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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美上海: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公告2023-08-05  

                                                    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3-034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
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
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
项。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意见。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9号),公司于
2021年11月18日首次公开发行A股43,355,753股,每股的发行价为人民币85.00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685,239,005.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03,980,484.66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下简称“募
资净额”)为人民币3,481,258,520.34元。上述募资净额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I10561号《验资报告》予以
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
8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盛美半导体设备(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
编号:2023-032)。




    三、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
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基本情况和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前提下,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
程等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
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
付的募投项目款项,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定期抄送保荐机构;
    (三)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
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保证金,并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或保函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从募
集资金专户中转出相应款项之后,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人;
    (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
证或保函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并用于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
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
    (五)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到期后,该保证金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
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资金,剩余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
户中的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六)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
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来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是为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
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
付募投项目款项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
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监事会
同意本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
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将对此事项实际
操作流程进行监督,并督促公司加强管理。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通过开设募集资
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
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
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