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邮编:100005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P.R.China 电话(Tel):(86-10)6652 3388 传真(Fax):(86-10)6652 3399 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jzj@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相关法规”)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泽 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1 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其中,上述公告的发布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知和公告,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 淀区杏石口路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1 号楼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所 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476,022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99%。根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5 名, 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8,532,586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465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宇翔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投票。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4,008,608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3,935,86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2%;反对 72,744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3,935,86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2%;反对 72,744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3,935,86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2%;反对 72,744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3,935,86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2%;反对 72,744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3,935,86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2%;反对 72,744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601,208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0%;反对 72,74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3 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3,935,86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2%;反对 72,744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3,935,86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2%;反对 72,744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601,208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0%;反对 72,74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王宇翔、张燕及北京航星盈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 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673,95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673,95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4,008,608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3,935,86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99.9362%;反对 72,744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601,208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0%;反对 72,74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刘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1,962,60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54%。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6,627,947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29%。 (2)关于选举孟丽荣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1,962,60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54%。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6,627,947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29%。 (3)关于选举赵明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1,962,60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54%。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6,627,947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2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