(不含税)

          供应商 3                         管状覆膜          1,534.04 元/个

          供应商 4                 平面覆膜(单丝膜)         769.91 元/片

                                           管状覆膜          1,242.48 元/个
          脉通科技
                                   平面覆膜(复丝膜)   289.91 元/片-465.93 元/片
注:采购单价按 1 欧元= 7.30 人民币计算


     针对管状覆膜产品,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的管状覆膜单位价格低于向第三方
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主要系第三方供应商作为境外知名供应商,对产品拥有较强
的定价权,且其综合生产成本高于境内企业,同时其提供的管状覆膜产品在弹性
等方面质量更优,因此发行人向其采购管状覆膜的单价相对较高。

     针对平面覆膜类产品,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的产品与向同类产品供应商采购
产品规格和技术难度差异较大,公司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的覆膜主要为技术难度
相对较低的单丝膜,渗透量较高,血压较大时漏血量偏大,因此主要用于小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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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膜支架,采购单价的单位面积成本较低(表格中供应商报价为单片价格,不同
规格产品的单片面积大小不同);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的平面覆膜主要为技术难
度较高的复丝膜,渗透量更低,主要用于直径大于 30mm 的覆膜支架,采购单价
的单位面积成本较高(表格中供应商报价为单片价格,不同规格产品的单片面积
大小不同)。

     整体来看,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的管状覆膜与同类供应商不存在显著差异,
平面覆膜的价格差异主要系产品参数和技术难度差异所致,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
公司与脉通科技的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2)脉通科技向发行人销售价格与向第三方销售价格比较

     根据脉通科技访谈情况及其出具的相关说明,脉通科技向心脉医疗、其他关
联方、无关联第三方的交易定价均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产品技术难度、采购量,
结合市场价格定价。

     脉通科技向心脉医疗销售的同类产品有其他客户,但产品规格型号不同,不
同型号的产品技术差异比较大,定制化程度较高,目前脉通科技向心脉医疗销售
的产品型号不存在其他客户,没有完全可比的销售给第三方的产品。

     针对管材类产品,脉通科技销售给心脉医疗的毛利率区间略低于销售给除心
脉医疗外其他方的毛利率区间,主要原因为 2022 年以来脉通科技向心脉医疗销
售的管材产品种类有所增加,该等产品相较采购规模不大,但技术难度更高、产
品更为复杂,因此脉通科技的生产成本尚未降至较低水平。

     针对覆膜类产品,脉通科技销售给心脉医疗的毛利率区间略低于销售给除心
脉医疗外其他方的毛利率区间,主要原因为针对覆膜类产品脉通科技向心脉医疗
的销售规模较大,因采购定价设置了阶梯价格,使得平均价格略低,而脉通科技
向除心脉医疗外其他方的销售较为分散,销售规模相对较低,因此价格略高。

     脉通科技向心脉医疗的销售毛利率与向其他方的销售毛利率整体相当,不存
在显著差异,管材类产品、覆膜类产品的毛利率差异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符合
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2、公司向 MPI 采购原材料、生产和研发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MPI 是微创医疗下属的、注册在美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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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从事境外采购的代理商,主营业务为自美国等地区采购设备及原材料后出口
至中国。MPI 系贸易企业,不直接从事原材料或设备生产,主要业务模式为根据
国内客户订单需求联系符合要求的境外供应商进行报价,以自身名义与供应商签
署合同,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出口至国内。

     鉴于部分美国及其周边地区的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及研发设备供应商未在中
国境内设立重要的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受限于工作时差、语言环境、地理距离
等多方面的原因,无法与公司保持及时、高效的沟通和反馈。因此,公司为提高
境外采购效率,保证原材料、生产及研发设备供给的稳定性和及时性,通过 MPI
代为采购部分原材料、生产及研发设备。同时,公司与境外供应商的直接联系较
少,逐个与供应商进行对接的管理成本较高,且单独采购没有议价优势,通过
MPI 采购能够借助其集中采购的优势,降低公司采购环节的成本。因此,公司通
过 MPI 代理采购原材料、生产和研发设备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MPI 产品定价原则为在供应商报价基础上每笔订单加成 5%-15%的服务费确
定产品售价,服务费率为固定费率,不因供应商价格变动而变动。服务费率主要
受采购规模的影响,采购规模越大,服务费率相对越优惠,通常客户单笔订单采
购金额越高、同款产品采购频次越多,MPI 收取的服务费率越低。

     根据 MPI 的访谈情况及其出具的相关说明,MPI 向发行人收取的服务费率
为 5%-15%,向其他客户收取的费率同样为 5%-15%,MPI 向发行人收取的服务
费率与向其他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率相当,定价具备公允性。

     3、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销售产品、购买原材料

     (1)销售产品的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9 月,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销售产品的金额分别为 1,810.95 万元和 2,488.22 万元,
主要系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作为公司的境外经销商,公司向其销售各类主要
产品,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9 月,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经销销售
收入分别为 1,170.50 万元、1,784.55 万元,占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销
售产品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4.63%、71.72%;此外还包括少量代加工产品销
售收入。

     公司持续加大国际业务市场的开拓力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
和 2022 年 1-9 月,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分别为 611.53 万元、1,166.27 万元、3,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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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和 3,878.68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86%、2.51%、4.40%和
5.84%,境外销售规模及占比持续提升。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已销售覆盖
22 个国家,业务拓展至欧洲、拉美和亚太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基于国际化战
略,一方面在境外设立下属公司,另一方面通过与境外经销商合作,利用境外经
销商本地化的销售渠道、销售团队,实现对境外市场的覆盖。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是系一家注册于英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主
动脉血管支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在欧洲市场深耕多年,拥有成熟的销售
网络和人员,具备较为丰富的临床和注册经验。Lombard Medical Limited 作为公
司在欧洲地区的重要经销商,能够利用其欧洲的成熟代理商网络和专业销售人员
助力公司产品在欧洲市场的覆盖,公司与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相关交易具
备合理性及必要性。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9 月,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经销销售收入的产品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产品类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Minos 腹主动脉覆膜支架系统              1,725.73       96.70%        878.42          75.05%

Hercules直管型支架系统(HT-LP)               29.25          1.64%      210.16          17.95%

     Hercules直管型支架系统
                                                  3.19       0.18%           3.13        0.27%
         (HT-LP-CUFF)

      Castor单侧支支架系统                    26.38          1.48%       33.65           2.87%

      Hercules球囊扩张导管                           -           -       45.15           3.86%

           经销收入合计                    1,784.55      100.00%       1,170.50        100.00%


     针对上述主要销售产品 Minos腹主动脉覆膜支架系统,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销售价格,与公司向第三方客户的销售价格比较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产品销售价格显著低于境内经
销商,主要原因为:公司的产品定价主要参考产品销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价格确
定,在腹主动脉支架产品领域,国内市场终端销售价格较高,因此公司销售至境
内经销商的价格较高,相较而言同类产品在欧洲等市场已发展较为成熟,终端产
品价格较低,因此整体呈现境内销售价格高于境外销售价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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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产品销售价格略低于其他境外
经销商,主要原因为:(1)公司授权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面向欧洲 28 个国
家销售产品,产品销售覆盖的国家范围较广,为满足各个国家的终端定价要求,
公司对其产品定价略低;(2)Lombard Medical Limited 面向各个国家销售需建
设仓储物流设施,承担更多的仓储和渠道成本,而其他境外经销商通常只面向一
个或少数国家销售,仓储物流和渠道成本较低,因此公司对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销售定价相较其他境外经销商略低;(3)公司与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销售条款为 EXW(EX Works,工厂交货)模式,其他境外经销商部
分采用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模式,因此相较其他境外经销商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承担更多采购环节成本,公司向其销售价格相应略低;(4)目
前其他境外经销商采购量较小,Lombard Medical Limited 产品采购量较大,公司
基于采购规模考虑给予了一定的价格优惠。因此,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产品销售价格略低于其他境外经销商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定价具备
公允性。

     根据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访谈情况及其出具的相关说明,针对其负责经
销的发行人产品,Lombard Medical Limited 向下游销售的终端价格与欧洲地区的
市场价格相当,其经销毛利率水平亦处于正常区间,发行人对其产品销售价格符
合欧洲市场的产品价格环境。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与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销售产品定价均基于
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价格与其他境外经销商接近,略低于其他境外经销商具有
合理的商业背景,交易价格符合欧洲市场的产品价格环境,关联交易价格具备公
允性。

     (2)购买原材料的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9 月,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13.59 万元和 1.96 万元,主要原因为
发行人为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提供产品代加工业务,Lombard Medical
Limited 向发行人零星销售了少量原材料,金额很小,并非持续性的安排。

     根据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访谈情况及其出具的相关说明,Lombard
Medical Limited 向公司转让的上述原材料,均为按照成本价转让,未获取额外收
益,上述交易定价具备公允性。

     (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相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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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均保持稳定,不存在对外转让或注销的情况;发行人与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
主要关联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根据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
确认,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其他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及公司的关
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的关联方通过其向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两项未能及时识别出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况:(1)
2021 年,公司销售部门向关联方苏州悦肤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其生产的护
肤品用于业务招待,发生交易金额 20.33 万元,公司 2021 年度未能及时识别出
该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补充统计,因此关联采购
金额相较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金额增加 20.33 万元;(2)2021 年,因公司
员工在关联方嘉兴微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发生住宿费用,
该等款项由公司直接向嘉兴微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产生交易金额 0.12 万
元,公司 2021 年度未能及时识别出该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申报材料尽职调查
报告进行了补充统计,因此关联采购金额相较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金额增
加 0.12 万元。

     上述两项交易未包含在公司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范围中,但由
于该两项交易金额较小,发生时并未达到须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的
标准;公司未能及时识别出该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导致该交易未按照《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已对上述交易的审议程序瑕疵进行了整改,
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总经理对上述两项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批。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和披露要求,对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9 月的关联方及对应关联交易进行
了认定和披露,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规范要求。公司上述两项未能
及时识别出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况,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均为与主营业
务无关的偶发事项,均未达到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的标准,且
公司总经理对上述两项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批,该审议程序瑕疵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影响发行条件。

     二、发行人的采购是否对微创医疗存在依赖,是否存在由控股股东承担成
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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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的采购是否对微创医疗存在依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关联采购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不属
于较高的情形。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9 月,发行人向微
创医疗子公司及联营企业的采购总额分别为 1,327.21 万元、1,913.13 万元、
3,022.12 万元和 3,270.40 万元,其中主要为购买原材料及商品交易,报告期内发
行人向微创医疗子公司及联营企业购买原材料及商品的金额分别为 1,075.39 万
元、1,600.07 万元、2,638.75 万元和 2,753.53 万元,占发行人原材料及商品总采
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18.76%、19.16%、22.09%和 22.70%,不涉及关联采购占比较
高(如达到 30%)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具备较为丰富稳定的供应商储备。公司所处行业原材料供应商渠道相
对稳定,产品质量和供货稳定性均有一定保障。除微创医疗及下属子公司及联营
企业外,公司同时向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如覆膜领域除脉通科技外,公司还向
赛发科技、Bally Ribbon Mills 等采购覆膜类产品;管材领域除脉通科技外,公司
还向普霖医疗、Zeus、Majik 等采购同类产品。公司已与境内外知名供应商形成
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供应商储备情况良好,不同的供应商均能根据订单具体
要求如期提供符合公司生产需求的原材料,公司对微创医疗及下属子公司及联营
企业不存在采购依赖。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体系。公司设置采购部门实施采购管理,并利用信息
系统对采购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公司生产部门、研发部门负责提供所需物品的
采购申请,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产品生产研发所需相关原材料、耗材、固定资产和
委外服务等的采购管理工作,品质部门负责采购商品和服务的检验,财务部门负
责审核和监督采购预算及资金支付。采购部门定期对合格供应商进行复评工作。
公司已在行业深耕多年,对产业链上下游具有较深的理解,且主要产品在市场已
具备较强的影响力,有能力和渠道广泛对接外部采购资源,具备独立的采购网络。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采购对微创医疗及其下属子公司和联营企业不存在依赖。

     (二)是否存在由控股股东承担成本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等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和披露要求,结合销售明细表、
采购明细表、往来科目明细表、资金流水明细表,充分识别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和关联往来,对于两项未能及时识别出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况,公司业务发生
时已基于市场价格与关联方结算,并纳入自身成本费用核算,仅审议程序存在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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疵,公司总经理对上述两项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批。因此公司与直接和间接控
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的交易
已充分识别并完整结算,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系为了提高采购效率、拓宽采购渠道、保证原材料
的稳定供应而进行,具有真实的交易实质和合理的商业理由,经对比第三方市场
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等,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
价格公允,不存在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
输送利益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确认,除已经披露
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其他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
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公司的关联方通过其向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2023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
创医疗分别出具了《说明函》,确认“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说明函出具日期间,
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心脉医疗及其
控股子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代心脉医疗及其控股子公司收取客户款
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心脉
医疗及其控股子公司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基于实际业务需求,关联交易
定价遵循公允性原则”。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合理的生产经营需求,交易定价
公允,不存在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三、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一)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发行人本次募投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拟用于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
械研究开发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后主要用于主动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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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其中,公司 2019 年 IPO 上市时已开展主动脉和外周血管介入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于 2020 年开始布局肿瘤介入业务,并于 2021 年起正式开展肿瘤介
入相关产品研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肿瘤介入尚未有产品获
批上市,有多款不同研发进度的在研和预研产品。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间接控
股股东微创医疗是中国领先的医疗器械企业集团,除发行人所从事的大动脉、外
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产品业务板块外,微创医疗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
务可以分为:(1)心血管介入器械业务;(2)骨科医疗器械业务;(3)心律
管理业务;(4)神经介入产品业务;(5)心脏瓣膜业务;(6)外科医疗器械
业务;(7)手术机器人业务;(8)投资控股平台;(9)其他业务;(10)尚
未实际开展业务的企业。主要情况如下:

                                                                        是否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板块                             主营业务                   经营相同/类
                                                                          似业务

心血管介入器械业务     提供用于介入治疗冠状动脉相关疾病的产品及服务          否

                       提供包括重建关节、脊柱创伤及其他专业植入物及工
骨科医疗器械业务                                                             否
                       具

                       主要业务包括研发、制造和销售用于诊断、治疗和管
心律管理业务           理心律失常和心力衰竭的产品,主要产品包括植入型        否
                       除颤器、起搏器及心脏再同步治疗装置等

神经介入产品业务       提供用于治疗神经血管系统的产品及服务                  否

心脏瓣膜业务           专注于研发、制造及销售治疗瓣膜性心脏病的器械          否

外科医疗器械业务       专注于体外循环产品等外科产品                          否

                       致力于设计、开发及商业化创新手术机器人,以协助
手术机器人业务                                                               否
                       外科医生完成复杂的外科手术

投资控股平台           -                                                     否

                       采购服务、动物实验、医疗器械材料等配套业务以及
其它业务                                                                     否
                       齿科、眼科、医疗美容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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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存在与公
司从事相同主动脉、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器械业务的企业。

     3、发行人已出具并积极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人直
接和间接控股股东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首次上市发行时所从事的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
业务,控股股东香港心脉、间接控股股东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及其一致行动人
微创投资在 2019 年 3 月 27 日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
“承诺函”)并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
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或可能竞争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企业亦
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或直接/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
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从事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竞争或可能竞争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控股股东香港心脉、间接控股股东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以下简称“补充承诺函”)并承诺:
“…(2)其他企业截至本补充承诺函签署之日未从事,且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联营、咨询、提供服务等形式)在全球任何区域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3)本企业或/及其他企业未来如有任何机会取得任何与主动脉
及外周血管介入业务相关的资产、股权、业务,或其他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或与
发行人或/和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企业及其他企业
将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无条件让与发行人或其指定的主体,且无论发行人是否提出
前述要求,本企业及其他企业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取得或尝试取得该等资产、股权
或商业机会。(4)为避免发生与发行人或/和其子公司发生新的同业竞争或潜在
竞争,避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转移发行人的商业机会,本企业承诺:对于发行人
和本企业及其他企业截至本补充承诺函签署之日均尚未从事的业务领域(系指除
本补充承诺函前述第 1 条已列明发行人和本企业及其他企业当前从事并计划从
事主要业务领域以外的其他业务领域,以下简称“新业务领域”),如未来发行人
及/或其子公司在本企业及其他企业之前先进入该等新业务领域,本企业将按照
本补充承诺函上述第 2、3 条相同承诺内容保证本企业及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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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从事与发行人新业务领域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以任何方式
取得或尝试取得该等新业务领域的资产、股权或商业机会。…”

     针对肿瘤介入业务,控股股东香港心脉、间接控股股东维尔京心脉、微创医
疗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以下
简称“补充承诺函(二)”),补充承诺:“(1)截至本补充承诺函签署之日,本
企业确认心脉医疗及其子公司系本企业控制的从事通过人体外周血管介入方式
的肿瘤介入业务(“肿瘤介入业务”)的唯一整合平台,本企业及/或本企业控制
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且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联营、咨询、
提供服务等形式)从事前述业务,不会对心脉医疗及其子公司的肿瘤介入业务形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2)本企业及/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如有
任何机会取得任何与通过人体外周血管介入方式的肿瘤介入业务相关的资产、股
权、业务,或其他可能与心脉医疗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商业机
会,本企业及/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心脉医疗的要求无条件让与心脉
医疗或其指定的主体。(3)本补充承诺函一经签署即生效,且在本企业作为心
脉医疗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为不可撤销之承诺。若由于本企业的上述确认
与实际不符,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包括全球
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和补充流动资
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旨在增强公司主动脉、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
介入产品的供应及研发能力,将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原材料、设备和辅料,产品
将通过市场化渠道向下游客户销售。其中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系自
建厂房及配套建筑,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产品拟使用现有场地从事研发活动,
不涉及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工程建设类采购、生产场所租赁或产品销
售。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排除公司
因产能扩大,原材料采购规模将相应增长,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就此
前已有的经常性关联采购发生增加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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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该等报告期内已发生的经常性关联采购、销售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
为,存在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定价原则为基于市场价格确定等,交易价格具有
公允性,具体参见本题回复“(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信息披露的规
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9 月,
前述关联采购总计金额占发行人原材料及商品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18.76%、
19.16%、22.09%和 22.70%,未超过 30%,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就此前已有的经
常性关联采购存在发生增加的可能性,但是预计总体关联采购占同期营业成本、
采购总额的比例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此外,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
交易决策权利与程序作出规定,就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
制度作出了规定。同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已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的具体程序。报告期内,
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日后,若因日常经营所需发生关
联交易,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允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保证发行人依法运作和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保护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6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6”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废止,现已修订为“《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1 同业
竞争、6-2 关联交易”)

     (一)核查程序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之“6-1 同业竞争”和“6-2 关
联交易的”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明细表及相关合同、原始凭证,了解发
行人主要关联交易的背景,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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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获取发行人同类交易与第三方的交易价格情况,访谈发行人相关关联方
并获取其出具的相关说明,了解相关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交易价格情况,对比
分析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结合发行人关联交易金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并获取发行人的采
购、生产、销售环节的部门设置和独立性情况,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严重影
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获取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并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资料、信息披露资料,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5、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明细表、采购明细表、往来科目明细表、资
金流水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是否充分识别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和关联往来,是否
存在控股股东承担成本的情形;

     6、访谈主要客户、供应商,了解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的关联方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核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为
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形;

     7、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名单,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的情况;

     8、获取发行人直接及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出具
的《说明函》,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报告期内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
形,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性原则;

     9、获取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主要投资构成、募集资金项目涉及的主要产
品情况,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是否新增构成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0、获取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及其
一致行动人微创投资,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核查发行
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否违反该承诺;

     11、获取发行人直接及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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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结合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情况,核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是否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2、获取发行人直接及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出具
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避免出现重大
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二)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采购系为了提高采购效率、拓宽采购渠道、保证原
材料的稳定供应,关联销售系为了充分利用境外经销商的销售渠道优势拓展国际
业务,具有真实的交易实质和合理的商业理由,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公司与关
联方的交易价格公允;

     2、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的认定和披露要求,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定和披露,不存在影响信息
披露规范性的重大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能及时识别出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的情况,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且不属于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
的情形,针对存在的审议程序瑕疵发行人已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相关情况不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影响发行条件;

     3、发行人关联采购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不属于较高的情形,且具备较为丰富
稳定的供应商储备,并拥有独立的采购体系,发行人的采购对微创医疗不存在依
赖;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
成本的情形;

     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人的生产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上下游供
应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导致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满足规范性要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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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反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及其一致
行动人微创投资,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情形;

      6、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心脉、间接控股股东维尔京心脉、微创
医疗及其一致行动人微创投资已经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
东已做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
函(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6 其他

      6.2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的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期。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用途,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
期是否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用途,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期是否影
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一)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用途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租赁房产的用途主要为办公、研发、生产
等。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租赁主要房产及其用途如下:

 序 承租                                        面积                              租赁合
               出租方            地址               2
                                                        租赁期限      产权证
 号     方                                    (M )                              同用途

 1     心脉 上海常隆生命 上海市浦东新区芙 3,120.33 2018.5.1-2 沪(2017)浦字 办公、研


                                           7-3-26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承租                                              面积                                     租赁合
                 出租方             地址                   2
                                                                  租赁期限        产权证
 号     方                                           (M )                                    同用途
       医疗 医学科技有限 蓉花路 388 号“常隆                      026.4.30      不动产权第     发、生产
                  公司       科技园”室号 101 区                                 076884 号
                                     域

              上海国际医学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         2022.11.1-                  沪房地浦字
       心脉
 2          园区医学产业 新公路 3399 弄 25 1,392.58 2025.10.3                   (2014)第       办公
       医疗
            发展有限公司 号 9 层 901 房屋               1                        208241 号

              上海国际医学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                                     沪房地浦字
       心脉                                         2020.5.1-2
 3          园区医学产业 新公路 3399 弄 25 1,392.58                             (2014)第       办公
       医疗                                          023.4.30
            发展有限公司   号 5 层房屋                                           208241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
              上海晟唐创业                                                      沪房地浦字
       心脉                  新公路 3399 弄 25                   2023.1.20-                    研发、办
 4            孵化器管理有                           240.11                     (2014)第
       医疗                  号楼 6 层 608、609                  2023.8.19                        公
                 限公司                                                          208241 号
                                   室房屋

                             上海市浦东新区叠
                             桥路 128 号 4 幢第 1                             沪(2019)浦字
       心脉 上海巨硕投资                             2021.6.1-2                                办公、生
 5                       层、第 2 层、第 3 14,552.77                            不动产权第
       医疗 管理有限公司                              027.5.31                                    产
                         层、第 4 层,局部                                       030687 号
                                   的房屋


      (二)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期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对于租赁期限已到期的房产,发行人已完成续租,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                                            面积                                     租赁合同
                出租方             地址               2
                                                               租赁期限        产权证
 号     方                                        (M )                                       用途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国际医学                          2022.11.1-                沪房地浦字
       心脉                  康新公路 3399 弄
 1          园区医学产业                   1,392.58 2025.10.3                 (2014)第        办公
       医疗              25 号 9 层 901 房
            发展有限公司                                1                     208241 号
                                屋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晟唐创业                                                    沪房地浦字
       心脉                  康新公路 3399 弄                  2023.1.20-
 2            孵化器管理有                        240.11                      (2014)第     研发、办公
       医疗                  25 号楼 6 层 608、                2023.8.19
                 限公司                                                       208241 号
                               609 室房屋



                                                7-3-27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租赁期限将于 2023 年 4 月到期的房产情
况如下:

 序 承租                                     面积                            租赁合同
                出租方         地址             2    租赁期限    产权证
 号    方                                   (M )                              用途

             上海国际医学 上海市浦东新区                        沪房地浦字
      心脉                                        2020.5.1-2
 1         园区医学产业 康新公路 3399 弄 1,392.58               (2014)第      办公
      医疗                                         023.4.30
           发展有限公司 25 号 5 层房屋                          208241 号


      根据发行人(乙方)与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医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以
下简称“医学园区公司”)签署的租赁协议,“如乙方要求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
的,应在不迟于房屋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经双方
协商一致后,应重新订立合同。”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向医学园区公司提交了续租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续租事
宜已在办理流程中。发行人租赁该房产主要用于办公,发行人在该场地放置的机
器设备及办公设备容易搬迁,且周围可替代的房产资源较为充足,若未完成续租,
发行人预计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向第三方找到符合条件的替代房产,不会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对于租赁期限已到期的房产,发行
人已完成续租;对于租赁期限将于 2023 年 4 月到期的房产,发行人已向出租方
提交续租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到期不能续租的风险较低,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
届满或即将到期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备案证明;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与医学园区公司、上海晟唐创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
司签署的租赁房屋续期合同;

      3、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确定发行人关于即将到期房产的续期情况、
相关租赁房产的用途及可替代情况;


                                           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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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取得发行人向出租方提交的关于即将到期房产的续租申请证明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部分租赁期限届满的房产已完成续
租,一处即将到期的租赁房产到期不能续租的风险较低,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届
满或即将到期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3 根据申报材料,上市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较多,涉及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请发行人说明:相关人员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其任职资格的
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治理及经营的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相关人员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其任职资格的情形,是
否对发行人治理及经营的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7 月上市
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具体如下:

序号      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                          变动原因

        2019 年 7 苗铮华、朱清、金国呈、李莉、
  1                                                                ——
           月             顾建华、袁振宇

                    苗铮华、朱清、金国呈、李莉、
        2020 年 8                                    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聘任 LANTAO
  2                 LANTAO GUO(郭澜涛)、顾
           月                                        GUO(郭澜涛)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建华、袁振宇

                    苗铮华、朱清、金国呈、李莉、
       2020 年 12                                   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聘任陈珂为发行人
  3                 LANTAO GUO(郭澜涛)、顾
           月                                                 供应链资深总监
                        建华、袁振宇、陈珂



                                           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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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                         变动原因

                    朱清、金国呈、李莉、LANTAO
        2021 年 7                                   因个人及家庭原因,原总经理苗铮华辞去
  4                 GUO(郭澜涛)、顾建华、袁振
           月                                                发行人总经理职务
                              宇、陈珂

                                                    因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换届,进行内部晋
                    朱清、金国呈、李莉、LANTAO
        2021 年 9                                   升,原副总经理朱清内部晋升为发行人总
  5                 GUO(郭澜涛)、顾建华、袁振
           月                                       经理;原研发资深总监袁振宇晋升为发行
                              宇、陈珂
                                                                人副总经理

                                                    因工作职位调整原因,原财务总监兼董事
                    朱清、金国呈、李莉、LANTAO 会秘书顾建华辞去发行人财务总监职务,
       2021 年 10
  6                 GUO(郭澜涛)、顾建华、袁振 但仍继续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职务;因
           月
                          宇、陈珂、李春芳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财务管理工作需求,
                                                       聘任李春芳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朱清、金国呈、李莉、LANTAO
        2022 年 2                                   因公司内部晋升,聘任刘昊担任发行人治
  7                 GUO(郭澜涛)、顾建华、袁振
           月                                               疗方案推广资深总监
                      宇、陈珂、李春芳、刘昊

                                                    因个人原因,原董事会秘书顾建华辞去公
                    朱清、金国呈、李莉、LANTAO
        2022 年 4                                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8                 GUO(郭澜涛)、袁振宇、陈珂、
           月                                    及管理需求,聘任邱根永担任发行人副总
                       李春芳、刘昊、邱根永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朱清、李莉、LANTAO GUO(郭
        2022 年 7                                 因个人原因,原副总经理金国呈辞去发行
  9                 澜涛)、袁振宇、陈珂、李春芳、
           月                                                 人副总经理职务
                            刘昊、邱根永

                    朱清、LANTAO GUO(郭澜涛)、
        2022 年 9                                因个人原因,原副总经理李莉辞去发行人
 10                 袁振宇、陈珂、李春芳、刘昊、
           月                                                副总经理职务
                              邱根永


       上市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1)离职人数共计 4 人,分别为原总经理苗
铮华、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顾建华、原副总经理金国呈、原副总经理李莉,
均因个人原因(家庭原因)辞任;(2)内部晋升人数共计 3 人,分别为原副总
经理朱清内部晋升为发行人总经理;原研发资深总监袁振宇晋升为发行人副总经
理;原销售高级总监刘昊晋升为发行人治疗方案推广资深总监;(3)新增聘任
人数共计 4 人,分别为 LANTAO GUO(郭澜涛)、陈珂、李春芳(接任顾建华
担任财务总监)、邱根永(接任顾建华担任董事会秘书),均因满足公司经营管
理和治理结构优化的需要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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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上市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主要系由于相关人员因个人原因辞任、
内部晋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人员换届等原因所致,相关变动具有合理性,
且均已履行了信息披露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存在影响其任职资格的情形

       现行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
定主要如下:

序号     规范文件                                   任职要求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1     《公司法》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4.2.1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科创公司董事:

        《上海证券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交易所科创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板上市公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2
        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 (三)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规范运作》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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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范文件                                    任职要求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
                    日。

                    4.2.9 科创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本节关于董事任
                    职资格的规定执行。

                    4.5.3 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4.5.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4.5.7 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指引第 4.5.4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十八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
  3    《公司章程》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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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范文件                                   任职要求
                    未逾 5 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
                    期的;(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十)法律、行政
                    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出具的确认函、公安机关
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上市后离任及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公开网站进行的查询结果,发行人上市后离任及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对发行人治理及经营的稳定性的影响

       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规定,“变动后新增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人员的重
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不轻易认定为重大
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因此,不考
虑公司为完善内部结构而新聘任的人员以及内部晋升导致的人员变动,变动人员
为苗铮华、顾建华、金国呈、李莉 4 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苗铮华于 2021 年 7 月辞任总经理,朱
清于 2021 年 9 月接任;顾建华于 2021 年 10 月辞任财务总监,李春芳于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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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 10 月接任;顾建华于 2022 年 4 月辞任董事会秘书,邱根永于 2022 年 4 月接
任;金国呈于 2022 年 7 月辞任副总经理,李莉于 2022 年 9 月辞任副总经理,其
原负责的业务已由相关人员承接。

     因此,相关人员辞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公司均已安排合适人选接替相应
管理工作,公司整体管理体系相对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效衔接和延
续,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备性、经营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上市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动涉及的董事会的会议资料以及
相关工商登记档案;

     2、获取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
明及其填写的确认函及调查表;

     3、查阅上市后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文件及发行人公告文件,了解其离
职原因;

     4、取得了发行人就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相关情况出具的书面说明;

     5、通过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全国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等公开网站,查询上市后离任及现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二)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上市后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影响其任职
资格的情形,未对发行人治理及经营的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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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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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
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 办 律 师 :傅扬远




                                                              李    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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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目 录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 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四、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7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
七、       发行人的业务................................................................................................ 10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9
十、       发行人的重大股权投资及分支机构............................................................ 4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1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与收购兼并 ........................................................ 55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5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6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56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58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9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60
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60
二十一、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 61
二十二、         结论意见................................................................................................. 61
第二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更新事项............................................ 62



                                                             7-3-1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嘉源(2023)-01-284

敬启者:

    根据心脉医疗的委托,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
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3)-01-03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
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3)-01-029号《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01-202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

    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发行人委托审计机构对发行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
发行人在原报告期截止日(即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
称“补充核查期间”)的法律事项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针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
说明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基于上述补充及更新核查,本所出具《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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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与
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
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
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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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
细表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
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与《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一致,本次发行已获得的
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通过上交所科创板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
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有效存续,不存
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主体资格未
发生变化,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所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拟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
         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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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情况进
       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
       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如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
       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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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如下规定: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     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
       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的投资者;本次发
       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
       八十,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获得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
       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对象、发行价格
       及定价原则、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
       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
       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完
       成后,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仍将保持控股股东的地位,且发行
       人仍然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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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关于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质性条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
额未发生变化,仍为 71,978,147 股,其中,发行人的 33,352,933 股有限售条件股
份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类别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71,978,147             100.00

                 总股本                            71,978,147             100.0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业务等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系统,具有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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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微创医疗的已发行总股数增加、一致行动人
       微创投资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除此之外,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
       本情况无其他变化,具体如下:

1.     微创医疗

       根据微创医疗在香港联交所披露的公告信息、嘉源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
       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微创医
       疗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MicroPort Scientific Corporation

            公司编号        F0017637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注册地址
                            Islands

            执行董事        常兆华

            注册股本        5,000,000,000 股普通股

          已发行总股数      1,829,165,210 股普通股

            成立日期        2006 年 7 月 14 日

                            主营业务覆盖骨科、心血管介入、心律管理、主动脉及外周血
            主营业务        管介入、神经介入、心脏瓣膜等多个医疗器械领域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


2.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上海市市监局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向微创投资核发的《营业执照》及
       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微创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微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63778565Y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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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 289 号张江大厦 21 层
               住所
                              B08 室

            法定代表人        常兆华

             成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4 月 9 日至 2043 年 4 月 8 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一)
                              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
                              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所投资企
                              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
                              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所
                              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
                              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
                              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
                              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
             经营范围
                              应的技术服务;(四)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关联公
                              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五)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
                              务);物业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
                              询;餐饮管理;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
                              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   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股东
       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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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号                                                             (%)

          1                   香港心脉                  32,902,933        45.71

          2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六组合           1,918,756         2.67

          3      上海虹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440,300         2.00

          4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           1,384,598         1.9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医疗交
          5                                              659,173          0.92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医药健
          6                                              616,229          0.86
                     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二组合          559,561          0.78

          8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六零五二组合         523,876          0.73

          9                     何忠孝                   511,506          0.7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连-
          10                                             500,000          0.69
                              个险投连

                              合计                       41,016,932        56.99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香
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及微创医疗,不存在实际控制人。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及
微创医疗及其一致行动人微创投资均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或其章
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质押、冻结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影
         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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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及经营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就其业务经营在中国境内相应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及经营许
       可情况更新如下:

1.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企业                                                          发证机
               证书编号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有限期限
        名称                                                           关

                                                 【原《分类目录》
                                                  分类编码区】:
               沪浦药监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
                                                 ***【新《分类目
        心脉   械经营许      康新公路 3399                           浦东新     2023.01.31-
                                                   录》分类编码                 2028.01.30
        医疗   20180012        弄 25 号 9 层                         区市监
                                                  区】:三类:03
                   号            901B 区                               局
                                                  神经和心血管手
                                                    术器械;***


2.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 5 项医疗器械
       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到期,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发证机关     有效期至
                                                         名称

                沪食药监械出                             心脉      上海市药品
         1                          球囊扩张导管                                2023.03.31
                 20210081 号                             医疗      监督管理局

                沪食药监械出       直管型覆膜支架        心脉      上海市药品
         2                                                                      2023.03.23
                 20210074 号         及输送系统          医疗      监督管理局

                沪食药监械出       分叉型覆膜支架        心脉      上海市药品
         3                                                                      2023.03.23
                 20210072 号         及输送系统          医疗      监督管理局

                沪食药监械出       药物球囊扩张导        心脉      上海市药品
         4                                                                      2023.03.23
                 20210075 号               管            医疗      监督管理局

                沪食药监械出                             心脉      上海市药品
         5                          球囊扩张导管                                2023.03.23
                 20210073 号                             医疗      监督管理局

                                                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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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序号 1 和序号 5 对应的球囊扩张导管的出口销售证明已办理续期,
       续期后的证书编号为沪药监械出 20230084 号,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24
       日;序号 4 对应的药物球囊扩张导管的出口销售证明已办理续期,续期后
       的证书编号为沪药监械出 20210193 号,有效期至 2023 年 7 月 29 日。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正在办理其他 2 项出口销售证明的续期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已到期的证书续期外,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 3 项医疗
       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发证机关     有效期至
                                                        名称

                沪药监械出                              心脉    上海市药品
         1                    分支型术中支架系统                             2024.11.16
               20220247 号                              医疗    监督管理局

                沪药监械出    直管型胸主动脉覆膜        心脉    上海市药品
         2                                                                   2024.11.15
               20220245 号          支架系统            医疗    监督管理局

                沪药监械出                              心脉    上海市药品
         3                      外周球囊扩张导管                             2025.04.03
               20230061 号                              医疗    监督管理局


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对已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进行了更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类型       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           制造商         有效期

                 EN ISO
                              Q5 086917                                      2022.06.20-
         1     13485:2016                    德国 TV           心脉医疗
                             0010 Rev. 03                                    2023.12.28
                认证证书

               MDSAP 认      QS6 086917                                      2023.01.10-
         2                                   德国 TV           心脉医疗
                 证证书      0014 Rev. 01                                    2025.03.02


(三)   发行人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在美国设有子公司美国心脉、MicroPort Endovastec MedTech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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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ridian Properties California LLC,荷兰设有子公司荷兰心脉。上述子公
        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发行人的重大股权投资及分
        支机构”之“(二)境外子公司”。

        根据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美国心脉、MicroPort Endovastec MedTech LLC、Meridian Properties
        California LLC未开展任何业务,在美国暂无需取得特定许可。

        根据荷兰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荷兰心脉未开展任何业务,在荷兰暂无需取得特定许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超过营业执照记载的
经营范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取得中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目前从事其经营范
围内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和许可,经营方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律师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
营范围、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
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
         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相关方填写的《调查
         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
         联方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香港心脉    直接持有心脉医疗 45.71%股份,系心脉医疗直接控股股东

          2       维尔京心脉   直接持有香港心脉 100%的股份,系心脉医疗间接控股股东

          3        微创投资    直接持有心脉医疗 0.63%的股份,系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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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脉的一致行动人

                                   通过直接持有维尔京心脉 100%股权和微创投资 100%股
         4           微创医疗      权,合计持有心脉医疗 46.34%股份,系心脉医疗间接控股
                                   股东


2.     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香港心脉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     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通过微创医疗间接持有心脉
                    Otsuka Medical Devices Co., Ltd.
                                                             医疗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
                                                             通过微创医疗间接持有心脉
                    Otsuka Holdings Co., Ltd.
                                                             医疗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通过微创医疗间接持有心脉
                    We’Tron Capital Limited
                                                             医疗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
                                                             通过微创医疗间接持有心脉
                    尽善尽美科学基金会有限公司
                                                             医疗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通过微创医疗间接持有心脉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医疗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
                                                             通过微创医疗间接持有心脉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医疗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注: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国
       有独资企业,通过间接控制的上海张江健康产品控股有限公司和 Shanghai ZJ Hi-tech
       Investment Corporation 持有微创医疗的权益。


4.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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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上海蓝脉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2                        上海鸿脉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                        上海拓脉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4                        荷兰心脉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5                        美国心脉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6           MicroPort Endovastec MedTech LLC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7            Meridian Properties California LLC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8                       北京分公司                       发行人分支机构


5.     发行人的联营和合营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OMD 公司                           发行人联营企业

            2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发行人联营企业 OMD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Lombard Medical
            3                                       发行人联营企业 OMD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Technologies GmbH


6.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未控制其他企业;
       除持有香港心脉 100%股权外,间接控股股东维尔京心脉未持有其他企业
       的股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间接控股股东微创医疗控制的除维尔
       京心脉及其附属企业以外的主要境内外企业情况如下:

       1)       一级子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1                 微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持股 100.0000%

                   2                 MicroPort Medical B.V.              持股 100.0000%

                   3                   Leader City Limited               持股 100.0000%

                   4                MicroPort Medical Limited            持股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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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5             MicroPort International Corp.        持股 100.0000%

               6              MicroPort NeuroTech Corp.           持股 100.0000%

               7                 Vast Prairie Limited             持股 100.0000%

               8             Shanghai MicroPort Limited           持股 100.0000%

               9                Ventnor Peak Limited              持股 100.0000%

              10         MicroPort Scientific Investment LTD      持股 100.0000%

              11            Milford Haven Global Limited          持股 100.0000%

              12              MicroPort Surgical Limited          持股 100.0000%

              13                Soar Harmony Limited              持股 100.0000%

              14                Insight Motion Limited            持股 100.0000%

              15                Virtue Beauty Limited             持股 100.0000%

              16                 Ignited Mind Limited             持股 100.0000%

              17              Hallway Treasure Limited            持股 100.0000%

              18                 Viral Winner Limited             持股 100.0000%

              19                 Luck Rover Limited               持股 100.0000%

              20            Better Living Equities Limited        持股 100.0000%

              21              Blooming Infinity Limited           持股 100.0000%

              22              Harmonious Heart Limited            持股 100.0000%

              23                Thrive Favour Limited             持股 100.0000%

              24               Ultra Brilliance Limited           持股 100.0000%

              25                Zillion Delight Limited           持股 100.0000%

              26      MicroPort NeuroTech CHINA Corp. Limited      持股 80.0000%


       2)    二级子公司


                                             7-3-16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1      上海默化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上海微创微联微通健康管理有限公
                2                                       间接持股 100.0000%
                                      司

                3     上海微创共价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4     嘉兴微创龙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5      苏州微创子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上海微创次元脑科学技术(集团)有
                6                                       间接持股 100.0000%
                                   限公司

                7       微创脑科学(苏州)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8      上海微创生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9      上海微创智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10        上海安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11      上海微创寰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12      苏州微创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13      上海微创惟微诊断技术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90.0000%

               14        上海微创群芳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15      上海微创心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90.2439%

               16      深圳微创踪影医疗装备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68.8000%

               17                 上海微创              间接持股 100.0000%

               18     苏州微创骨科学(集团)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85.1662%

               19    微创视神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79.0765%

               20        上海发微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83.5000%

                     上海微创惟美医疗科技(集团)有限
               21                                       间接持股 82.5000%
                                    公司

               22      上海微创子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80.0000%

                     苏州微创康复医疗科技(集团)有限
               23                                       间接持股 79.7879%
                                    公司

               24        上海佐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73.1689%

               25    微创优通医疗科技(嘉兴)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72.9032%

               26       上海宠多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72.0000%


                                             7-3-17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27      上海微创道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70.0000%

               28      上海微创天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70.0000%

               29     上海微创卜算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9.3200%

               30    深圳微创外科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8.4421%

               31    微创心导(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80.0000%

               32          Dereham Global Limited              间接持股 100.0000%

               33            Leith Global Limited              间接持股 100.0000%

               34      MicroPort International Corp. Ltd.      间接持股 100.0000%

               35       Medical Product Innovation, Inc.       间接持股 100.0000%

               36         MicroPort Vascular Limited           间接持股 100.0000%

               37           MicroPort Surgical B.V.            间接持股 100.0000%

               38             Create Joy Limited               间接持股 100.0000%

               39          MicroPort Vision Limited            间接持股 100.0000%

               40     MicroPort Healthcare Fund I GP Ltd.      间接持股 100.0000%

               41        MicroPort NeuroTech Limited            间接持股 53.3500%

                                                              通过全资子公司 Milford
                                                            Haven Global Limited 间接持
               42        上海微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股 50.0000%,通过全资子公
                                                               司 Shanghai MicroPort
                                                            Limited 间接持股 16.1665%
                        MicroPort CardioFlow Medtech
               43    Corporation(微创心通医疗科技有限           间接持股 46.19%
                                    公司)


       3)    三级子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1       雪羊飞燕(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2      深圳良知良助医联体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3         微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4       朱雀飞燕(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7-3-18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5         上海微创数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6       微创在线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7    微创大健康产业研究院(苏州)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8           上海数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9          上海微创新医键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10           嘉兴微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11       上海创智享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12           上海神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13        上海微创天牛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14         上海微创左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15         上海微创胜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16         上海微分易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62.0000%

               17         微创手术器材(上海)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江苏冠通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注销备案
               18                                             间接持股 100.0000%
                                           中)

               19              上海骋宇实业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20         上海微创星系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21         苏州微创关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85.1662%

               22       苏州微创脊柱创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85.1662%

               23         苏州微创骨科医疗工具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85.1662%

               24           上海锐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85.1662%

               25       苏州微创感动赋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85.1662%

               26         苏州微创智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85.1662%

               27         上海微创骨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85.1662%

               28       微创禾髻(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82.5000%

               29         微创医美科技(嘉兴)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82.5000%

               30           上海神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79.7879%

               31       上海微创康瑞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79.7879%



                                              7-3-19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32         锐可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79.7879%

               33         上海微创旋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86.6666%

               34       微创优通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72.9032%

               35         深圳微创慧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72.9032%

               36            苏州微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72.0000%

               37         上海微创妇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61.9677%

               38         上海微创流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61.9677%

               39         上海微创悦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61.9677%

               40      MicroPort Surgical Holding Corporation        间接持股 58.4421%

               41       微创外科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8.4421%

               42            东莞科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8.4421%

               43          深圳市创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8.4421%

               44            北京心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8.4421%

               45            上海神奕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6.5825%

               46              福建科瑞药业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2.0000%

               47    上海微创医疗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0.4663%

               48        MicroPort Cardiovascular DR, S.R.L.        间接持股 100.0000%

               49                  SINO Tech Corp.                  间接持股 100.0000%

               50      MicroPort Scientific India Private Limited   间接持股 100.0000%

               51      MicroPort Scientific Vascular Brazil Ltda.   间接持股 100.0000%

               52              MICROPORT PTE. LTD.                  间接持股 100.0000%

                        MCROPORT MEDKAL RNLER
               53                                                   间接持股 100.0000%
                                 LMTED RKET

               54         MICROPORT COLOMBIA S.A.S                  间接持股 100.0000%

               55        MicroPort Vision Global Corporation        间接持股 100.0000%

                          MicroPort Healthcare Fund Limited
               56                                                   间接持股 100.0000%
                                      Partnership

               57         MicroPort NeuroTech Medical LTD            间接持股 53.3500%

               58      MicroPort Cardiac Rhythm Management           间接持股 50.1300%

                                              7-3-20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Limited

               59           MicroPort CardioFlow Limited            间接持股 46.19%

               60            Witney International Limited           间接持股 46.19%

               61                 Hemovent GmbH                   间接持股 100.0000%

               62        深圳微创心算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9.3200%

               63               Charm Effort Limited               间接持股 68.8000%

               64        苏州微创阿格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35.0880%

               65       MicroPort Healthcare Fund I SLP L.P.      间接持股 100.0000%

                        MicroPort Scientific (Pakistan) Private
               66                                                   间接持股 99.99%
                                       Limited


       4)    四级子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1       飞燕在线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2           深圳微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3           上海多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4     良知关爱(上海)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5             MicroPort Surgical Corp.             间接持股 85.1662%

                      苏州工业园区微创康瑞苏悦康复医疗中心
                6                                                  间接持股 79.7879%
                                      有限公司

                7         上海微创龙脉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6.3332%

                8          苏州微创畅行机器人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40.3731%

                9           上海微创枢知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0.4663%

               10              上海微琢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40.3731%

               11             深圳微美机器人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35.3264%

               12          上海微创微航机器人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35.3264%

               13           上海微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35.3264%

               14        易达医(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30.2798%

               15            MicroPort InterBot Limited            间接持股 50.4663%

                                             7-3-21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16          MicroPort Medical Corp. Limited          间接持股 50.4663%

               17          深圳心玑医疗机器人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31.0368%

               18          MicroPort Scientific America Inc.       间接持股 100.0000%

               19     MicroPort NeuroTech International Limited     间接持股 53.3500%

                       MicroPort Cardiac Rhythm Management
               20                                                   间接持股 50.1300%
                                 International Limited

                       MicroPort CardioFlow International Corp.
               21                                                    间接持股 46.19%
                                       Limited

               22             武汉阿格斯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35.0880%


       5)    五级子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1     MicroPort Surgical CHINA Corp. Limited       间接持股 85.1662%

                2           MicroPort Orthopedics Corp.            间接持股 85.1662%

                3              Ortho Technologies LLC              间接持股 85.1662%

                4       微创龙脉医疗科技(嘉兴)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6.3332%

                5         龙脉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6.3332%

                6           武汉港基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6.3332%

                7         苏州微创枢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40.3731%

                8    Microport Navibot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间接持股 40.3731%

                9      MicroPort Medbot (Singapore) Pte. Ltd.      间接持股 50.4663%

               10            Innovational Holdings, LLC.           间接持股 100.0000%

               11          MicroPort Cardiovascular LLC            间接持股 100.0000%

               12          MicroPort Aston Properties LLC          间接持股 100.0000%

               13         上海神晶漩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3.3500%

               14          MicroPort Cardiac Rhythm B.V.           间接持股 50.1300%

               15         上海微创心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46.19%

               16         MicroPort NeuroTech Global B.V           间接持股 53.3500%

               17       良知关爱(海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100.0000%

                                             7-3-22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    六级子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1       MicroPort Scientific Coperatief U.A.      间接持股 85.1662%
                     MicroPort Orthopedics Global Supply Center
                2                                                 间接持股 85.1662%
                                      Limited

                3       MicroPort NaviBot International LLC       间接持股 40.3731%

                4      微创神通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3.3500%

                5              MicroPort CRM GmbH                 间接持股 50.1300%

                6               MicroPort CRM SA                  间接持股 50.1300%

                7               MicroPort CRM B.V.                间接持股 50.1300%

                8          MicroPort CRM Austria GmbH             间接持股 50.1300%

                9               MicroPort CRM AB                  间接持股 50.1300%

               10           Microport CRM Medical, S.L.           间接持股 50.1300%

               11         MicroPort CRM Japan Co., LTD.           间接持股 50.1300%

               12              MicroPort CRM SàRL                间接持股 50.1300%

               13             MicroPort CRM USA Inc.              间接持股 50.1300%

               14      MicroPort CRM Holdings Canada Corp.        间接持股 50.1300%

               15           MicroPort CRM UK Limited              间接持股 50.1300%

               16           MicroPort CRM Pty Limited             间接持股 50.1300%

               17             Derryhill Global Limited             间接持股 46.19%

               18           北京琛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46.19%

               19           成都心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46.19%

               20           上海随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41.571%

               21         上海微创维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38.0375%

               22        MicroPort NeuroTech America INC          间接持股 53.3500%

               23                 Sorin CRM SAS                   间接持股 50.1300%

               24       MICROPORT NEUROTECH UK LTD                间接持股 53.3500%
                        MICROPORT NEUROTECH BRASIL
               25                                                 间接持股 53.3500%
                                   LTDA


       7)    七级子公司

                                            7-3-23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1            MicroPort CRM Holding SAS             间接持股 50.1300%

               2            MicroPort CRM France SAS              间接持股 50.1300%

               3               MicroPort CRM S.R.L                间接持股 50.1300%

               4            MicroPort CRM Portugal, Lda           间接持股 50.1300%

               5               Sorin Group DR, S.R.L.             间接持股 50.1300%

               6          神遁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3.3500%

               7          北京神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3.3500%

               8          神泓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3.3500%

               9              Sevenoaks Global Limited            间接持股 53.3500%

               10         神途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32.0100%

               11         MicroPort Orthopedics Japan K.K.        间接持股 85.1662%

               12             MicroPort Scientific SAS            间接持股 85.1662%

               13            MicroPort Scientific S.R.L.          间接持股 85.1662%

               14            MicroPort Scientific GmbH            间接持股 85.1662%

               15            MicroPort Orthopedics LTD.           间接持股 85.1662%

               16        MicroPort Orthopedics Holdings Inc.      间接持股 85.1662%

               17           MicroPort Scientific Limited          间接持股 85.1662%

               18     MicroPort Orthopedics, Sociedad Anónima    间接持股 85.1662%

               19        MicroPort Orthopedics Pty Limited        间接持股 85.1662%

               20            MicroPort Orthopedics NV             间接持股 85.1662%

               21      MicroPort Brasil Produtos Médicos Ltda.   间接持股 85.1662%


       8)    八级子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1     创领心律管理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 50.1300%

                2             MicroPort Orthopedics Inc           间接持股 85.1662%


       9)    九级子公司



                                             7-3-2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有权益

                1            Implant Partners LLC             间接持股 85.1662%



7.     主要关联自然人及其关联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发行人关联方。

       此外,与前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
       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亦构成发行
       人的关联自然人。该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该等关联自然人(独
       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重要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
       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   关联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香港心脉董事、微创医疗大中华执
               1           彭博
                                       行委员会主席,微创投资首席营销官

               2           朱清        公司董事、总经理

               3         张俊杰        公司董事

               4         曲列锋        公司董事

               5         叶小杰        公司独立董事

               6         刘宝林        公司独立董事

               7           付荣        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监事会主席,微创医疗大中华执行委员会委
                      CHENGYUN
               8                       员,微创投资商业发展与项目管理资深副总裁、
                         YUE
                                       监事

               9         蔡林林        公司监事

               10         HE LI        公司监事,微创医疗董事会秘书

               11        邱根永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2        袁振宇        公司副总经理
                     LANTAO GUO
               13                      公司副总经理
                       (郭澜涛)



                                              7-3-25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4          陈珂         公司供应链资深总监

               15        李春芳         公司财务总监

               16          刘昊         公司治疗方案推广资深总监

                                        微创医疗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17        常兆华
                                        维尔京心脉董事

               18       芦田典裕        微创医疗非执行董事

               19       黑木保久        微创医疗非执行董事

               20        余洪亮         微创医疗非执行董事
                      Jonathan Hung
               21                   微创医疗独立非执行董事
                     Chou(周嘉鸿)

               22        刘国恩         微创医疗独立非执行董事

               23        邵春阳         微创医疗独立非执行董事

                                        微创医疗首席财务官、大中华执行委员会联席主
               24        孙洪斌
                                        席、洲际心律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QIYI LUO(罗七     微创医疗首席技术官、大中华执行委员会委员、
               25
                           一)         洲际心律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微创医疗产品注册兼集团物业执行副总裁、大中
               26        徐益民
                                        华执行委员会委员
                                        微创医疗大中华执行委员会委员,微创投资智能
               27        阙亦云
                                        制造及全球供应链执行副总裁

               28          蒋磊         微创医疗大中华执行委员会委员

                      WANG KU-TE        微创医疗首席运营官、洲际骨科执行委员会主席、
               29      (王固德)       大中华执行委员会委员
                                        微创医疗首席国际业务官、洲际骨科执行委员会
               30     Jonathan Chen
                                        主席、洲际心律管理委员会主席

               31      Todd Smith       微创医疗洲际骨科执行委员会委员
                         Beno
               32                       微创医疗洲际心律管理执行委员会联席主席
                       Clinchamps

               33    Philippe Wanstok   微创医疗洲际心律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34      Paul Vodden      微创医疗洲际心律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35        朱晓明         微创医疗洲际心律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36       Rob Cripe       微创医疗洲际骨科执行委员会委员


                                            7-3-26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37        俞天白         微创医疗洲际骨科执行委员会委员
                        Jean Marc
               38                       微创医疗洲际骨科执行委员会委员
                         D'Hondt

             注:WANG KU-TE(王固德)于 2023 年 1 月 1 日不再担任微创医疗高级管理
             人员的职务。


       (2)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重要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彭博持股 100%,担任投资
               1          上海微空商务咨询服务中心
                                                           人

               2        天津华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张俊杰担任董事

                                                           张俊杰持股 50%,担任执行
               3        海南华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张俊杰持股 50%,担任执行
               4      海南三亚合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

               5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张俊杰担任董事

               6      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张俊杰担任董事

               7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俊杰担任董事

               8       武汉维斯第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俊杰担任董事

               9          南京康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张俊杰担任董事长

               10             Helix Capital Partners       张俊杰担任董事

               11         上海思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张俊杰担任董事

                     天津合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张俊杰持有财产份额 60%,
               12
                                      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海南合立兴元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张俊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13
                                      合伙)               人
                                                           张俊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14     天津瑞特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
                                                           张俊杰持股 100%,担任董
               15        Helix Capital JUNJIE Limited
                                                           事

               16         Wallaby Medical Holding, Inc.    张俊杰担任董事


                                               7-3-27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7           Mangrove Pacific Limited       张俊杰担任董事

               18        Helices Healthcare Fund Limited   张俊杰担任董事

               19             HHF Group Limited            张俊杰担任董事

               20         HHF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张俊杰担任董事

               21             Star Victoria Limited        张俊杰担任董事

               22               Huakang Limited            张俊杰担任董事

               23       Sycamore Holdings Group Limited    张俊杰担任董事

               24             Pacific Echo Limited         张俊杰担任董事

               25            Team Premium Limited          张俊杰担任董事

               26            Helix Harbor Fund L.P.        张俊杰担任董事

                                                           张俊杰持股 100%,担任董
               27              East Mega Limited
                                                           事

               28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俊杰担任董事

               29        北京福爱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俊杰担任董事长

               30        Beyond Diagnostics Corporation    张俊杰担任董事

               31         Starwick Investments Limited     张俊杰担任董事

               32             HJ Capital 2 Limited         张俊杰担任董事

               33       East Classic Development Limited   张俊杰担任董事

               34               Innorna Co., Ltd           张俊杰担任董事

               35         深圳深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张俊杰担任董事

               36       北京华杰芃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张俊杰持股 99%,担任董事

                      海南三亚合立启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张俊杰持有 42.5%的份额,
               37
                                 (有限合伙)              并实际控制的企业
                                                           张俊杰持有 49.5%的份额,
               38     苏州合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并实际控制的企业

               39       上海联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曲列锋担任执行董事

               40         上海联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曲列锋担任执行董事

               41         上海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曲列锋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42       漫迪医疗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曲列锋担任董事长



                                             7-3-28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43         上海联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曲列锋担任执行董事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44     上海衢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上海联新二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45
                                      伙)               人委派代表
                      上海联新隆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46
                                      伙)               人委派代表

               47      微软移动联新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曲列锋担任副董事长

                      上海联新行恒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48
                                 (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上海联新行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49
                                      伙)               人委派代表
                      上海联元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50
                                      伙)               人委派代表
                      嘉兴联一行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51
                                      伙)               人委派代表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52     嘉兴蓝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上海联新三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53
                                      伙)               人委派代表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54     上海联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上海联新科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55
                                      伙)               人委派代表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56     上海联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57     上海联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天津滨海国科联新谊远投资合伙企业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58
                                 (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59     上海联珮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60     上海联炻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61     上海联新凯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7-3-29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伙)                人委派代表

                      上海联新凯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62
                                      伙)                人委派代表

               63           New Alliance Capital Ltd      曲列锋担任董事
                        ALLIANCE ONE INVESTMENT
               64                                         曲列锋担任董事
                           SINGAPORE PTE. LTD.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65       上海联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66     上海联硼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上海联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67
                                    合伙)                人委派代表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68     上海联一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上海联新智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69
                                      伙)                人委派代表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70     上海瑾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上海联知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71
                                      伙)                人委派代表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72       上海联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73     上海联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74       上海数据发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曲列锋担任董事

               75     成都中科微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曲列锋担任董事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76                                         曲列锋担任董事
                                      公司
                      上海联新腾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77
                                      伙)                人委派代表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78     上海联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79     上海联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80     上海联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曲列锋持有财产份额

                                             7-3-30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53.07%,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
                      上海联新浩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81
                                      伙)                     人委派代表
                      上海联新昕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曲列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82
                                      伙)                     人委派代表

               83        苏州悦肤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HE LI 担任董事长

               84        上海悦肤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HE LI 担任执行董事

               85         Reveda Medtech Corporation           HE LI 担任董事

               86        Reveda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HE LI 担任董事

               87       Reveda International Corp. Limited     HE LI 担任董事

                      上海澄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袁振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88
                                     合伙)                    人

               89       科凯(南通)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刘宝林担任董事


       微创医疗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该等关
       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也构成发行人报告
       期内的关联企业。

8.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序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号
                                       报告期内曾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已于 2020 年 6
        1     江西心脉(已注销)
                                       月注销)

        2              李莉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至 2022 年 9 月)

        3             苗铮华           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至 2021 年 7 月)

        4             吴海兵           曾任公司独立董事(至 2022 年 3 月)

                                       曾任公司财务总监(至 2021 年 10 月)、曾任公司
        5             顾建华
                                       董事会秘书(至 2022 年 4 月)

        6             金国呈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至 2022 年 7 月)

        7            白藤泰司          曾任微创医疗非执行董事

        8             林映卿           曾任微创医疗大中华执行委员会委员(至 2022 年


                                              7-3-31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号
                                      6 月)

                                      曾任微创医疗洲际骨科执行委员会联席主席(至
        9         Benny Hagag
                                      2022 年 5 月)
             上海元菁企业管理有限
        10                            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苗铮华担任董事
                      公司
             上海畅德睿信企业咨询     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苗铮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11
               中心(有限合伙)       人
             上海畅德盈信企业咨询     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苗铮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12
               中心(有限合伙)       人
             上海伊泓志懋投资管理     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苗铮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13
               中心(有限合伙)       人(至 2022 年 12 月)
             上海康悦嘉鸿企业管理     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苗铮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14
               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至 2022 年 9 月)
             上海齐霈企业管理咨询
        15                            曾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吴海兵持有财产份额 100%
                    服务中心
             庆鱼投资(广州)合伙
        16                            曾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吴海兵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领贝企业管理咨询
        17                            彭博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至 2021 年 1 月)
               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勋挚投资管理中心
        18                            彭博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至 2020 年 12 月)
                 (有限合伙)
             上海领珂企业管理咨询
        19                            彭博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至 2021 年 2 月)
               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良弘企业管理咨询
        20                            彭博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至 2021 年 1 月)
               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铧杰
        21                            张俊杰报告期内曾担任经理(至 2020 年 4 月)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冠龙医疗用品有限
        22                            张俊杰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至 2021 年 5 月)
                      公司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
        23                            曲列锋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至 2020 年 9 月)
                    有限公司
             上海绪邺企业管理有限     曲列锋报告期内曾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至 2021
        24
                      公司            年 10 月)
                                      曲列锋报告期前 12 个月内曾担任执行董事(至
        25   上海联佑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7-3-32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号

                 MicroPort CRM        CHENGYUN YUE 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至 2020
        26        Medical, S.L        年 12 月 31 日)
                                      CHENGYUN YUE 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至 2020
        27     MicroPort CRM SA
                                      年 12 月 31 日)
                                      CHENGYUN YUE 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至 2020
        28    MicroPort CRM SARL
                                      年 12 月 31 日)

               MicroPort CRM UK       CHENGYUN YUE 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至 2020
        29          Limited           年 12 月 15 日)

                MicroPort CRM         CHENGYUN YUE 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至 2020
        30    Holdings Canada Corp    年 12 月 31 日)

               MicroPort CRM Pty      CHENGYUN YUE 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至 2020
        31          Limited           年 12 月 31 日)

              MicroPort CRM USA       CHENGYUN YUE 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至 2020
        32            Inc             年 12 月 31 日)
                                      CHENGYUN YUE 报告期前 12 个月内曾担任董事
        33    MicroPort CRM B.V.
                                      (至 2019 年 11 月 21 日)
                                      CHENGYUN YUE 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至 2020
        34    MicroPort CRM Gmbh
                                      年 12 月 31 日)
                                      CHENGYUN YUE 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至 2020
        35    MicroPort CRM Gmbh
                                      年 12 月 31 日)
             菲澳兹工程技术(上海)
        36                            李春芳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至 2022 年 3 月)
                    有限公司
             国民油井华高(北京)
        37                            李春芳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至 2022 年 10 月)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也构成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自然人。

       上述关联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该
       等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也系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企业。

       除上述外,浙江脉通智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微创医疗全资子公司微
       创投资持股 43.53%的联营企业,其他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

                                           7-3-33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其控制的企业的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亦属于发行人
       关联方。

(二)   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内容

                                      购买原材                                   注1              注4
                                                          3,739.30    2,638.75         1,600.07
                           最终控制   料及商品
              微创医疗
                           方的子公
              子公司及                购买固定
                           司及联营                        202.18       23.33            88.35
              联营企业                     资产
                               公司
                                                                               注2
                                      接受劳务             712.40     360.05             224.71

              Lombard
                           联营公司   购买原材                                 注3
              Medical                                       5.70       13.59            不适用
                           的子公司         料
              Limited

                        合计                —            4,659.57     3,035.71         1,913.13

             注 1:2021 年,公司销售部门向关联方苏州悦肤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其
             生产的护肤品用于业务招待,发生交易金额 20.33 万元,公司 2021 年度未能
             及时识别出该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补充统计,因
             此上述金额相较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金额增加 20.33 万元。

             注 2:2021 年,因公司员工在关联方嘉兴微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参加相
             关业务培训发生住宿费用,产生交易金额 0.12 万元,公司 2021 年度未能及时
             识别出该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补充统计,因此上
             述金额相较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金额增加 0.12 万元。

             注 3:2022 年上半年,公司新增对 OMD 公司投资,对其持股 27.63%,构成
             联营企业,其全资持有下属两家子公司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和 Lomb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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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dical Technologies GmbH。该等主体自成为公司联营企业前 12 个月内(即
             2021 年上半年起)视同本公司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数据追溯确认,因此相较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增加 13.59 万元。

             注 4:2021 年 9 月,上海微创签署协议从原股东受让福建科瑞药业有限公司
             45%的股权,成为其单一最大股东,并于 2021 年 11 月完成交割,故福建科瑞
             药业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自接受本公司控股股东间
             接控制起前 12 个月内(即自 2020 年 11 月起)视同本公司关联方,对关联交
             易数据追溯确认,因此相较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增加 1.33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向微创医疗下属子公司及联营公司采购原材料、固
              定资产和接受服务等,公司在综合考虑原材料质量、供应商快速响
              应能力和采购效率的基础上,为多样化采购渠道、提高对供应商的
              议价能力,同时向包括上述关联方在内的多家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
              公司上述与关联方的交易均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按照市场化原则
              定价,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公司具备独立的产供销体系,不存在对
              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2)   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内容

               Lombard
                              联营公司                                           注
               Medical                     出售商品    3,306.00       1,810.95           不适用
                         注   的子公司
               Limited

             注:2022 年上半年,公司新增对 OMD 公司投资,对其持股 27.63%,构成联
             营企业,其全资持有下属两家子公司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和 Lombard
             Medical Technologies GmbH。该等主体自成为公司联营企业前 12 个月内(即
             2021 年上半年起)视同本公司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数据追溯确认,因此相较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增加 1,810.95 万元。


       (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458.41          1,682.86                   1,411.20

             注:2022 年度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中不包括公司实际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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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向上海蓝脉增资

              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上海蓝脉实施增
              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上海蓝脉实施增资扩股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同意子公司上海蓝脉以投前估值 6,500 万元实施增资
              扩股,引入员工持股平台澄皓管理对其增资 3,500 万元,全部计入注
              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上海蓝脉 65%的股权,澄皓
              管理持有上海蓝脉 35%的股权,上海蓝脉注册资本由 6,500 万元增加
              至 1 亿元,发行人仍保持对上海蓝脉的控制权。截至 2021 年末,澄
              皓管理对上海蓝脉的增资已完成。

              因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袁振宇为上述澄皓管理的普通合伙人,且发
              行人及上海蓝脉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后续将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上海蓝脉本次的增资扩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    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拆入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MicroPort Scientific                    2022 年 10 月 24   2023 年 04 月 24
                                           209.61
                  America Inc.                               日                 日


              2022 年 10 月 24 日,美国心脉因资金周转需求向 MicroPort Scientific
              America Inc.拆入资金 209.61 万元,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到期。

(三)   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情况如
       下:

1.     应收关联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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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2 月 2021 年 12 月 2020 年 12 月
              项目             关联方
                                                31 日          31 日         31 日
                          Lombard Medical
       应收账款                                         800.83          118.61        不适用
                          Limited
                          微创医疗子公司
       预付账款                                           3.15          107.58          22.83
                          及联营企业
                          微创医疗子公司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9.24          16.99
                          及联营企业


2.     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022 年 12 月 2021 年 12 月 2020 年 12 月 31
              项目            关联方
                                               31 日          31 日            日
                          Lombard
       应付账款                                             -                 -       不适用
                          Medical Limited
                          微创医疗子公司                                     注1             注2
       应付账款                                      1,128.51       635.93          464.71
                          及联营企业
                          微创医疗子公司
       其他应付款                                     454.75           39.01            15.76
                          及联营企业

       注 1:2021 年,公司销售部门向关联方苏州悦肤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其生产的
       护肤品用于业务招待,发生交易金额 20.33 万元,期末应付账款余额 22.97 万元;2021
       年,因公司员工在关联方嘉兴微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发生住
       宿费用,产生交易金额 0.12 万元,期末应付账款余额 0.07 万元。公司 2021 年度未
       能及时识别出该两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补充统计,因此
       上述金额相较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金额增加 23.04 万元。

       注 2:2021 年 9 月,上海微创签署协议从原股东受让福建科瑞药业有限公司 45%的
       股权,成为其单一最大股东,并于 2021 年 11 月完成交割,故福建科瑞药业有限公
       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自接受本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起前 12 个月
       内(即自 2020 年 11 月起)视同本公司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数据追溯确认,因此关
       联往来余额中 2020 年末应付账款余额较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增加 1.11 万元。


(四)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公允性

1.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项下的关联交易履行
       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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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在章程及内部制度中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中规定的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未发生实
       质性变化。

3.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未发生变化。

(五)   同业竞争


1.     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同业竞争情况的分析未发生实质性
       变化。


2.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针对通
       过人体外周血管介入方式的肿瘤介入业务(以下简称“肿瘤介入业务”),
       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已出具《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补充承诺:“(1)截至本补充承诺函
       签署之日,本企业确认心脉医疗及其子公司系本企业控制的从事肿瘤介入
       业务的唯一整合平台,本企业及/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且未
       来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联营、咨询、提供服务等形式)
       从事前述业务,不会对心脉医疗及其子公司的肿瘤介入业务形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2)本企业及/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如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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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会取得任何与通过人体外周血管介入方式的肿瘤介入业务相关的资产、
        股权、业务,或其他可能与心脉医疗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商业机会,本企业及/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心脉医疗的要求
        无条件让与心脉医疗或其指定的主体;(3)本补充承诺函一经签署即生
        效,且在本企业作为心脉医疗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为不可撤销之承
        诺。若由于本企业的上述确认与实际不符,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后果和法律责任。”

        除上述新增承诺外,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均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该等关联交
        易没有显失公允,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
        益的情况。

2.      发行人通过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该等程
        序合法、有效,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3.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
        了明确的承诺。

4.      发行人已对主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及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潜在同业竞
        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    分支机构及对外股权投资



                                           7-3-39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对外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十、发行人的重大股权投资及分支机构”的相关内容。

(二)   发行人的物业权益


1.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未发生变化。


2.     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的情况
       未发生变化。


3.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在建工程情况
       未发生变化。


4.     发行人租赁使用的主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
       中国境内租赁使用的用于生产经营的 2 项主要物业租赁合同续期,具体情
       况如下:

                                                        租赁
       序    承租              所有权      租赁房屋位            租赁期   房屋产权证
                    出租方                              面积
       号     方                  人           置                  限       书编号
                                                        (㎡)




                                            7-3-40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租赁
       序    承租              所有权      租赁房屋位                 租赁期    房屋产权证
                    出租方                                  面积
       号     方                  人            置                      限        书编号
                                                           (㎡)

                    上海国     上海国
                                           上海市浦东
                    际医学     际医学
                                           新区康新公                 2022.11   沪房地浦字
             心脉   园区医     园区医                      1,392.
       1                                   路 3399 弄                 .01-202   (2014)第
             医疗   学产业     学产业                        58
                                            25 号 9 层                5.10.31    208241 号
                    发展有     发展有
                                            901 房屋
                    限公司     限公司

                               上海国      上海市浦东
                    上海晟
                               际医学      新区康新公
                    唐创业                                           2023.01    沪房地浦字
             心脉              园区医      路 3399 弄
       2            孵化器                                 240.11    .20-202    (2014)第
             医疗              学产业      25 号楼 6 层
                    管理有                                           3.08.19     208241 号
                               发展有      608、609 室
                    限公司
                               限公司         房屋


       除上述情形外,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其他关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中国境内
       租赁使用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物业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1) 境内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增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专用权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商品类别       有效期


                                                                                2022.10.14-203
              1        上海拓脉                       59353698         35
                                                                                   2.10.13


            除上述新增境内注册商标外,《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境内注册商标
            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
            公司合计拥有 53 项境内注册商标。

                                             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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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境外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中国境外新增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商品
            序号     专用权人     商标名称      国家/地区     注册号                有效期
                                                                          类别

                                                马德里指      159749              2021.05.11-
              1      心脉医疗                                              10
                                                定土耳其         7                2031.05.11

                                                马德里指      159545              2021.05.11-
              2      心脉医疗                                              10
                                                  定巴西         4                2031.05.11

                                                马德里指      159545              2021.05.11-
              3      心脉医疗                                              10
                                                  定韩国         4                2031.05.11

                                                              018740              2022.08.03-
              4      心脉医疗                         欧盟                 10
                                                                896               2032.08.0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到期后续期的注册商标情况
            如下:

                                                  国家/                   商品
            序号     专用权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地区                类别

                                                             0113454              2012.11.14-
              1      心脉医疗                         欧盟                 10
                                                                69                2032.11.14

                                                             UK0091               2012.11.14-
              2      心脉医疗                         英国                 10
                                                             1345469              2032.11.14

                                                             1611023              2012.12.28-
              3      心脉医疗                         泰国                 10
                                                                17                2032.12.27


            除上述境外注册商标新增及续期外,《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境外注
            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境内子公司合计拥有 60 项境外注册商标。

2.     专利

                                             7-3-42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境内授权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增的授权专利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
                           专利类别          名称      专利号
             号    权人                                              期           日期
                   上海                                20223031
             1             外观设计         穿刺针                2022.05.26   2022.11.15
                   拓脉                                  74373
                                           医用支架
                                           固定装置
                   上海                                20222227
             2             实用新型        及医用支               2022.08.29   2022.12.16
                   鸿脉                                  94164
                                           架固定工
                                               装
                   上海                    焊接固定    20222227
             3             实用新型                               2022.08.29   2022.12.16
                   鸿脉                      装置        72930
                   上海                                20222253
             4             实用新型        涂层工装               2022.09.19   2022.12.30
                   鸿脉                                  35451
                   上海                    注射器及    20222187
             5             实用新型                               2022.07.19   2022.11.11
                   鸿脉                      喷涂机      58165
                                           球囊成型
                   心脉                    模具及球    20222189
             6             实用新型                               2022.07.21   2022.11.25
                   医疗                    囊定型系     3403X
                                               统
                   上海                    弹簧圈及    20222120
             7             实用新型                               2022.05.11   2022.10.11
                   鸿脉                    栓塞装置      24990
                   上海                                20222146
             8             实用新型        旋磨装置               2022.06.13   2022.11.15
                   鸿脉                                  45609
                                           输送装置
                   心脉                                20222144
             9             实用新型        及医用系               2022.06.09   2022.12.16
                   医疗                                  44883
                                               统
                                           穿刺组件
                   上海                                20222128
             10            实用新型        及其穿刺               2022.05.26   2022.10.18
                   拓脉                                  44928
                                               针
                                       旋磨系统、
                   上海                旋磨组件   20221088
             11              发明                                 2022.07.26   2022.11.15
                   鸿脉                及其旋磨    7581X
                                           头
                                       一种封堵
                   心脉                器、封堵系      20222071
             12            实用新型                               2022.03.29   2022.10.25
                   医疗                统及医用          69788
                                         装置



                                              7-3-43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
                               专利类别        名称         专利号
                号    权人                                                期           日期
                      心脉                   一种医用      20222119
                13             实用新型                                2022.05.17   2022.11.11
                      医疗                     支架         34414
                      上海                   一种医用     20222094
                14             实用新型                                2022.04.22   2022.10.11
                      蓝脉                     支架         80729
                                            一种手柄、
                      上海                  输送装置   20222062
                15             实用新型                                2022.03.21   2022.10.11
                      鸿脉                  及医用系     77431
                                                统
                                            一种后释
                      上海                  放机构、内    20222037
                16             实用新型                                2022.02.23   2022.10.25
                      蓝脉                  管组件及        14982
                                              输送器
                      上海                   一种静脉     20222063
                17             实用新型                                2022.03.22   2022.10.11
                      蓝脉                   瓣膜假体      9356X
                      上海                   一种医用     20222031
                18             实用新型                                2022.02.16   2022.10.18
                      鸿脉                     支架         25371
                                             一种医用
                      心脉                                20212136
                19             实用新型      管材及球                  2021.06.18   2022.12.23
                      医疗                                  02368
                                               囊导管
                                             一种医用
                      上海                                20222075
                20             实用新型      球囊及球                  2022.03.31   2022.10.25
                      鸿脉                                  46971
                                               囊导管
                      上海                                20222021
                21             实用新型      血管支架                  2022.01.26   2022.10.18
                      鸿脉                                  58895
                                             输送装置
                      心脉                                20221095
                22               发明        和支架系                  2022.08.11   2022.11. 04
                      医疗                                  83433
                                                 统


               除上述新增境内授权专利外,《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境内授权专利
               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
               公司合计拥有 172 项境内授权专利。

          (2) 境外授权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中国境外新增的授权专利情况如下1:




1
    下述欧洲专利系欧洲专利局授权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专利。
                                                 7-3-4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
                                           国家
            序   专利                                申请   专利    利   申请
                          专利名称         /地                                   专利权期限
            号   权人                                 号     号     类    日
                                           区
                                                                    别
                                                    11201   11201
                 心脉      STENT                                    发   2014.   2014.10.31-
            1                              巴西     60091   60091
                 医疗      GRAFT                                    明   10.31   2034.10.31
                                                     86-8    86-8
                          COATED
                 心脉                               14858   30641   发   2014.   2014.10.31-
            2              STENT           欧洲
                 医疗                               484-0    72     明   10.31   2034.10.31
                          GRAFT
                          COATED
                 心脉                               14858   30641   发   2014.   2014.10.31-
            3              STENT           瑞士
                 医疗                               484-0    72     明   10.31   2034.10.31
                          GRAFT
                          COATED                            60201
                 心脉                               14858           发   2014.   2014.10.31-
            4              STENT           德国             40851
                 医疗                               484-0           明   10.31   2034.10.31
                          GRAFT                              65-7
                          COATED
                 心脉                      西班     14858   30641   发   2014.   2014.10.31-
            5              STENT
                 医疗                        牙     484-0    72     明   10.31   2034.10.31
                          GRAFT
                          COATED
                 心脉                               14858   30641   发   2014.   2014.10.31-
            6              STENT           法国
                 医疗                               484-0    72     明   10.31   2034.10.31
                          GRAFT
                          COATED
                 心脉                               14858   30641   发   2014.   2014.10.31-
            7              STENT           英国
                 医疗                               484-0    72     明   10.31   2034.10.31
                          GRAFT
                          COATED
                 心脉                               14858   30641   发   2014.   2014.10.31-
            8              STENT           希腊
                 医疗                               484-0    72     明   10.31   2034.10.31
                          GRAFT
                          COATED                            50202
                 心脉                      意大     14858           发   2014.   2014.10.31-
            9              STENT                            20000
                 医疗                        利     484-0           明   10.31   2034.10.31
                          GRAFT                             80895
                          COATED
                 心脉                               14858   30641   发   2014.   2014.10.31-
            10             STENT           波兰
                 医疗                               484-0    72     明   10.31   2034.10.31
                          GRAFT
                          COATED
                 心脉                      葡萄     14858   30641   发   2014.   2014.10.31-
            11             STENT
                 医疗                        牙     484-0    72     明   10.31   2034.10.31
                          GRAFT
                                                    11201   11201
                 心脉      STENT                                    发   2014.   2014.10.31-
            12                             巴西     60092   60092
                 医疗     IMPLANT                                   明   10.31   2034.10.31
                                                     63-5    63-5
                        THROMBUS
                 上海                               18897   36987   发   2018.   2018.11.08-
            13          RETRIEVAL          欧洲
                 蓝脉                               791-2    40     明   11.08   2038.11.08
                        CATHETER

                                                 7-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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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国家
            序   专利                                申请   专利    利   申请
                          专利名称         /地                                   专利权期限
            号   权人                                 号     号     类    日
                                           区
                                                                    别
                        THROMBUS                            60201
                 上海                               18897           发   2018.   2018.11.08-
            14          RETRIEVAL          德国             80438
                 蓝脉                               791-2           明   11.08   2038.11.08
                        CATHETER                             38-6
                        THROMBUS
                 上海                      西班     18897   36987   发   2018.   2018.11.08-
            15          RETRIEVAL
                 蓝脉                        牙     791-2    40     明   11.08   2038.11.08
                        CATHETER
                        THROMBUS
                 上海                               18897   36987   发   2018.   2018.11.08-
            16          RETRIEVAL          英国
                 蓝脉                               791-2    40     明   11.08   2038.11.08
                        CATHETER
                        THROMBUS
                 上海                      意大     18897   36987   发   2018.   2018.11.08-
            17          RETRIEVAL
                 蓝脉                        利     791-2    40     明   11.08   2038.11.08
                        CATHETER
                 上海     FILTER                    18846   36698   发   2018.   2018.08.09-
            18                             欧洲
                 蓝脉     DEVICE                    869-8    23     明   08.09   2038.08.09
                                                            60201
                 上海     FILTER                    18846           发   2018.   2018.08.09-
            19                             德国             80434
                 蓝脉     DEVICE                    869-8           明   08.09   2038.08.09
                                                             68-2


            除上述新增境外授权专利外,《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境外授权专利
            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
            公司合计拥有 91 项境外授权专利。

3.     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
       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生产和研发设备、办公设
       备、运输设备等。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均为发行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购买而取得,前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取
       得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7-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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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
       内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租赁、申请注册等方式合法取
       得。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依法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六)   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
       不存在产权纠纷。

(七)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
       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土
       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主要在建工程的情况未发生变化。该等土地使用
       权和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不存在抵押、查封、冻
       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     发行人向第三方承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签署了租赁合同,该等租赁合
       同合法有效。

3.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上述境内注册商标、授权专利
       及域名,该等境内注册商标、专利、域名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4.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取得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设备权
       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用于抵
       押或质押担保的情形。

5.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上述主要财产
       权属清晰,不存在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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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发行人的重大股权投资及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计拥有 3 家境内子公司、4 家境外子公司、1 家境外
直接参股公司、2 家境内分支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    境内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3 家境内子公司,即上海蓝脉、上海鸿脉、
        上海拓脉,《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上述 3 家境内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
        生变化。

(二)    境外子公司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4 家境外子公司,该等
        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      美国心脉

        根据 Buchalter 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
        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国心脉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MicroPort Endovastec US LLC

              公司编号          6829903

                                300 Creek View Road Suite 209, City of Newark, County of
            主要办公地点
                                New Castle, DE 19711

              成立日期          2022 年 6 月 1 日


        根据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美国心脉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美国法律需要终止的情形;荷兰
        心脉持有的美国心脉 100%股权不存在被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益负担
        或限制的情形;美国心脉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

2.      荷兰心脉

                                            7-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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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Houthoff Coperatief U.A.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荷兰法律意见书
       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荷兰心脉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MicroPort Endovastec B.V.

             公司编号          000052100529

           主要办公地点        Herikerbergweg 238, Luna ArenA, 1101 CM Amsterdam

             成立日期          2022 年 4 月 12 日


       根据荷兰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荷兰心脉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荷兰法律或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
       形;发行人持有的荷兰心脉 100%股权不存在被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
       益负担或限制的情形;荷兰心脉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


3.     MicroPort Endovastec MedTech LLC

       根据 Buchalter 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
       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MicroPort
       Endovastec MedTech LLC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MicroPort Endovastec MedTech LLC

              公司编号          7158405

            主要办公地点        300 Creek View Road, Suite 209, Newark, Delaware

              成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28 日


       根据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MicroPort Endovastec MedTech LLC 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美国
       法律需要终止的情形;美国心脉持有的 MicroPort Endovastec MedTech
       LLC100%股权不存在被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益负担或限制的情形;
       MicroPort Endovastec MedTech LLC 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

4.     Meridian Properties California LLC




                                            7-3-49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 Buchalter 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
       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Meridian
       Properties California LLC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Meridian Properties California LLC

              公司编号          7158411

            主要办公地点        300 Creek View Road, Suite 209, Newark, Delaware

              成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28 日


       根据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Meridian Properties California LLC 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美国法
       律需要终止的情形;美国心脉持有的 Meridian Properties California LLC100%
       股权不存在被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益负担或限制的情形;Meridian
       Properties California LLC 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   参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 家境外直接参股公司,即 OMD 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OMD 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   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 家境内分支机构,即北京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上述 2 家境内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未发
       生变化。

(五)   报告期内注销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江西心脉外,报告期内未新增其他注销子公司的情况。

(六)   股权质押情况




                                            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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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持有上述境内子公司、境外子公司的股权
       /权益,不存在质押、冻结及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均系依
       据中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或其公司
       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持有上述境内子公司、境外
       子公司的股权/权益,不存在质押、冻结及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发行人依据重要性原则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正在履行的各类对其业务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本
       所律师对该等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合同进行了审慎审阅,主要
       包括如下:

1.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具体如下:

        序                       合同内                                       实际履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号                         容                                         行情况

                                                        2022.01.01-2022.12.
              北京迈得诺医疗     产品经                                       正在履
         1                                  经销协议            31
               技术有限公司        销                                           行
                                                        (可自动续期半年)
              上海建发致新医                            2022.01.01-2022.12.
                                 产品经                                       正在履
         2    疗科技集团股份               总经销合同           31
                                   销                                           行
                 有限公司                               (可自动续期一年)
              青岛大翔医疗设     产品经                 2022.01.01-2022.12.   正在履
         3                                  经销协议
                备有限公司         销                           31              行


                                            7-3-51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同内                                         实际履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号                         容                                           行情况

                                                          (可自动续期半年)
                                                          2022.01.01-2022.12.
              上海科溱医疗科     产品经                                         正在履
         4                                  经销协议              31
                技有限公司         销                                             行
                                                          (可自动续期半年)
                                                          2022.01.01-2022.12.
              成都韵晖商贸有     产品经                                         正在履
         5                                  经销协议              31
                  限公司           销                                             行
                                                          (可自动续期半年)
                                                          2022.01.01-2022.12.
              苏州迈得诺致医     产品经                                         正在履
         6                                 总经销合同             31
              疗技术有限公司       销                                             行
                                                          (可自动续期一年)
                                                          2022.01.15-2023.12.
                                                                  31
              Lombard Medical    产品经    Distribution                         正在履
         7                                                (可自动续期,合同
                 Limited           销      Agreement                              行
                                                          期限最长不超过三
                                                                 年)
                                                          2022.01.01-2022.12.
              大悟嘉盛医疗器     产品经                                         正在履
         8                                  经销协议              31
                械营销中心         销                                             行
                                                          (可自动续期半年)
                                                          2022.01.01-2022.12.
              广州鑫焱医疗科     产品经                                         正在履
         9                                 总经销合同             31
                技有限公司         销                                             行
                                                          (可自动续期一年)
                                                          2022.01.01-2022.12.
              济南诺森经贸有     产品经                                         正在履
        10                                  经销协议              31
                  限公司           销                                             行
                                                          (可自动续期半年)
                                                          2022.11.01-2023.12.
              国药集团上海医     产品经                                         正在履
        11                                 总经销合同             31
              疗器械有限公司       销                                             行
                                                          (可自动续期一年)


2.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采购
       合同具体如下:

        序                        合同内                                        实际履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容
        号                                                                      行情况


                                            7-3-52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同内                                      实际履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容
        号                                                                     行情况
              浙江脉通智造科                             2022.06.30-2023.06.
                                   采购原                                      正在履
         1   技(集团)有限公                 框架协议           29
                                    材料                                         行
                     司                                  (可自动续期一年)
                                   采购原
             普霖医疗科技(广                            2022.08.19-2025.08.   正在履
         2                         材料、加   框架协议
               州)有限公司                                      18              行
                                   工服务

              Johnson Matthey      采购原                2022.11.26-2027.11.   正在履
         3                                    框架协议
               Pacific Limited      材料                         25              行
                                              MASTER
                                              PURCHA
                                   采购原                2022.03.03-2024.08.   正在履
         4     JOTEC GmbH                        SE
                                    材料                         30              行
                                              AGREEM
                                                ENT
                                                         订单制,未签署框架
              Lombard Medical      采购原                                      正在履
         5                                    采购订单   协议,以具体订单为
                 Limited            材料                                         行
                                                                 准
              上海亚尔精密零       加工服                2020.12.08-2022.12.   正在履
         6                    注
                                              框架协议
             件制造有限公司          务                          07              行
                                                          计划开工日期:
              上海第一海洋地       工程施     工程施工       2022.09.01        正在履
         7
              质工程有限公司         工          合同     计划竣工日期:         行
                                                             2023.02.28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已与上海亚尔精密零件制造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签署新的《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期限为 2023 年 4 月 12 日
       至 2026 年 4 月 11 日,如到期无异议,《采购框架协议》自动续签一年。


3.     合作研发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
       境内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签署或履行完毕的重要合作研发合同。

(二)   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
       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
       大侵权之债。

                                              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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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关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与合并报表之外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
       况。

(四)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主要用途是押金及保证金、暂借款。经本所
       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收款均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付款主要用途是应付长期资产采购款、应付项目
       合作费。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且适用中国法律
       法规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纠纷或重大法律障
       碍。

2.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3.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合并报表之外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
       权债务关系及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

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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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与收购兼并

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
       产收购及出售。

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情形外,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进行其他修改,《公司
章程》的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修订发行人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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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1 次董事会会议、1 次监事会会议。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符合当时适
        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及其签署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2022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
        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2022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未
        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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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财政补贴

       根据《2022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金额在 50 万元
       以上的重大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金额
         年度     公司名称           项目                      依据
                                                                                   (万元)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
                               浦东新区总部经
                                                     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
                  心脉医疗     济发展财政扶持                                        1,393
                                                      扶持办法》(浦商委规
                                     资金
                                                           [2022]1 号)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
                               浦东新区经济发        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
                  心脉医疗                                                            386
                               展财政扶持资金         扶持办法》(浦商委规
                                                           [2022]1 号)

                                                     《浦东新区促进质量发展
                               浦东新区质量发
                  心脉医疗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           52
                                 展专项资金
                                                      市监质规[2022]72 号)

                               浦东新区促进重        《浦东新区支持生物医药
       2022 年
                               点优势产业高质        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操作
       10-12 月   心脉医疗                                                            200
                               量发展若干政策        细则》(浦科经委规[2022]9
                                措施专项资助                   号)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管理办法》(浦府[2016]128
                               浦东新区科技发        号)、《浦东新区科技发
                  心脉医疗                                                            54
                                 展基金项目          展基金产学研专项资金操
                                                      作细则》(浦科经委规
                                                           [2019]3 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        《关于征集 2022 年度上海
                               委员会生物医药        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攻关
                  上海蓝脉                                                            180
                               创新产品攻关项        项目的通知》(沪科指南
                                      目                   [2022]25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享受的上述重大财政补贴已经取得
       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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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相关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查询国家税
        务总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补充核
        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税
        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执行的主要税
种、税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重大财政补贴政策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重大税收
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      环境保护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保
        行政管理情况的说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之日期间,发行
        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未发生
        环境污染事故,未接到涉及发行人的环境污染投诉,未有因违反环保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生态环境部网站、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等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活动
        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
        境保护的中国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
        《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
        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应急管理部网站、发行人及其境
        内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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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中国等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
       合有关安全生产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
       生产的中国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
       《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
       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行
       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
       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的中国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
       民币48,523.97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本金余额(不含募集资金利息收
       入扣除手续费净额)为24,441.92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的主要原因为(1)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
       未完工,剩余资金仍将按计划投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并投入使用,但部分款项尚未支付;(3)项目实
       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降
       低了项目成本。

2.     2023年3月28日,毕马威出具《对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300306号),认为发行人编制的《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规则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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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发
        行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一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
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一致。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
        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公开
        披露信息(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
        关信息查询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
        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
        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长彭博及总经理朱清的调查问卷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裁判文书网、信
        用中国等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现任董事长彭博及总经理朱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
        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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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但对本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
       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2.     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尚待通过上交所科创板审核和
       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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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更新事项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将在上海国际医学园
区建立集生产、研发、办公于一体的基地,在扩充现有主动脉覆膜支架系统、术
中支架系统等优势产品产能的同时,拟生产多种全新的外周血管及肿瘤介入医疗
器械,存在部分产品尚在研发过程和未取得注册证或者未完成其他上市前许可、
认证、备案等手续的情形。2)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
拟改造现有场地,采购研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在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领域
研发点状支架、溶栓导管、可降解微球等新产品。3)前次募投项目包含主动脉
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
项目和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4)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
开发项目处于预研阶段,研发产品涉及的原辅料、具体工艺等尚未完全确定,基
于现有研发情况,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请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4 号—科
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一条对募
集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的具体内容,与现有业务、前次募
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两个募投项目之间的研发功能是否存在区分、是否属于重
复建设,募投项目布局的考虑;(2)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拟生产
产品的分类管理情况,在研产品的最新进展及未来规划、已取得的实验数据或结
果(如有)、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注册、许可、备
案等的申请及取得情况或预计完成时间,项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产品研发
失败的应对措施;(3)结合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各产品的对应市
场空间、发行人市场占有率、与竞品对比的优劣势、医生使用习惯、报告期内产
能利用率等,分析在现有及已规划产能的基础上扩产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的
充分性;(4)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可能涉及
的原辅料、工艺,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环评的风险及应对
措施,项目的投向构成、实施、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4)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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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可能涉及的原
辅料、工艺,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环评的风险及应对措
施,项目的投向构成、实施、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一)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可能涉及的原
辅料、工艺,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环评的风险及应对措
施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关于上述事项的回复未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项目的投向构成、实施、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境外代理机构提供的报告、境内专利查
册证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已授权的境内外专利合计 263 项,
其中境内授权专利 172 项,境外授权专利 91 项(均为发明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研
发人员 223 人,相较于 2021 年末增加 30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28.37%。

     除上述情形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关于上述事项的回复未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根据申报材料,1)微创医疗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公司向微
创医疗子公司及联营企业脉通科技、MPI、上海微创等采购覆膜、管材等原材料,
以及生产和研发设备等;公司与关联方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存在销售产品、
购买原材料的交易;存在未能及时识别出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况。2)同时,
微创医疗子公司及联营企业为 2019-2021 年度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3)发行人
的间接控股股东微创医疗是中国领先的医疗器械企业集团,除发行人所从事的主
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产品业务板块外,微创医疗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
还包括心血管介入器械业务、神经介入产品业务等,本次募投项目包含肿瘤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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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
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相关整改情况及是否
影响发行条件;(2)发行人的采购是否对微创医疗存在依赖,是否存在由控股
股东承担成本的情形;(3)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6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情况如下:

     1、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覆膜、管材等原材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覆膜和管材属于主动脉及外周介入医疗
器械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对生产工艺要求较高,境内外合格供应商较少。从供应
商地域来看,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医疗技术相对先进,产业化时间较长,
原材料技术更加成熟,因此采购境外供应商生产的覆膜和管材仍是行业主流方式;
近年来,随着国内医疗器械行业的快速发展,部分国内企业逐步实现进口替代,
但总体而言国内介入医疗器械原材料产业化水平仍处于早期阶段。从产品类型来
看,覆膜加工工艺较为复杂,境内外能够供应合格产品的供应商数量较少;管材
作为介入医疗器械通用原材料,加工工艺较为成熟,能够提供合格产品的供应商
数量相对覆膜而言较多。

     公司根据自身产品的工艺特点选择合格供应商,对原材料性能、生产工艺及
质量稳定性的要求较高。脉通科技是境内少数能够达到相当工艺标准的供应商,
能够保质、保量交付原材料,与其他境外供应商在产品质量和工艺上不存在显著
差异;同时脉通科技对订单的沟通效率更高,且生产基地位于上海和嘉兴,产品
无需长途运输或进口报关,交货周期短。公司在综合考虑原材料质量、供应商快
速响应能力的基础上,为多样化采购渠道、提高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同时向包
括脉通科技在内的数家供应商采购前述覆膜、管材等原材料,关联交易具有必要
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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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公司为保障供货的及时性和稳定性,分散采购风险,根据各类产品制
造工艺的定制化要求,公司就主要产品的原材料需求分别开发了不同的供应商。
覆膜领域除脉通科技外,公司还向赛发过滤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
发科技”,瑞士公司 SEFAR AG 的全资子公司)、东易中美科技(北京)有限
公司(美国公司 Bally Ribbon Mills 的境内代理商)、JOTEC GmbH(以下简称
“Jotec”,德国公司)等采购覆膜类产品;管材领域除脉通科技外,公司还向普
霖医疗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霖医疗”)、MAJiK Medical Solutions
Pvt. Ltd.(以下简称“Majik”,印度公司)、Zeus Industrial Products Inc.(以下
简称“Zeus”,美国公司)等采购同类产品,公司持续开发其他供应方,丰富供
应商储备。

     报告期内,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覆膜、管材等原材料的定价公允性情况如下:

     (1)发行人向脉通科技采购价格与向第三方采购价格比较

     1)管材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的管材
主要包括编织外管等。公司采购的管材产品规格众多,产品参数、技术难度等存
在较多差异,针对向脉通科技采购的产品,公司还向其他第三方供应商采购同类
产品,不同规格的编制外管与同类产品供应商的比较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                   采购产品种类       采购单价(不含税)

          供应商 1                         编织外管    286.73 元/根-398.23 元/根

          供应商 2                         编织外管    551.66 元/根-660.68 元/根

          脉通科技                         编织外管    349.56 元/根-600.00 元/根
注:采购单价按 1 美元= 6.90 人民币计算


     公司采购的编织外管产品规格众多,产品参数、技术指标等存在一定差异,
产品价格的定价区间范围较大。经比较不同产品对应编制外管的采购价格,公司
向脉通科技的采购价格与向外部第三方的采购价格差异主要受到产品性能、供应
商地域等因素影响,但采购价格的整体区间相当,处于合理的市场化价格范围。
公司根据供应商的采购规模、供货稳定性、产品性能等与供应商协商确定采购价
格,公司与关联方的产品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

      2)覆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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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的覆膜
主要为管状覆膜、平面覆膜等。除脉通科技外,公司还向其他第三方供应商采购
覆膜类产品,不同规格的覆膜与同类产品供应商的比较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                   采购产品种类       采购单价(不含税)

          供应商 3                         管状覆膜         1,534.04 元/个

          供应商 4                平面覆膜(单丝膜)         769.91 元/片

                                           管状覆膜         1,242.48 元/个
          脉通科技
                                  平面覆膜(复丝膜)   289.91 元/片-465.93 元/片
注:采购单价按 1 欧元= 7.30 人民币计算


     针对管状覆膜产品,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的管状覆膜单位价格低于向第三方
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主要系第三方供应商作为境外知名供应商,对产品拥有较强
的定价权,且其综合生产成本高于境内企业,同时其提供的管状覆膜产品在弹性
等方面质量更优,因此发行人向其采购管状覆膜的单价相对较高。

     针对平面覆膜类产品,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的产品与向同类产品供应商采购
产品规格和技术难度差异较大,公司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的覆膜主要为技术难度
相对较低的单丝膜,渗透量较高,血压较大时漏血量偏大,因此主要用于小直径
覆膜支架,采购单价的单位面积成本较低(表格中供应商报价为单片价格,不同
规格产品的单片面积大小不同);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的平面覆膜主要为技术难
度较高的复丝膜,渗透量更低,主要用于直径大于 30mm 的覆膜支架,采购单价
的单位面积成本较高(表格中供应商报价为单片价格,不同规格产品的单片面积
大小不同)。

     整体来看,公司向脉通科技采购的管状覆膜与同类供应商不存在显著差异,
平面覆膜的价格差异主要系产品参数和技术难度差异所致,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
公司与脉通科技的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2)脉通科技向发行人销售价格与向第三方销售价格比较

     根据脉通科技访谈情况及其出具的相关说明,脉通科技向心脉医疗、其他关
联方、无关联第三方的交易定价均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产品技术难度、采购量,
结合市场价格定价。

     脉通科技向心脉医疗销售的同类产品有其他客户,但产品规格型号不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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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型号的产品技术差异比较大,定制化程度较高,目前脉通科技向心脉医疗销售
的产品型号不存在其他客户,没有完全可比的销售给第三方的产品。

     针对管材类产品,脉通科技销售给心脉医疗的毛利率区间略低于销售给除心
脉医疗外其他方的毛利率区间,主要原因为 2022 年以来脉通科技向心脉医疗销
售的管材产品种类有所增加,该等产品相较采购规模不大,但技术难度更高、产
品更为复杂,因此脉通科技的生产成本尚未降至较低水平。

     针对覆膜类产品,脉通科技销售给心脉医疗的毛利率区间略低于销售给除心
脉医疗外其他方的毛利率区间,主要原因为针对覆膜类产品脉通科技向心脉医疗
的销售规模较大,因采购定价设置了阶梯价格,使得平均价格略低,而脉通科技
向除心脉医疗外其他方的销售较为分散,销售规模相对较低,因此价格略高。

     脉通科技向心脉医疗的销售毛利率与向其他方的销售毛利率整体相当,不存
在显著差异,管材类产品、覆膜类产品的毛利率差异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符合
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2、公司向 MPI 采购原材料、生产和研发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MPI 是微创医疗下属的、注册在美国并
专门从事境外采购的代理商,主营业务为自美国等地区采购设备及原材料后出口
至中国。MPI 系贸易企业,不直接从事原材料或设备生产,主要业务模式为根据
国内客户订单需求联系符合要求的境外供应商进行报价,以自身名义与供应商签
署合同,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出口至国内。

     鉴于部分美国及其周边地区的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及研发设备供应商未在中
国境内设立重要的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受限于工作时差、语言环境、地理距离
等多方面的原因,无法与公司保持及时、高效的沟通和反馈。因此,公司为提高
境外采购效率,保证原材料、生产及研发设备供给的稳定性和及时性,通过 MPI
代为采购部分原材料、生产及研发设备。同时,公司与境外供应商的直接联系较
少,逐个与供应商进行对接的管理成本较高,且单独采购没有议价优势,通过
MPI 采购能够借助其集中采购的优势,降低公司采购环节的成本。因此,公司通
过 MPI 代理采购原材料、生产和研发设备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MPI 产品定价原则为在供应商报价基础上每笔订单加成 5%-15%的服务费确
定产品售价,服务费率为固定费率,不因供应商价格变动而变动。服务费率主要
受采购规模的影响,采购规模越大,服务费率相对越优惠,通常客户单笔订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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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金额越高、同款产品采购频次越多,MPI 收取的服务费率越低。

     根据 MPI 的访谈情况及其出具的相关说明,MPI 向发行人收取的服务费率
为 5%-15%,向其他客户收取的费率同样为 5%-15%,MPI 向发行人收取的服务
费率与向其他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率相当,定价具备公允性。

     3、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销售产品、购买原材料

     (1)销售产品的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销售产品的金额分别为 1,810.95 万元和 3,306.00 万元,主要系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作为公司的境外经销商,公司向其销售各类主要产品,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经销销售收入分别为
1,170.50 万元、2,404.28 万元,占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销售产品收入
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4.63%、72.72%;此外还包括少量代加工产品销售收入。

     公司持续加大国际业务市场的开拓力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
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分别为 1,166.27 万元、3,014.23 万元和 5,271.98 万元,占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51%、4.40%和 5.88%,境外销售规模及占比持续提升。
截至 2022 年末,公司已销售覆盖 22 个国家,业务拓展至欧洲、拉美和亚太其他
国家和地区。公司基于国际化战略,一方面在境外设立下属公司,另一方面通过
与境外经销商合作,利用境外经销商本地化的销售渠道、销售团队,实现对境外
市场的覆盖。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是系一家注册于英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主
动脉血管支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在欧洲市场深耕多年,拥有成熟的销售
网络和人员,具备较为丰富的临床和注册经验。Lombard Medical Limited 作为公
司在欧洲地区的重要经销商,能够利用其欧洲的成熟代理商网络和专业销售人员
助力公司产品在欧洲市场的覆盖,公司与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相关交易具
备合理性及必要性。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经
销销售收入的产品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1 年
             产品类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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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类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Minos腹主动脉覆膜支架系统               2,191.67          91.16%      878.42          75.05%

Hercules直管型支架系统(HT-LP)               45.34           1.89%      210.16          17.95%

     Hercules直管型支架系统
                                                  3.19        0.13%           3.13        0.27%
         (HT-LP-CUFF)

      Castor单侧支支架系统                   164.08           6.82%       33.65           2.87%

      Hercules球囊扩张导管                           -        0.00%       45.15           3.86%

           经销收入合计                    2,404.28         100.00%    1,170.50         100.00%


     针对上述主要销售产品 Minos腹主动脉覆膜支架系统,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销售价格,与公司向第三方客户的销售价格比较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产品销售价格显著低于境内经
销商,主要原因为:公司的产品定价主要参考产品销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价格确
定,在腹主动脉支架产品领域,国内市场终端销售价格较高,因此公司销售至境
内经销商的价格较高,相较而言同类产品在欧洲等市场已发展较为成熟,终端产
品价格较低,因此整体呈现境内销售价格高于境外销售价格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产品销售价格略低于其他境外
经销商,主要原因为:(1)公司授权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面向欧洲 28 个国
家销售产品,产品销售覆盖的国家范围较广,为满足各个国家的终端定价要求,
公司对其产品定价略低;(2)Lombard Medical Limited 面向各个国家销售需建
设仓储物流设施,承担更多的仓储和渠道成本,而其他境外经销商通常只面向一
个或少数国家销售,仓储物流和渠道成本较低,因此公司对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销售定价相较其他境外经销商略低;(3)公司与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销售条款为 EXW(EX Works,工厂交货)模式,其他境外经销商部
分采用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模式,因此相较其他境外经销商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承担更多采购环节成本,公司向其销售价格相应略低;(4)目
前其他境外经销商采购量较小,Lombard Medical Limited 产品采购量较大,公司
基于采购规模考虑给予了一定的价格优惠。因此,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产品销售价格略低于其他境外经销商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定价具备
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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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访谈情况及其出具的相关说明,针对其负责经
销的发行人产品,Lombard Medical Limited 向下游销售的终端价格与欧洲地区的
市场价格相当,其经销毛利率水平亦处于正常区间,发行人对其产品销售价格符
合欧洲市场的产品价格环境。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与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销售产品定价均基于
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价格与其他境外经销商接近,略低于其他境外经销商具有
合理的商业背景,交易价格符合欧洲市场的产品价格环境,关联交易价格具备公
允性。

     (2)购买原材料的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公司向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13.59 万元和 5.70 万元,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为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提供产品代加工业务,Lombard Medical Limited 向发行
人零星销售了少量原材料,金额很小,并非持续性的安排。

     根据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的访谈情况及其出具的相关说明,Lombard
Medical Limited 向公司转让的上述原材料,均为按照成本价转让,未获取额外收
益,上述交易定价具备公允性。

     (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相关整改
情况及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均保持稳定,不存在对外转让或注销的情况;发行人与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
主要关联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根据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
确认,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其他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及公司的关
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的关联方通过其向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两项未能及时识别出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况:(1)
2021 年,公司销售部门向关联方苏州悦肤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其生产的护
肤品用于业务招待,发生交易金额 20.33 万元,公司 2021 年度未能及时识别出
该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补充统计,因此关联采购
金额相较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金额增加 20.33 万元;(2)2021 年,因公司
员工在关联方嘉兴微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发生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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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款项由公司直接向嘉兴微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产生交易金额 0.12 万
元,公司 2021 年度未能及时识别出该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申报材料尽职调查
报告进行了补充统计,因此关联采购金额相较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金额增
加 0.12 万元。

     上述两项交易未包含在公司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范围中,但由
于该两项交易金额较小,发生时并未达到须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的
标准;公司未能及时识别出该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导致该交易未按照《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已对上述交易的审议程序瑕疵进行了整改,
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总经理对上述两项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批。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和披露要求,对公司
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及对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定和披露,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符合规范要求。公司上述两项未能及时识别出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况,涉
及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均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偶发事项,均未达到须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的标准,且公司总经理对上述两项交易事项进行了补
充审批,该审议程序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影响发
行条件。

     二、发行人的采购是否对微创医疗存在依赖,是否存在由控股股东承担成
本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采购是否对微创医疗存在依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关联采购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不属
于较高的情形。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发行人向微创医疗子公司及
联营企业的采购总额分别为 1,913.13 万元、3,022.12 万元和 4,659.57 万元,其中
主要为购买原材料及商品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微创医疗子公司及联营企业购
买原材料及商品的金额分别为 1,600.07 万元、2,638.75 万元和 3,739.30 万元,占
发行人原材料及商品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19.16%、22.09%和 21.90%,不涉及
关联采购占比较高(如达到 30%)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发行人具备较为丰富稳定的供应商储备。公司所处行业原材料供应商渠道相
对稳定,产品质量和供货稳定性均有一定保障。除微创医疗及下属子公司及联营
企业外,公司同时向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如覆膜领域除脉通科技外,公司还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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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发科技、Bally Ribbon Mills 等采购覆膜类产品;管材领域除脉通科技外,公司
还向普霖医疗、Zeus、Majik 等采购同类产品。公司已与境内外知名供应商形成
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供应商储备情况良好,不同的供应商均能根据订单具体
要求如期提供符合公司生产需求的原材料,公司对微创医疗及下属子公司及联营
企业不存在采购依赖。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体系。公司设置采购部门实施采购管理,并利用信息
系统对采购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公司生产部门、研发部门负责提供所需物品的
采购申请,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产品生产研发所需相关原材料、耗材、固定资产和
委外服务等的采购管理工作,品质部门负责采购商品和服务的检验,财务部门负
责审核和监督采购预算及资金支付。采购部门定期对合格供应商进行复评工作。
公司已在行业深耕多年,对产业链上下游具有较深的理解,且主要产品在市场已
具备较强的影响力,有能力和渠道广泛对接外部采购资源,具备独立的采购网络。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采购对微创医疗及其下属子公司和联营企业不存在依赖。

     (二)是否存在由控股股东承担成本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等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和披露要求,结合销售明细表、
采购明细表、往来科目明细表、资金流水明细表,充分识别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和关联往来,对于两项未能及时识别出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况,公司业务发生
时已基于市场价格与关联方结算,并纳入自身成本费用核算,仅审议程序存在瑕
疵,公司总经理对上述两项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批。因此公司与直接和间接控
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的交易
已充分识别并完整结算,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系为了提高采购效率、拓宽采购渠道、保证原材料
的稳定供应而进行,具有真实的交易实质和合理的商业理由,经对比第三方市场
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等,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
价格公允,不存在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
输送利益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确认,除已经披露
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其他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
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公司的关联方通过其向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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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
创医疗分别出具了《说明函》,确认“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说明函出具日期间,
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心脉医疗及其
控股子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代心脉医疗及其控股子公司收取客户款
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心脉
医疗及其控股子公司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基于实际业务需求,关联交易
定价遵循公允性原则”。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合理的生产经营需求,交易定价
公允,不存在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三、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一)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发行人本次募投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拟用于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
械研究开发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后主要用于主动脉、
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其中,公司 2019 年 IPO 上市时已开展主动脉和外周血管介入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于 2020 年开始布局肿瘤介入业务,并于 2021 年起正式开展肿瘤介
入相关产品研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肿瘤介入尚未有产品获
批上市,有多款不同研发进度的在研和预研产品。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间接控
股股东微创医疗是中国领先的医疗器械企业集团,除发行人所从事的大动脉、外
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产品业务板块外,微创医疗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
务可以分为:(1)心血管介入器械业务;(2)骨科医疗器械业务;(3)心律
管理业务;(4)神经介入产品业务;(5)心脏瓣膜业务;(6)外科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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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业务;(7)手术机器人业务;(8)投资控股平台;(9)其他业务;(10)尚
未实际开展业务的企业。主要情况如下:

                                                                        是否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板块                           主营业务                     经营相同/类似
                                                                            业务

心血管介入器械业务     提供用于介入治疗冠状动脉相关疾病的产品及服务          否

                       提供包括重建关节、脊柱创伤及其他专业植入物及工
骨科医疗器械业务                                                             否
                       具

                       主要业务包括研发、制造和销售用于诊断、治疗和管
心律管理业务           理心律失常和心力衰竭的产品,主要产品包括植入型        否
                       除颤器、起搏器及心脏再同步治疗装置等

神经介入产品业务       提供用于治疗神经血管系统的产品及服务                  否

心脏瓣膜业务           专注于研发、制造及销售治疗瓣膜性心脏病的器械          否

外科医疗器械业务       专注于体外循环产品等外科产品                          否

                       致力于设计、开发及商业化创新手术机器人,以协助
手术机器人业务                                                               否
                       外科医生完成复杂的外科手术

投资控股平台           -                                                     否

                       采购服务、动物实验、医疗器械材料等配套业务以及
其它业务                                                                     否
                       齿科、眼科、医疗美容等领域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存在与公
司从事相同主动脉、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器械业务的企业。

     3、发行人已出具并积极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人直
接和间接控股股东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首次上市发行时所从事的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
业务,控股股东香港心脉、间接控股股东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及其一致行动人
微创投资在 2019 年 3 月 27 日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
“承诺函”)并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
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或可能竞争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企业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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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或直接/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
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从事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竞争或可能竞争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控股股东香港心脉、间接控股股东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以下简称“补充承诺函”)并承诺:
“…(2)其他企业截至本补充承诺函签署之日未从事,且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联营、咨询、提供服务等形式)在全球任何区域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3)本企业或/及其他企业未来如有任何机会取得任何与主动脉
及外周血管介入业务相关的资产、股权、业务,或其他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或与
发行人或/和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企业及其他企业
将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无条件让与发行人或其指定的主体,且无论发行人是否提出
前述要求,本企业及其他企业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取得或尝试取得该等资产、股权
或商业机会。(4)为避免发生与发行人或/和其子公司发生新的同业竞争或潜在
竞争,避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转移发行人的商业机会,本企业承诺:对于发行人
和本企业及其他企业截至本补充承诺函签署之日均尚未从事的业务领域(系指除
本补充承诺函前述第 1 条已列明发行人和本企业及其他企业当前从事并计划从
事主要业务领域以外的其他业务领域,以下简称“新业务领域”),如未来发行人
及/或其子公司在本企业及其他企业之前先进入该等新业务领域,本企业将按照
本补充承诺函上述第 2、3 条相同承诺内容保证本企业及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发行人新业务领域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以任何方式
取得或尝试取得该等新业务领域的资产、股权或商业机会。…”

     针对肿瘤介入业务,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以下简称“补充承
诺函(二)”),补充承诺:“(1)截至本补充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确认心
脉医疗及其子公司系本企业控制的从事通过人体外周血管介入方式的肿瘤介入
业务(“肿瘤介入业务”)的唯一整合平台,本企业及/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均未从事且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联营、咨询、提供服务等
形式)从事前述业务,不会对心脉医疗及其子公司的肿瘤介入业务形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2)本企业及/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如有任何机会取
得任何与通过人体外周血管介入方式的肿瘤介入业务相关的资产、股权、业务,
或其他可能与心脉医疗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企业
及/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心脉医疗的要求无条件让与心脉医疗或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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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定的主体。(3)本补充承诺函一经签署即生效,且在本企业作为心脉医疗的控
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为不可撤销之承诺。若由于本企业的上述确认与实际不符,
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包括全球
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和补充流动资
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旨在增强公司主动脉、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
介入产品的供应及研发能力,将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原材料、设备和辅料,产品
将通过市场化渠道向下游客户销售。其中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系自
建厂房及配套建筑,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产品拟使用现有场地从事研发活动,
不涉及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工程建设类采购、生产场所租赁或产品销
售。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排除公司
因产能扩大,原材料采购规模将相应增长,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就此
前已有的经常性关联采购发生增加的可能性。

     对于该等报告期内已发生的经常性关联采购、销售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
为,存在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定价原则为基于市场价格确定等,交易价格具有
公允性,具体参见本题回复“(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信息披露的规
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度,前述关联采购
总计金额占发行人原材料及商品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19.16%、22.09%和
21.90%,未超过 30%,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募投
项目实施后,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就此前已有的经常性关联采购存在
发生增加的可能性,但是预计总体关联采购占同期营业成本、采购总额的比例不
会发生显著变化。

     此外,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
交易决策权利与程序作出规定,就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
制度作出了规定。同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已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的具体程序。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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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日后,若因日常经营所需发生关
联交易,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允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保证发行人依法运作和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保护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6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6”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废止,现已修订为“《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1 同业
竞争、6-2 关联交易”)

     (一)核查程序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之“6-1 同业竞争”和“6-2 关
联交易的”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明细表及相关合同、原始凭证,了解发
行人主要关联交易的背景,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2、获取发行人同类交易与第三方的交易价格情况,访谈发行人相关关联方
并获取其出具的相关说明,了解相关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交易价格情况,对比
分析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结合发行人关联交易金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并获取发行人的采
购、生产、销售环节的部门设置和独立性情况,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严重影
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获取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并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资料、信息披露资料,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5、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明细表、采购明细表、往来科目明细表、资
金流水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是否充分识别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和关联往来,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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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存在控股股东承担成本的情形;

     6、访谈主要客户、供应商,了解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的关联方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核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为
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形;

     7、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名单,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的情况;

     8、获取发行人直接及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出具
的《说明函》,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报告期内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
形,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性原则;

     9、获取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主要投资构成、募集资金项目涉及的主要产
品情况,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是否新增构成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0、获取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及其
一致行动人微创投资,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核查发行
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否违反该承诺;

     11、获取发行人直接及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结合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情况,核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是否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2、获取发行人直接及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出具
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避免出现重大
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二)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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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采购系为了提高采购效率、拓宽采购渠道、保证原
材料的稳定供应,关联销售系为了充分利用境外经销商的销售渠道优势拓展国际
业务,具有真实的交易实质和合理的商业理由,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公司与关
联方的交易价格公允;

     2、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
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和披露要求,对报告
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定和披露,不存在影响信息披露规范性的重大情形;发
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能及时识别出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况,涉及的关联交易金
额较小,且不属于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的情形,针对存在的审议程
序瑕疵发行人已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相关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不影响发行条件;

     3、发行人关联采购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不属于较高的情形,且具备较为丰富
稳定的供应商储备,并拥有独立的采购体系,发行人的采购对微创医疗不存在依
赖;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
成本的情形;

     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人的生产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上下游供
应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导致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满足规范性要求,不
存在违反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及其一致
行动人微创投资,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情形;

     6、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心脉、间接控股股东维尔京心脉、微创
医疗及其一致行动人微创投资已经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
东已做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
函(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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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6 其他

     6.2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的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期。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用途,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
期是否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关于上述事项的回复未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3 根据申报材料,上市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较多,涉及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请发行人说明:相关人员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其任职资格的
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治理及经营的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关于上述事项的回复未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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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
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 办 律 师 :傅扬远




                                                          李    信




                                                               年       月      日




                                            7-3-8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目 录


第一部分 信息更新事项.............................................................................................. 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
三、 结论意见.............................................................................................................. 5
第二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更新事项.............................................. 6
一、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6
二、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7
三、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6 其他................................................................. 8




                                                           7-3-1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2023)-01-373

敬启者:

    根据心脉医疗的委托,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
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3)-01-03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
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3)-01-029号《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01-202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嘉源(2023)-01-28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7-3-2
(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
金规模及相关事项。本所在补充核查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
权及第一轮反馈回复问题进行了更新,并出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与
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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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部分 信息更新事项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5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
案进行了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调整本次发行方
案所涉及事项均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

     根据上述议案,发行人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规模及相关事项,
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调整后的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发行
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相关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
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与《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一致,本次发行已获得的
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通过上交所科创板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
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二、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更新
如下:

     根据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调
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规模及相关事项,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
调整后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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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0,922.87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       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             190,069.58          139,721.11
           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
     2                                                   51,604.15           21,201.76
                       开发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合计                              261,673.73          180,922.87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
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
投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
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除上述事项外,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募集资金
的运用未发生其他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一致。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
           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2.         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尚待通过上交所科创板审核和
           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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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更新事项

一、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将在上海国际医学园
区建立集生产、研发、办公于一体的基地,在扩充现有主动脉覆膜支架系统、术
中支架系统等优势产品产能的同时,拟生产多种全新的外周血管及肿瘤介入医疗
器械,存在部分产品尚在研发过程和未取得注册证或者未完成其他上市前许可、
认证、备案等手续的情形。2)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
拟改造现有场地,采购研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在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领域
研发点状支架、溶栓导管、可降解微球等新产品。3)前次募投项目包含主动脉
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
项目和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4)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
开发项目处于预研阶段,研发产品涉及的原辅料、具体工艺等尚未完全确定,基
于现有研发情况,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请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4 号—科
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一条对募
集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的具体内容,与现有业务、前次募
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两个募投项目之间的研发功能是否存在区分、是否属于重
复建设,募投项目布局的考虑;(2)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拟生产
产品的分类管理情况,在研产品的最新进展及未来规划、已取得的实验数据或结
果(如有)、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注册、许可、备
案等的申请及取得情况或预计完成时间,项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产品研发
失败的应对措施;(3)结合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各产品的对应市
场空间、发行人市场占有率、与竞品对比的优劣势、医生使用习惯、报告期内产
能利用率等,分析在现有及已规划产能的基础上扩产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的
充分性;(4)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可能涉及
的原辅料、工艺,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环评的风险及应对
措施,项目的投向构成、实施、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4)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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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可能涉及的原
辅料、工艺,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环评的风险及应对措
施,项目的投向构成、实施、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一)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可能涉及的原
辅料、工艺,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环评的风险及应对措
施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关于上述事项的回复未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项目的投向构成、实施、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项目的投资金额是基于公司历史情况
与市场调研情况谨慎得出,本项目的资金投向构成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具体资
金投向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使用募集资金
      1           设备购置费用                     2,856.50           1,641.20
      2             研发费用                       47,735.80         19,560.56
      3              预备费                        1,011.85             —
                 合计                              51,604.15         21,201.76


      除上述情形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关于上述事项的回复未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根据申报材料,1)微创医疗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公司向微
创医疗子公司及联营企业脉通科技、MPI、上海微创等采购覆膜、管材等原材料,
以及生产和研发设备等;公司与关联方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存在销售产品、
购买原材料的交易;存在未能及时识别出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况。2)同时,
微创医疗子公司及联营企业为 2019-2021 年度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3)发行人
的间接控股股东微创医疗是中国领先的医疗器械企业集团,除发行人所从事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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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产品业务板块外,微创医疗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
还包括心血管介入器械业务、神经介入产品业务等,本次募投项目包含肿瘤介入
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
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相关整改情况及是否
影响发行条件;(2)发行人的采购是否对微创医疗存在依赖,是否存在由控股
股东承担成本的情形;(3)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6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关于上述事项的回复未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6 其他

     6.2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的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期。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用途,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
期是否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用途,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期是否影
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一)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用途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租赁房产的用途主要为办公、研发、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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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租赁主要房产及其用途如下:
 序 承租                                         面积                                    租赁合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产权证
 号 方                                         (M2)                                    同用途
                        上海市浦东新区芙
           上海常隆生命                                                 沪(2017)浦字
      心脉              蓉花路 388 号“常隆                2018.5.1-2                  办公、研
 1         医学科技有限                        3,120.33                   不动产权第
      医疗              科技园”室号 101 区                 026.4.30                   发、生产
               公司                                                       076884 号
                                 域
           上海国际医学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                2022.11.1-        沪房地浦字
      心脉
 2         园区医学产业 新公路 3399 弄 25      1,392.58 2025.10.3         (2014)第      办公
      医疗
           发展有限公司 号 9 层 901 房屋                    1             208241 号
           上海国际医学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                                  沪房地浦字
      心脉                                                 2020.5.1-2
 3         园区医学产业 新公路 3399 弄 25      1,392.58                   (2014)第      办公
      医疗                                                  023.4.30
           发展有限公司     号 5 层房屋                                   208241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
           上海晟唐创业                                                   沪房地浦字
      心脉              新公路 3399 弄 25                  2023.1.20-                   研发、办
 4         孵化器管理有                         240.11                    (2014)第
      医疗              号楼 6 层 608、609                 2023.8.19                      公
             限公司                                                       208241 号
                              室房屋
                        上海市浦东新区叠
                        桥路 128 号 4 幢第 1                            沪(2019)浦字
      心脉 上海巨硕投资                                    2021.6.1-2                  办公、生
 5                      层、第 2 层、第 3      14,552.77                  不动产权第
      医疗 管理有限公司                                     027.5.31                     产
                        层、第 4 层,局部                                 030687 号
                              的房屋

     (二)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期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对于租赁期限已到期的 2 处房产,发行人已完成续租,具体情况
如下:

 序 承租                                     面积                                      租赁合同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产权证
 号 方                                     (M2)                                        用途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国际医学                               2022.11.1-        沪房地浦字
      心脉              康新公路 3399 弄
 1         园区医学产业                    1,392.58   2025.10.3         (2014)第       办公
      医疗              25 号 9 层 901 房                 1
           发展有限公司                                                 208241 号
                               屋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晟唐创业                                                 沪房地浦字
      心脉              康新公路 3399 弄              2023.1.20-
 2         孵化器管理有                     240.11                      (2014)第   研发、办公
      医疗              25 号楼 6 层 608、            2023.8.19
             限公司                                                     208241 号
                           609 室房屋

     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对于租赁期限已于 2023 年 4 月到
期的 1 处房产,发行人正在办理租赁合同续签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                                     面积                                      租赁合同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产权证
 号 方                                     (M2)                                        用途
          上海国际医学 上海市浦东新区                                沪房地浦字
     心脉                                        2020.5.1-2
 1        园区医学产业 康新公路 3399 弄 1,392.58                     (2014)第         办公
     医疗                                         023.4.30
          发展有限公司 25 号 5 层房屋                                208241 号
                                           7-3-9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乙方)与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医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以
下简称“医学园区公司”)签署的租赁协议,“如乙方要求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
的,应在不迟于房屋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经双方
协商一致后,应重新订立合同。”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向医学园区公司提交了续租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且发行
人已签署完毕该等房屋的租赁续期合同,出租方目前正处于签署流程中。发行人
租赁该房产主要用于办公,发行人在该场地放置的机器设备及办公设备容易搬迁,
且周围可替代的房产资源较为充足,若未完成续租,发行人预计可以在较短时间
内向第三方找到符合条件的替代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综上,对于租赁期限于 2023 年 4 月到期的 1 处房产,发行人已向出租方提
交续租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且发行人已签署完毕该等房屋的租赁续期合同,出
租方目前正处于签署流程中,不能续租的风险较低;除此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对于其他租赁期限已到期的房产,发行人已完成续租。部分房
产租赁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备案证明;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与医学园区公司、上海晟唐创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
司签署的租赁房屋续期合同;

     3、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确定发行人关于到期房产的续期情况、相
关租赁房产的用途及可替代情况;

     4、取得发行人向出租方提交的关于到期房产的续租申请证明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7-3-10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承租的已到期尚未完成续期手续的
租赁房产不能续租的风险较低;除此之外,其他租赁期限届满的房产已完成续租。
发行人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6.3 根据申报材料,上市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较多,涉及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请发行人说明:相关人员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其任职资格的
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治理及经营的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关于上述事项的回复未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特此致书!




                                           7-3-11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
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 办 律 师 :傅扬远




                                                              李    信




                                                                   年       月      日




                                           7-3-1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结论意见.............................................................................................................. 4




                                                           7-3-1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嘉源(2023)-01-475

敬启者:

    根据心脉医疗的委托,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
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3)-01-03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
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3)-01-029号《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01-202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嘉源(2023)-01-28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2023)-01-37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对 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的对应内容进行了明确。本所在补充
核查的基础上,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进行了更新,并出具《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2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与
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3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将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254,683.93 万元(含本数)调减
为不超过 180,922.87 万元(含本数),该等调减规模已覆盖本次募投项目肿瘤介
入产品生产和研发相关支出。

     2、2023 年 6 月 19 日,为进一步确认募集资金调减金额对应募投项目情况,
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
地项目”和“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中拟使用募集资
金的均不涉及肿瘤介入相关产品,公司后续将使用自有资金投入肿瘤介入产品。
本次董事会系对 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中募集资
金和募投项目对应内容的进一步明确,无实质变化。

     3、同日,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涉及事项均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
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披露的信息一致,本次发行
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通过上交所审核和取得中国证
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二、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
       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2.     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尚待通过上交所审核和取得中
       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7-3-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特此致书!




                                           7-3-5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
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 办 律 师 :傅扬远




                                                             李    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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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目 录
第一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更新事项.............................................. 4
一、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4
二、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5
三、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6 其他................................................................. 6
第二部分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 9
一、 合作研发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商业贿赂风险问题.......................................... 9
二、 产能利用率及超产问题.................................................................................... 12




                                                     7-3-1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嘉源(2023)-01-554

敬启者:

    根据心脉医疗的委托,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
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3)-01-03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
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3)-01-029号《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01-202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嘉源(2023)-01-28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2023)-01-37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嘉源(2023)-01-47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
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0日出具了《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


                                        7-3-2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融资)[2023]24号)(以下简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以及2023年6月1日
 出具了《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29号)。本所律
 师根据审核问询函及上交所相关要求,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
 充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与
 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的含义相
 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所
 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3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一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更新事项

一、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将在上海国际医学园
区建立集生产、研发、办公于一体的基地,在扩充现有主动脉覆膜支架系统、术
中支架系统等优势产品产能的同时,拟生产多种全新的外周血管及肿瘤介入医疗
器械,存在部分产品尚在研发过程和未取得注册证或者未完成其他上市前许可、
认证、备案等手续的情形。2)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
拟改造现有场地,采购研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在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领域
研发点状支架、溶栓导管、可降解微球等新产品。3)前次募投项目包含主动脉
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
项目和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4)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
开发项目处于预研阶段,研发产品涉及的原辅料、具体工艺等尚未完全确定,基
于现有研发情况,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请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4 号—科
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一条对募
集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的具体内容,与现有业务、前次募
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两个募投项目之间的研发功能是否存在区分、是否属于重
复建设,募投项目布局的考虑;(2)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拟生产
产品的分类管理情况,在研产品的最新进展及未来规划、已取得的实验数据或结
果(如有)、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注册、许可、备
案等的申请及取得情况或预计完成时间,项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产品研发
失败的应对措施;(3)结合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各产品的对应市
场空间、发行人市场占有率、与竞品对比的优劣势、医生使用习惯、报告期内产
能利用率等,分析在现有及已规划产能的基础上扩产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的
充分性;(4)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可能涉及
的原辅料、工艺,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环评的风险及应对
措施,项目的投向构成、实施、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4)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7-3-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可能涉及的原
辅料、工艺,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环评的风险及应对措
施,项目的投向构成、实施、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一)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可能涉及的原
辅料、工艺,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环评的风险及应对措
施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关于上述事项的回复未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根据申报材料,1)微创医疗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公司向微
创医疗子公司及联营企业脉通科技、MPI、上海微创等采购覆膜、管材等原材料,
以及生产和研发设备等;公司与关联方 Lombard Medical Limited 存在销售产品、
购买原材料的交易;存在未能及时识别出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况。2)同时,
微创医疗子公司及联营企业为 2019-2021 年度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3)发行人
的间接控股股东微创医疗是中国领先的医疗器械企业集团,除发行人所从事的主
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产品业务板块外,微创医疗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
还包括心血管介入器械业务、神经介入产品业务等,本次募投项目包含肿瘤介入
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
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相关整改情况及是否
影响发行条件;(2)发行人的采购是否对微创医疗存在依赖,是否存在由控股
股东承担成本的情形;(3)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6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7-3-5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关于上述事项的回复未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6 其他

     6.2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的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期。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用途,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
期是否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用途,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期是否影
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一)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用途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租赁房产的用途主要为办公、研发、生产
等。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租赁主要房产及其用途如下:
 序 承租                                           面积                                 租赁合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产权证
 号 方                                           (M2)                                 同用途
                          上海市浦东新区芙
             上海常隆生命                                                沪(2017)浦字
      心脉                蓉花路 388 号“常隆               2018.5.1-2                  办公、研
 1           医学科技有限                        3,120.33                  不动产权第
      医疗                科技园”室号 101 区                026.4.30                   发、生产
                 公司                                                      076884 号
                                   域
             上海国际医学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                2022.11.1-      沪房地浦字
      心脉
 2           园区医学产业 新公路 3399 弄 25      1,392.58 2025.10.3       (2014)第     办公
      医疗
             发展有限公司 号 9 层 901 房屋                    1           208241 号
             上海国际医学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                                沪房地浦字
      心脉                                                  2023.5.1-2
 3           园区医学产业 新公路 3399 弄 25      1,392.58                 (2014)第     办公
      医疗                                                   026.4.30
             发展有限公司 号 501 室房屋                                   208241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
             上海晟唐创业                                                 沪房地浦字
      心脉                新公路 3399 弄 25                 2023.1.20-                 研发、办
 4           孵化器管理有                         240.11                  (2014)第
      医疗                号楼 6 层 608、609                2023.8.19                    公
               限公司                                                     208241 号
                                室房屋
                          上海市浦东新区叠                               沪(2019)浦字
      心脉   上海巨硕投资                                  2021.6.1-2                   办公、生
 5                        桥路 128 号 4 幢第 1   14,552.77                 不动产权第
      医疗   管理有限公司                                   027.5.31                      产
                          层、第 2 层、第 3                                030687 号

                                            7-3-6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承租                                        面积                                  租赁合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产权证
 号 方                                        (M2)                                  同用途
                        层、第 4 层,局部
                              的房屋
           上海爱美高企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                              沪(2022)徐字
      心脉                                               2023.6.16-                  商业、办
 6         业管理有限公 中路 1325 号 1 幢 5    266.3                    不动产权第
      医疗                                               2028.6.15                     公
               司           层 501-3 室                                 002878 号

     (二)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期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上交所出具《第
一轮审核问询函》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存在 3 处租赁期限届满的
房产,发行人已完成续租,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                                     面积                                   租赁合同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产权证
 号 方                                     (M2)                                     用途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国际医学                                2022.11.1-     沪房地浦字
      心脉              康新公路 3399 弄
 1         园区医学产业                    1,392.58    2025.10.3      (2014)第      办公
      医疗              25 号 9 层 901 房
           发展有限公司                                    1          208241 号
                               屋
           上海国际医学 上海市浦东新区                                沪房地浦字
      心脉                                             2023.5.1-2
 2         园区医学产业 康新公路 3399 弄 1,392.58                     (2014)第      办公
      医疗                                              026.4.30
           发展有限公司 25 号 501 室房屋                              208241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晟唐创业                                               沪房地浦字
      心脉              康新公路 3399 弄               2023.1.20-
 3         孵化器管理有                     240.11                    (2014)第   研发、办公
      医疗              25 号楼 6 层 608、             2023.8.19
             限公司                                                   208241 号
                           609 室房屋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对于租赁期限即将于 2023 年 8 月到期的一
处房产,发行人将不再续租。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完成租赁期限届满房产的
续租,并不再续租即将到期的房产。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期的情况
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备案证明;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与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医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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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唐创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房屋续期合同;

     3、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确定发行人关于到期房产的续期情况、相
关租赁房产的用途。

   (二)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完成租赁期限届满房产的续租,
并不再续租即将到期的房产。部分房产租赁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到期的情况不会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3 根据申报材料,上市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较多,涉及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请发行人说明:相关人员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其任职资格的
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治理及经营的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关于上述事项的回复未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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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 合作研发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商业贿赂风险问题

     (一) 已上市产品的合作研发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各期内,发行人支付合作费涉及
的已上市产品的合作研发项目的主要内容如下:

         合作研发项                 合作模式
合作方                                                      合同期限   知识产权归属
           目内容          研发阶段            商业化阶段
         Cronus 术 中 (1)公司负责提供动                 2015 年 1
         支架         物实验所需的产品、                  月 1 日至今
                      试验产品的技术数据
                      及产品的临床使用注
                      册申请。
                                          相关产品的医疗              术中支架相关专
                      (2)孙立忠教授为公
                                          器械产品注册证              利权等知识产权
                      司提供产品创意想法
孙立忠   分支型术中                       及商标为公司所              归公司所有,孙立
                      及临床知识;协助公                  2017 年 1
  教授   支架系统(即                     有,且公司负责              忠教授具有在专
                      司开展临床试验并予                  月 6 日起至
         Fontus 术 中                     产品的产业和商              利权等知识产权
                      以指导,提供关于试                  今
         支架)                           业运作。                    上署名的权利
                      验进展状况的书面报
                      告或说明;在试验结
                      束后完整地向公司提
                      供所有的试验结果和
                      数据。
                                          (1)合同期间产
                      (1)公司负责合作产
                                          生的所有知识产              本合同期间所产
                      品的研发,包括但不
                                          权和技术成果的              生的,无论是双方
                      限于具体设计、测试、
                                          所有权均归公司              合作产生的,还是
                      注册等工作。
                                          独家所有,且公              中国人民解放军
                      (2)中国人民解放军                 2016 年 7
         Castor 单 分                     司负责产品的生              海军军医大学单
中国人                海军军医大学将合同                  月 1 日至合
         支胸主动脉                       产和市场营销等              独研发的,与单分
民解放                生效前研究产生的与                  作产品的
         覆膜支架系                       工作。                      支胸主动脉覆膜
军海军                合作产品相关的专利                  上市之日
         统 ( 即                         (2)中国人民解             支架系统(包括但
军医大                技术及非专利技术以                  起第八周
         Castor 支                        放军海军军医大              不限于合作产品)
  学                  独占许可的方式给公                  年期满日
         架)                             学协助临床学术              的有关的所有知
                      司实施;协助公司进                  止
                                          应用推广,及对              识产权(包含技术
                      行合作产品的研发改
                                          公司工作人员和              秘密)和技术成
                      进,针对出现的技术
                                          医生进行产品技              果,所有权归公司
                      问题提供改进建议和
                                          术和使用培训等              独家所有。
                      方案。
                                          工作。

     (二) 在研产品的合作研发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

                                           7-3-9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履行的主要在研产品的合作研发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合作模式
          合作研发项
 合作方                                    商业化          合同期限       知识产权归属
            目内容        研发阶段                项目目标
                                             阶段
                       双方就项目开
                       发需求共同制
                       定项目开发计
                       划,并组建联合
          关于主动脉                                          2021 年 3 委托项目开发过程
                       项目组,具体项
 上海微   及外周血管                              框 架 协 月 15 日至 中所产生的知识产
                       目名称、项目目
   创     领域产品委                              议 , 不 适 2024 年 3 权由公司申请,所
                       标、人员组成、
            托开发                                用。        月 14 日 有权归公司所有。
                       进度计划等项
                       目详细信息,另
                       行签署《项目委
                       托开发协议》。
                       (1)公司负责
                       整个研发周期
                       项目管理、设计 上 海 微
                       验证、临床评价 创 不 参
                       和设计确认及 与 公 司
                       转移、进行产品 产 品 上
                       注册、产品上市 市 后 收
                       策 划 和 生 产 准 益分配
                       备等。                                 2022 年 6
          外周可降解   (2)上海微创              获 得 医 疗 月 6 日至 本项目所产生的知
 上海微
          支架设计开   协助公司完成               器械注册 双方权利 识 产 权 归 公 司 所
   创
              发       各项目阶段技               证          义 务 履 行 有。
                       术文件的输出                           完毕之日
                       及所需样品的
                       加工测试,包括
                       提供设计图纸、
                       材料质量标准
                       及图纸、工艺流
                       程图、标准测试
                       方法、包装相关
                       文件等。
          治疗胸腹主   (1)公司负责                          2021 年 11 (1)现有的技术成
 复旦大   动脉瘤的新   合同产品在预                           月 11 日至 果的知识产权归双
 学附属   型模块化带   研阶段的研发                           本 合 同 权 方各自所有;
 中山医   分支支架的   工作,包括但不                         利 义 务 履 (2)后续改进的技
   院     设计研发与   限于产品设计                           行 完 毕 之 术成果:①若该技
                                         以 未 来
          可行性研究   和开发计划、原                         日止        术成果前期想法由
                                         签 署 的
 上海交   新型免药物   材料选择、机械             完成预研
                                         正 式 转                         公司提出,该技术
 通大学   仿生涂层锌   结构设计、专利             样品        2022 年 1
                                         化 协 议
 医学院   合金可吸收   技术后续改进、                         月至 2022 成果申请专利时,
                                         为准
 附属仁   外周血管支   样品打样、预研                         年 12 月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
 济医院     架研发     结果汇报。                                         权归公司所有;②
 上海交   一种新型弓   (2)医院负责                          2021 年 8 若该技术成果前期
 通大学   部支架的设   向公司提供技                           月 1 日至 想 法 由 合 作 方 提
 医学院   计和研制     术资料,就合同                         2023 年 7
                                            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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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模式
          合作研发项
 合作方                               商业化          合同期限      知识产权归属
            目内容        研发阶段           项目目标
                                        阶段
 附属仁                技术提供咨询                   月 31 日 出,该技术成果申
 济医院                服务和技术支                               请专利时,专利申
                       持,如动物实                               请权或专利权归合
                       验、设计需求、
                                                                  作方所有;③在项
                       风险管理、技术
                       评审、测试评价                             目合作开发过程中
                       方法的建立等。                             产生的技术成果,
                                                                  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知识产权归属。
                                                                  (1)原始知识产权
                                                                  归双方各自所有;
                                                                  (2)合作期间产生
                                                                  专利由双方共有:
                                                                  ①一方单独研发的
                                                                  技术成果的知识产
                                                                  权归该方单独所
                                                                  有,双方合作产生
                                                                  的技术成果的知识
                                                      2022 年 10
        用于抗肿瘤                                    月 18 日至 产权可根据双方对
 上海市
        新药筛选的                                    本 协 议 项 于本项目需解决的
 第四人
        3D 仿生肝癌                                   下 双 方 职 技术问题而产生的
 民医院
        芯片的研制                                    责 均 履 行 具体、直接、切实
                                                      完毕之日 的技术方案的实质
                                                                  性贡献协商确定共
                                                                  有权益的份额比
                                                                  例;②一方单独改
                                                                  进的成果属于改进
                                                                  一方所有,双方合
                                                                  作改进的技术成果
                                                                  的知识产权归双方
                                                                  共有。


     (三) 是否存在商业贿赂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和上述合作方签署的合作研发合同,相关合作研发内
容、合作模式、知识产权归属等约定均符合市场惯例,不存在商业贿赂、回扣及
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相关的利益安排。

     2、经会同保荐机构抽样核查发行人大额期间费用原始凭证,以及核查发行
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发行人期间费用、银行流水均具有真实合理的商业背景,
不存在涉及商业贿赂的情形。
                                           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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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重视反商业贿赂、回扣及不
正当竞争等问题,建立了完善的财务、业务、人员等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详尽
的《合规手册》《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从收付款、现金管理、
费用报销等方面采取明确规定,防范合作研发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回扣及不正当
竞争等行为。

     4、根据毕马威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毕马威
华振审字第 2302599 号),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5、根据 2022 年 8 月 18 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及 2023 年 3
月 13 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确认
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21 日,无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
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6、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信用中国、企查查等网站查询,以及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合作方报告
期内不存在因商业贿赂、回扣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而产生的纠纷、被处罚或被立
案调查的情形。

     7、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合作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商业
贿赂、回扣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发行人正在实施的上述合作研发项目不存在商业贿赂、回扣或不正当
竞争等违法违规情形。




二、 产能利用率及超产问题


     (一)公司超产能生产是否符合项目备案和环评批复的要求,是否存在被
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修正)》第二十四条,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
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


                                           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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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
行)》的规定,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 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情形,应
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124.97%、187.38%和 122.10%,其中,2020 年度和 2022
年度的产能利用率增大均未超过 30%,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不涉及重新报批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发行人的主要
生产基地为芙蓉花路 388 号,由于发行人业务扩张,为满足销售订单增长对产能
的需求,芙蓉花路生产基地于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存在超产能生产的情况,其
中 2021 年度产能利用率增大比例超过 30%。2022 年 7 月,发行人获得叠桥路的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开始逐步投入使用叠桥路生产基地,超产情况大幅缓解。
发行人 2022 年度实际产量为 73,940 根,现有场地合计产能为 90,609 根/年,2022
年度产能利用率 122.10%系根据叠桥路生产场地投入使用年化平均计算,2022
年度芙蓉花路实际产量在发行人环评获批产能范围内。

       1、超产能生产是否符合项目备案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海市委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
证明》”),芙蓉花路的建设项目履行的备案情况如下:
                                                     立项备案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               备案
                                   项目代码                          备案部门
                                                        元)                     时间
                                                                     上海市浦
                                                                                2017
         血管介入医疗器械产    310115051256532                       东新区发
  1                                                     2,000                   年6月
           品生产基地项目       20171D4601001                        展和改革
                                                                                16 日
                                                                     委员会


      由上表可知,芙蓉花路生产基地已经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办理项目备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项目投资总额
未超过《备案证明》中载明的投资额度,且《备案证明》中并未明确限制产品产
能要求,据此,芙蓉花路生产基地超产能生产不存在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要求的情况。

       2、超产能生产是否符合环评批复的要求,是否存在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风险

                                           7-3-13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
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领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
染行业,发行人不属于《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监管重点
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已经出具证明,证
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而受到环保部
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
源排污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登记回执           发证/登记机关      有效期至
                                                               上海市浦东新区
    心脉医疗    排污许可证      913101150512565326002U                            2023.11.01
                                                                 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
    心脉医疗    排污许可证      913101150512565326004Q                            2028.06.26
                                                                 生态环境局
                固定污染源                                     全国排污许可证
    心脉医疗                    913101150512565326001X                            2025.07.07
                排污登记                                         管理信息平台


         2)芙蓉花路报告期内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批复及相关环保政策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芙蓉花路生产基地已取得的环评批复基
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环评批复情况
    序
          项目名称                                 产能备    污染物
    号                 批准文号      批准部门                            污染物排放要求
                                                   案情况      类型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
                                                              污水          水质标准》
          关于血管                                                      (DB31/425-2009)1
                      (沪浦环保    上海市浦东     产能合
          介入医疗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许评      新区环境保       计       废气
    1     器械产品                                                    标准》(DB31/933-2015)
                      [2017]1149    护和市容卫     30,500
          生产基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号)        生管理局     条/年
            项目                                                          声排放标准》
                                                              噪声
                                                                      (GB12348-2008)三类
                                                                              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
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芙蓉花路生产基地排污情
况的多次检测,报告期内,芙蓉花路生产基地的废气、废水、噪声排放情况均符


1
    系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上海市地方标准。
                                             7-3-14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合相关国家及地方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样品类别           检测时间                 报告编号                检测结果
 1               废气           2020.08          A220029469510102               符合标准
 2      废水、废气、噪声        2020.08          A220029469510101               符合标准
 3               噪声           2021.03          TCC-HJ-21030184-a              符合标准
 4               噪声           2021.05          TCC-HJ-21050101-a              符合标准
 5      废水、废气、噪声        2021.09                E20210924-6              符合标准
 6               噪声           2021.12                E20211203-3              符合标准
 7         废水、噪声           2022.03              H20220314001001            符合标准
 8               噪声           2022.06              H20220627004001            符合标准
 9               噪声           2022.09              H20220923003001            符合标准
 10        废气、噪声           2022.12              H20221128002001            符合标准
注:上表中,序号 1 和序号 2 的检测报告由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序号 3
至序号 6 由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序号 7 至序号 10 的检测报告由上海
爱迪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出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员工
产生的办公及生活垃圾,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废弃包装、废塑料、边角料等。危险
固废分类后专门指定堆放点,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
部门定期清运。发行人固体废物排放符合环评批复及相关环保政策要求。


       3)污染物排放前已采取适当的环保措施

       根据“关于血管介入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芙蓉花路生产基地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包含废水、废气、噪
声和固体废弃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于排放前采取的环
保措施具体如下:
序号      类型           主要污染源                           采取的环保措施
  1       废水            生活污水            格栅井预处理后,纳管排放
                   清洗、注塑、电化学抛光
                                              废气经收集后接至一根管道一起经活性炭处理
                   及热风枪、电烙铁使用工
                                              后由一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1#排气筒)
  2       废气               位
                                              废气经收集后接至一根管道一起经活性炭处理
                        组装、清洗工位
                                              后由一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2#排气筒)
  3       噪声            设备噪声            选用高效率低噪声设备,夜间不生产
                          一般固废            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处理
  4       固废
                          危险废物            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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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3 年 3 月 15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出具了《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行政管理情况的
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
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接到涉及该
公司的环境污染投诉,未有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而受到环保
部门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小,报告
期内,芙蓉花路生产基地存在超产能生产的情况,其中,2020 年度和 2022 年度
的产能利用率增大均未超过 30%,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不涉及重新报批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2021 年度由于销售订单增长较快,产能利用率增大较多。2022 年
度发行人投入使用叠桥路场地后,超产情况大幅缓解,且 2022 年度芙蓉花路实
际产量在发行人环评获批产能范围内。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废水、废气、噪声
排放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危险固体废物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按照
国家标准进行处置,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批复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前已采取适当
的环保措施且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性证明,发行人因报告期内芙蓉花
路超产能生产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特此致书!




                                           7-3-16
心脉医疗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
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 办 律 师 :傅扬远




                                                              李    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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