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依科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0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邮编:200120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3-01-06-02
致: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
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2023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上海
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上海华
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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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 1388
号 13 栋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74 人 , 代 表 股 份
33,631,697 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674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股份 20,122,6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738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0 人,代表股份 13,509,01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5.936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查验其股东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1 人,代表股份
14,683,2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321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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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31,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31,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31,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31,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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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31,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31,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683,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31,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683,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68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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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683,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励寅、潘旻、陈伟回避表决。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682,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40%;
反对:8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励寅、潘旻、陈伟回避表决。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30,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3%;
反对:8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7%;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682,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40%;反对:8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0%;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1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31,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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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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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泽 昌律师事务所
(本 页无正文,为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D之签署页)
经 办 律 师 : 脏
宋俊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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