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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的谐波: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05-1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三年五月




                 7-3-1
                                                    目         录

第一部分 《首轮问询函》回复................................................................................. 6
一、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6
二、问题 7.关于国泰智达........................................................................................... 9
三、问题 8.关于其他................................................................................................. 12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变化....................................................... 1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4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1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4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五、发行人主要历史沿革及目前股本情况............................................................. 15
六、发行人的业务..................................................................................................... 16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八、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 20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3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24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24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四、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8
附件一:重大业务合同............................................................................................. 30




                                                        7-3-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的
谐波”或“发行人”)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
请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
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
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前述《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
见书》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下发的《关
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
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73 号,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
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报告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
情况的变化,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已出具律师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按照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进行必要的讨论,取得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提供的证明
和文件。


                                   7-3-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境外有关事宜均有赖于发行人境外律师及代理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市值预估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
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
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
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
得了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
息等方式,依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和/或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
明、确认及承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律师文件
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作出
的所有假设、前提、确认、声明及保留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
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
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

                                7-3-4
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7-3-5
                 第一部分 《首轮问询函》回复
一、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达成后,将
新增年产新一代谐波减速器 100 万台、机电一体化产品 20 万台的产能,公司前
次募投项目为年产 50 万台精密谐波减速器;本次募投项目产品是基于公司前募
谐波减速器产品多轮迭代积累后,通过精进工艺设计和技术路径生产的新一代
产品;2)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98.25%、74.81%、78.66%和 74.15%,
整体呈下降趋势;(3)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
金投入比例 24.65%;(4)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年产 50 万台精密谐波减速器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于 2017 年获得苏州市吴中区环境保护局批复;发
行人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现有产品、前次募投项目产品的
区别与联系,本次较前次募投项目产品在工艺设计、技术路径、性能指标等方
面的提升情况,是否属于重复建设;并结合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说明实
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过度融资;(2)以表格列示本次募投
项目实施前后公司产能的变化情况,并结合产品的市场空间、竞争格局、在手
订单、产能利用率、可比公司产能扩张情况等,充分说明在报告期内产能利用
率下降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与下游市场趋势变化的匹
配度,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及公司的应对措施;(3)是否存在使用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4)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的依据是否充分,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相关审批或备案。

    请发行人律师对(3)(4)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是否存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2022 年 10 月 28 日,发行
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2023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
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对本次发行部分议案及有效期进行了调整。根据前述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日,即审议本
次发行募投项目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当日,发行人尚未就本次发行募投项

                                  7-3-6
目投入资金,不存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二、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依据是否充分,本次募投
项目是否已取得相关审批或备案

    (一)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并已取得吴中区生态环境局确认,依
据充分

    1. 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具体依据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吴中环境局”)确认,发
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属行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
版)》“通用设备制造业 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和“电气机械和器材
制造业 电机制造(381)”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 5 条,“本
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该名录对通
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如下:

    行业分类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其他(仅分割、焊接、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
通用设备制造业                            组装的除外;年用非
               溶剂型涂料(含稀
齿轮和传动部件                            溶剂型低 VOCs 含         /
               释剂)10 吨及以上
制造(345)                               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
               的
                                          除外)
                     铅蓄电池制造;太阳   其他(仅分割、焊接、
电 气 机 械 和 器 材 能电池片生产;有     组装的 除外;年用
制造业 电机制造 电镀工艺的;年用溶        非 溶 剂 型 低 VOCs      /
(381)              剂型涂料(含稀释     含 量涂料 10 吨以
                     剂)10 吨及以上的    下的除外)

    根据《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经访谈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环评机构苏
州市普瑞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与该环评机构书面确认:发行人前次
募投项目“年产 50 万台精密谐波减速器项目”涉及热处理相关工艺产线建设,
因此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本次募投项目“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
采用的工艺主要包括机加工(粗加工、车削加工、钻铣加工、齿轮加工)、绕
线、焊接、组装等,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
规定的“仅分割、焊接、组装”对应类型,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涉
及环评批复。

    2. 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已补充确认该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023 年 4 月 25 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
                                     7-3-7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事
宜的情况说明>的复函》,确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 齿
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和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机制造(381)类,生产
工艺为分割、焊接及组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
年版)》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属于《名录》‘三十一 通用设备制造业-齿轮和传
动部件制造(345)和三十五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机制造(381)’仅分割、
焊接和组装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手续”。

    基于以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符合《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的规定,并已经吴中区环境局确
认,依据充分。

    (二)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关审批或备案

    1. 募投项目的内部审批

    根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2. 募投项目的用地审批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及项目备案证明,新
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地点为苏州市吴中区尧峰路北侧、走马塘
路西侧,系使用公司已有土地建设,不涉及新增土地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文
件,其已取得该项土地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苏(2020)苏州市不
动产权第 6004921 号)。

    3. 募投项目的发改委备案

    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已就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完成备案,
并取得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
证号:木政审经发备[2022]136 号,项目代码:2210-320556-89-02-887364)。

    4. 募投项目的环评审批/备案

    如前所述,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采用的工艺仅涉及机加工、焊接、组装,
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免于办理环
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范围,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5. 募投项目的节能审查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已就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完成节能审

                                  7-3-8
查,并取得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木政
审能评[2023]1 号)。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并已办理了目前阶段所必需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有关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和目录;

    2、访谈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环评机构苏州市普瑞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经
发行人及该环评机构书面确认,明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仅涉及机加工、焊接、
组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取得木渎镇人民政府及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的专项确认,明确发行人
本次募投项目仅涉及机加工、焊接、组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项目备案文件和节能审查批准文件;

    5、向发行人了解核实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募投项目是否有资金投入。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不存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的规定,并已经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专
项确认,依据充分。

    3、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办理
了目前阶段所必需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问题 7.关于国泰智达

    根据申报材料:(1)国泰智达设立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设立时的股东为
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张雨文的父亲张子燕担任法定代


                                   7-3-9
表人)和公司时任项目经理归来, 出资比例分别为 50%、50%,拟参与竞拍“张
地 2020G27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后续建设投资;(2)2020 年 9 月 23 日,
公司以 200 万元受让归来持有的 50%国泰智达股份,拟将相关地块用于发行人
子公司特种设备研发制造、气压和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研发制造、机电一体化
产品的研发制造等项目的土地储备。

    请发行人说明:(1)国泰智达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是
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其
他利益安排;(2)发行人通过收购国泰智达股权获取土地使用权而非直接参与
土地竞拍的主要考虑,是否存在相关障碍;(3)国泰智达土地款项的出资进度、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建设情况,是否会涉及募投项目建设;(4)结合江苏国泰
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国泰智达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
关键管理人员安排、发行人是否享有可变回报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能够
控制国泰智达,目前未将国泰智达纳入合并范围的主要考虑。

    请发行人律师对事项(1)(2)(3),请申报会计师对事项(1)(3)(4)
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国泰智达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是否与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一)国泰智达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泰智达暂未开展具体业务,未来国泰
智达拟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业务。根据国泰智达最近一年一期未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国泰智达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3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1,736.76              11,406.19
       资产净额                   11,414.70              11,403.20
         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11.50                   5.43
   注:国泰智达净利润为正主要系理财收益影响。

    (二)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
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经查阅国泰智达设立以来银行对账单、国泰智达财务报表并经国泰智达及

                                   7-3-10
发行人书面确认,除相关出资款项支付外,国泰智达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控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二、发行人通过收购国泰智达股权获取土地使用权而非直接参与土地竞拍
的主要考虑,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国泰智达另一持股 50%的股东紫金科技为江苏国泰 (002091.SZ)之全资子
公司,而江苏国泰作为张家港市国有上市企业,在张家港市积累有丰富的运营
经验及市场资源。发行人通过收购国泰智达股权获取土地使用权而非直接参与
土地竞拍主要考虑本次国泰智达项目地块位于张家港市,发行人通过与江苏国
泰合作投资国泰智达获取相关土地使用权,有利于发挥发挥协同效果,提高运
营效率,不存在相关障碍,具有合理性。“

    三、国泰智达土地款项的出资进度、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建设情况,是否
会涉及募投项目建设

    (一)国泰智达土地款项的出资进度

    根据国泰智达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以及国泰智达的确认,
国泰智达于 2020 年 9 月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张家港市高铁新城南苑路北
侧的“张地 2020G27 号”宗地,宗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宗地面积为 33,095.43 平
方米,出让金为 1,737.51 万元,国泰智达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
使用权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建设情况

    根据国泰智达提供的项目建设审批文件以及国泰智达的书面确认,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地块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等文件,正处于建设过程中,相关建设工作合法合规。

    (三)是否会涉及募投项目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建设地点为苏州市吴中区尧峰路北侧、走马塘路
西侧,拟使用公司已有土地建设,国泰智达“张地 2020G27 号”宗地不涉及发
行人募投项目。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上市公司江苏国泰有关双方共同投资国泰智达的公告文件;

    2、查阅国泰智达财务报表以及股东出资凭证;

                                   7-3-11
    3、查阅国泰智达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及部分资金流转凭证;

    4、取得国泰智达书面确认文件;

    5、查阅国泰智达用地文件和项目建设文件;

    6、查阅媒体有关国泰智达及其建设项目的公开报道;

    7、取得发行人关于国泰智达“张地 2020G27 号”宗地不涉及发行人募投项
目的书面确认。

    8、查阅国泰智达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国泰智达主要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业务,目前尚未开展实
际经营业务。国泰智达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资金或
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紫金科技为江苏国泰(002091.SZ)之全资子公司,而江苏国泰作为张家
港市国有上市企业,在张家港市积累有丰富的运营经验及市场资源。国泰智达
项目地块位于张家港市,发行人通过与江苏国泰合作投资国泰智达获取相关土
地使用权,有利于发挥协同效果,提高运营效率,具有合理性。

    3、国泰智达已于 2020 年 9 月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张家港市高铁新
城南苑路北侧的“张地 2020G27 号”宗地,宗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宗地面积为
33,095.43 平方米,出让金为 1,737.51 万元,国泰智达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相关地块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文件,正处于建设过程中,相关建设工作具有合规性。发
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建设地点为苏州市吴中区尧峰路北侧、走马塘路西侧,
拟使用公司已有土地建设,国泰智达“张地 2020G27 号”宗地不涉及发行人募
投项目。

三、问题 8.关于其他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自动延期条款,
请予以规范。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7-3-12
    一、发行人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延期条款的规范

    为确保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发行人治理要求,促进本次发行的顺利推
进,发行人已履行相关程序取消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涉及的自动延期
条款,具体调整内容及决策程序如下:

    原发行方案: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若公
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相
关决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现修改为: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发行人的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方案中有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条款进行
了规范,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通过后执行。

    二、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原有发行方案;

    2、查阅发行人调整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延期条款的董事会决议文件和
公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方案中有关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的条款进行了规范,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通过后执行。




                                   7-3-13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变化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已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
    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发行
    方案中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上述议案尚需发行人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根据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发
    行方案之“(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相关内容调整为: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按照有关程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最
    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除上述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上述发行方案的调整尚需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实质性条件。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一) 本次发行未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左
    昱昱、左晶,二人系兄弟关系。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二人合计持有公
    司 68,765,27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0.77%。

    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

    据此,本次发行并未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7-3-14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左
     昱昱、左晶,二人系兄弟关系。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二人合计持有公
     司 68,765,27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0.77%。

五、发行人主要历史沿革及目前股本情况

(一) 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本
     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确认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 153
     名激励对象归属 88,788 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天衡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认购资金到账情况的验资报告》(天
     衡验字(2023)00034 号),截至 2023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已收到 153 名
     激励对象以货币认缴的股款 3,763,723.32 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88,788 元,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674,935.32 元,变更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累
     计实收股本均为 168,672,168 元。

     就前述股本变动事项,尚需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手续、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 发行人目前股本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前十大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左晶                      34,382,637          20.38

       2                  左昱昱                    34,382,636          20.38

       3              先进制造业基金                 8,363,919           4.96

       4                谱润投资                     5,740,000           3.40

       5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5,430,918           3.22


                                       7-3-15
       序号            前十大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6                     孙雪珍                     5,224,251           3.1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
         7                                                2,227,633           1.32
                    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
         8                     葛卫东                     2,061,099           1.22

         9                      李谦                      1,806,767           1.0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趋势投资
        10                                                1,554,544           0.9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冻结及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
       冻结或质押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
       精密传动装置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谐波减速器、机电一体
       化执行器及精密零部件。

       根据发行人相关《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
       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3 月(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1,183.01
       万元、44,013.40 万元、44,221.48 万元和 8,750.94 万元,分别占当期发行人
       营业收入的 97.84%、99.27%、99.21%和 98.85%。

       综上所述,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
       主营业务突出。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
       露》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以及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
       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7-3-16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左晶配偶兄弟董中民控股并担
1         苏州中意塑业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吊销
                                      实际控制人左晶配偶兄弟董中民为经营者
2        苏州市沧浪区核艺轩工艺店
                                      的个体工商户
                                      实际控制人之妹左晖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            苏州众普、苏州众盛       的企业,分别持有发行人 0.86%%的股份,
                                      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实际控制人左昱昱配偶兄弟郭剑控股并担
4        苏州日晟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左昱昱配偶兄弟郭剑控股并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发行人董事、
5          苏州达信通商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李谦为该公司监事,郭剑和李谦分
                                      别持有 90%和 10%股权。该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注销
         苏州瑞莱恩生物技术产业园有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孙雪珍控股并担
6
                   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明
7        苏州市新华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华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苏州勤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明
8
                     司               华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明
9        苏州市炬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华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该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注销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明
         苏州市正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
10                                    华担任负责人的企业,该企业已于 2020 年
               公司木渎分公司
                                      8 月注销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明
         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吴
11                                    华担任负责人的企业,该企业已于 2020 年
                   中分公司
                                      12 月注销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明
         苏州市菊兰针棉织服饰有限公
12                                    华之配偶吴兰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司
                                      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父孙金
13       苏州爱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火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该
                                      企业已注销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建
14       苏州泓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建
15         苏州诚一记贸易有限公司     华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该
                                      企业已于 2023 年 2 月注销
         鞍钢产业升级一期股权投资基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先进制造业基
16
       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持股 69.93%的企业
         南京紫金先进制造产业股权投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先进制造业基
17
             资中心(有限合伙)       金持股 50%的企业
                                      董事、副总经理李谦配偶赵丽涛控股并担任
18       苏州勉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的企业,该企业已于 2019 年 7 月
                                      注销。


                                 7-3-17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9     宁波菲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王世海担任董事的企业

20     上海新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王世海担任董事的企业

21         慈兴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王世海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
                                      董事王世海为该公司母公司上海新时达智
22     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
                                      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
23                                    董事王世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公司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24
                     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25
                 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26     江苏国泰华鼎投资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27
                 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28      衢州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29     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0     江苏国泰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1     张家港市国泰投资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
                                      企业
       张家港保税区盛泰投资有限公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2
                   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3
                   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4     江苏国泰国盛实业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江苏国泰汉帛实业发展有限公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5
                   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6
               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7     江苏国泰国贸实业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8             国泰国华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9     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0     江苏国泰国绵贸易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1     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2     上海漫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7-3-18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3       衢州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张家港国泰超威新能源有限公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4
                            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5       上海国泰邦特富商贸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6        江苏国泰华欣贸易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7       上海树培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8          海南屯泉贸易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9        江苏国泰亿盛实业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10 月不再担任
                天津清研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
       50                                       公司独立董事陈恳持股 77.50%的企业
                          限合伙)
                                                公司副总经理储建华担任执行董事并持股
       51        南京名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63%的企业
                苏州璇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公司副总经理储建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2
                          限合伙)              并持有 52.5%出资份额的企业
                                                公司监事赵洪锋曾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苏州畅维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
       53                                       股 83.33%的企业,该企业已于 2022 年 2 月
                          限合伙)
                                                注销

(二) 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协议、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发行人说明,2022 年度及 2023 第一季度,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更新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2022 年度及 2023 第一季度,发行人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出售商
       品/提供劳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等。

(1)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关联方            交易内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上海新时达             销售商品            73.56           0.83%       834.94        1.87%
     江苏镌极          销售商品           121.06           1.36%       148.92        0.33%
                合计                      194.62           2.19%       983.86        2.20%




                                           7-3-19
(2) 购买商品、接收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关联方            交易内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国泰国华              采购商品                    -             -            2.68       0.02%
                合计                               -             -            2.68       0.02%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发行人说明,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新增偶发性关联交易。

八、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开璇智能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存在
       如下更新: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绿的谐波持股 64.04%;
                                  储建华持股 15.55%;
                                  苏州璇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8.5106%;
 开璇智能        2,350 万元
                                  王刚持股 7.3191%;
                                  扶文树持股 3.6596%;
                                  韦汉培持股 0.9149%。

2.     发行人直接参股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瑞步康的股权比
       例变更为 8.94%;此外发行人新增一家参股企业,其主要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出资情况
                                                                        (万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机器人的研发;
     海莫迅      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电耦合系统研发;人工
     (上海)    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服务;人工智能行业                         开璇智能
                                                                          100
     智能科技    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                         持股 30%
     有限公司    件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智能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办公设
                 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

                                                7-3-20
                                                                         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出资情况
                                                                         (万元)
                 统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伺服控制机构销
                 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
                 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
                 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二) 发行人的租赁房产
1.     向第三方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确认,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租赁的下述房产租
       赁合同已到期:

                出租                                                                 租赁面积
    承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用途
                  人                                                                 (m2)
苏州市吴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中区木渎        恒加                                                 作为其生产经
                       金桥开发区(东侧)     2022/4/10-2023/4/9                     1,221.88
特种不锈        金属                                                   营场所使用
                         木胥路第 35 幢
钢材料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租赁房产续签事
       宜正在洽谈中。

(三)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及发
       行人确认,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新增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专利证书的境内专利共计 5 项,具体如
       下: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权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限制
       开璇     中空轻量化谐波   实用                                           原始取
1                                          ZL 202222220801.1       2022.08.23            无
       智能         减速一体机   新型                                             得
       开璇     数控五轴摇篮转   外观                                           原始取
2                                          ZL 202230353392.5       2022.06.10            无
       智能             台       设计                                             得
       开璇     一种多功能小型   实用                                           原始取
3                                          ZL 202221372512.7       2022.06.02            无
       智能       摇篮五轴转台   新型                                             得
       开璇       三次谐波传动                                                  原始取
4                                发明      ZL 202011448517.9       2020.12.09            无
       智能       AC 轴双摆头                                                     得
                基于电液伺服阀
       钧微                      实用                                           原始取
5               驱动的高响应液             ZL 202221343305.9       2022.05.31            无
       动力                      新型                                             得
                      压执行器


                                             7-3-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授权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及
     发行人确认,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新增取得 1 项境外专利,具体如下:

序 专利    国家/                  专利                                    取得   权利
                     专利名称                 公开号          申请日期
号 权人    地区                   类型                                    方式   限制
   绿的             一种三次谐                                            原始
1          美国                   发明    US11536357B2       2019.03.18           无
   谐波             波减速器                                              取得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
     专利,该等专利不存在任何质押或权利限制。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及发行人确认,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国家版权局核发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 项,具体如下: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苏州麻雀智能科技
麻雀智能      有限公司 Magic 自   2023SR0340101    2023.03.1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动刀补系统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
     限制。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业务合同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确认并提供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履
     行的重大合同/协议。除特别说明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是
     指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的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主要销售合同,以及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主要采购合
     同,或其他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有重
     要影响的合同/协议,具体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重大业务合
     同”。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上述重大业务合同的
     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二) 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借款合同,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新增签署 1 项借款合同:

                                         7-3-22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以
    下简称“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89082022280928),约定借款金额为 6,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日终 1 年期央
    行 LPR 减 115 个基点计算,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置换他行贷款。

    2022 年 12 月 30 日,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向发行人放款 6,000 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上述借款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三)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新增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除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七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列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事项。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召开董事会情况如下:

    序号                  届次                         召开日期

      1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3.04.2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监事会会议文件,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召开监事会情况如下:

    序号                  届次                         召开日期

      1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3.04.2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核查,自《原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开、决议程序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7-3-23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率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
    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
    种和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相关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不存在更新。

(三) 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度审计报告、2023 年一季度报告等文件并经其确认,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
    收到的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四)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
    适当核查,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批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已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需办理环
    保审批补充取得以下文件:

    根据吴中环境局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事
    宜的情况说明>的复函》,确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

                                  7-3-24
     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和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机制造(381)类,
     生产工艺为分割、焊接及组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
     录(2021 年版)》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属于《名录》‘三十一 通用设备制
     造业-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和三十五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机制
     造(381)’仅分割、焊接和组装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
     理,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访谈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环评机构苏州市普瑞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
     发行人与该环评机构书面确认: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年产 50 万台精密谐
     波减速器项目”涉及热处理相关工艺产线建设,因此需要办理环评审批。
     本次募投项目“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采用的工艺主要包括
     机加工(粗加工、车削加工、钻铣加工、齿轮加工)、绕线、焊接、组装
     等,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仅
     分割、焊接、组装”对应类型,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涉及环评
     批复。

2. 发行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
     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不存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募投项目的批准和备案

1.   募投项目的环评审批/备案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已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需办理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补充取得吴中环境局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
     《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
     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事宜的情况说明>的复函》,复函内容详见本补


                                  7-3-25
    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之“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批”。

(二)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与实际使用情况更
    新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截至日实际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号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年产 50 万台精     年产 50 万台精
     1   密谐波减速器       密谐波减速器项           48,108.44       48,108.44     17,502.46
         项目               目
         研发中心升级       研发中心升级建
     2                                                6,536.78        6,536.78         338.43
         建设项目           设项目
                            永久补充流动资
     3   超募资金                                         不适用     22,000.00     22,000.00
                            金
                     合计                                  ——      76,645.22     39,840.89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更新
    如下:
                                                                                  单位:万元

                                                                                        收回
          开户银行              类型               金额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保本理财        2,000.00        2021-11-10   2022-2-10   已收回
     吴中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木渎        结构性存款       5,000.00        2021-11-12   2022-3-31   已收回
     支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       2,000.00        2021-9-23    2022-4-23   已收回
     公司木渎支行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结构性存款       5,000.00        2021-12-17 2022-12-17 已收回
     狮山支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       3,800.00        2021-12-17   2022-7-17   已收回
     公司木渎支行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结构性存款       15,000.00       2021-9-17    2022-9-17   已收回
     狮山支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       6,000.00        2021-9-17    2022-3-18   已收回
     公司木渎支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       5,000.00        2021-9-17    2022-9-18   已收回
     公司木渎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保本理财        2,000.00        2022-2-14    2022-5-16   已收回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7-3-26
吴中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       2,000.00    2022-1-20    2022-3-31   已收回
公司苏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       2,000.00     2022-4-1    2022-6-30   已收回
公司苏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木渎   结构性存款       5,000.00     2022-4-6     2022-7-8   已收回
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       2,000.00    2022-6-13    2022-7-13   已收回
公司苏州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保本理财        3,700.00    2022-3-21    2022-6-21   已收回
吴中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木渎   结构性存款       3,000.00    2022-3-21    2022-6-17   已收回
支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       1,800.00     2022-7-4    2023-1-20   未收回
公司木渎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       5,000.00    2022-7-16    2022-10-15 已收回
公司苏州城中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结构性存款       3,900.00    2022-8-15    2022-11-15 已收回
吴中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       2,500.00    2022-7-19    2022-8-19   已收回
公司苏州分行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结构性存款       6,200.00    2022-9-20    2022-10-20 已收回
狮山支行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结构性存款       8,000.00    2022-9-20    2022-12-20 已收回
狮山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木渎   结构性存款       2,900.00    2022-8-29    2022-11-29 已收回
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木渎   结构性存款       6,500.00    2022-9-27    2022-10-31 已收回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协定存款        7,000.00    2022-10-18 2022-11-29 已收回
公司苏州木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协定存款        4,000.00    2022-11-30 2022-12-30 已收回
公司苏州木渎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木渎   结构性存款       4,800.00    2022-12-8    2023-3-31   未收回
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大额存单        2,000.00    2022-12-21    2023-1-9   未收回
公司苏州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大额存单        1,000.00    2022-12-21    2023-1-9   未收回
公司苏州分行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国债逆回购       10,000.00   2022-12-30    2023-1-3   未收回
公司

                                7-3-27
      合计                  -        129,100.00     -      -        -

十四、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涉诉及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
     诉讼或行政处罚情况。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涉诉及行政处罚情
况

     根据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新增诉讼或行政处罚情况。



                                (以下无正文)




                                  7-3-2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赵吉奎




                                         经办律师:
                                                          张尹昇




                                                        年      月    日




                                7-3-29
附件一:重大业务合同

一、经销合作协议

  序号          签订年度                客户名称                            主要内容              执行情况
    1              2022.12              经销商一                           谐波减速器              执行中
    2              2021.12              经销商一                           谐波减速器             执行完毕
    3              2023.01              经销商二                           谐波减速器              执行中
    4              2022.01              经销商二                           谐波减速器             执行完毕
    5              2021.01              经销商二                           谐波减速器             执行完毕
    6              2020.01              经销商二                           谐波减速器             执行完毕
    7              2018.10              经销商二                           谐波减速器             执行完毕
    8              2020.03              经销商三                           谐波减速器              执行中
    9              2015.03              经销商三                           谐波减速器             执行完毕


二、销售合同

  序号    签订日期           客户名称                   销售产品内容     总金额(含税)(万元)     执行情况
   1       2022.11           客户一                         谐波减速器          1,334.32             执行中
   2       2022.05           客户二                         谐波减速器          2,649.89             执行中
   3       2022.04           客户三                         谐波减速器          1,087.03             执行中




                                                   7-3-30
  序号    签订日期   客户名称           销售产品内容         总金额(含税)(万元)   执行情况
   4       2021.07   客户一                 谐波减速器              1,113.93          执行完毕
   5       2019.06   客户四                 谐波减速器              1,116.70          执行完毕


三、采购合同

  序号    签订年度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总金额(万元)     执行情况
   1       2022.10     供应商一                     钢材               392.04          执行中
   2       2022.03     供应商二                     钢材               724.56         执行完毕
   3       2021.04     供应商二                     钢材               362.28         执行完毕
   4       2022.06     供应商二                     钢材               734.05         执行完毕
   5       2022.06     供应商一                     钢材               765.00         执行完毕
   6       2022.03     供应商一                     钢材               695.27         执行完毕
   7       2019.03     供应商三                软件产品与服务          698.63         执行完毕
   8       2019.03     供应商三                     设备               2,506.94       执行完毕
   9       2017.05     供应商四                   工程施工            59,950.00       执行完毕




                                   7-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