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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威生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30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
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
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
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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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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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分配方案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证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不当
的情况下,应采纳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
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安排及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为主持;委员会召
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主任委员
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信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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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介绍情
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去
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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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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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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