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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盾量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4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科
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集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
无充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
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议召开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