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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8月修订)2023-08-26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促进企
业内部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开展的审计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常设机构,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
的领导和监督。审计部根据董事会要求,根据需求可随时对公司相应的工作进行
审计。审计部可临时组织有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技术性
较强的审计项目,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
好的职业道德,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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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证独立性和客观性,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的流程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
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
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
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经营、财务收
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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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五)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环节的内部控制设
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规性、
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二)内部控制审计:对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
建立健全性、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评价。
    (三)专项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
工程项目(含募投项目)审计、进出口业务及 AEO 高级认证标准审计、产品研
发审计、离任审计等。
    (四)重大事项审计: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大额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等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计划:制定审计部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预期要完成的审计
任务所作的工作安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在本年度编制下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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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方案:内部审计方案是根据审计目的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所
需要的审计内容、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做出的安排。



    第十五条 审计通知:审计项目确立后,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由审计部负
责人向被审计单位签发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可直
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审计人员通过内控测试、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
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在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内部审计人员及时编制
正式的审计报告,经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被审计部门应按审计报告的建议及时做出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
告审计部。对审计建议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由公司董
事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跟踪:审计部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采纳
审计建议、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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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部分相关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执行整改情况跟踪报告;
    (七)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 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
整理、归集汇总,编制档案目录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审计部可根据审计项目
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 5 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
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须经审计负责人同意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负责人同意,董事会签字后方可进行。
档案销毁时需指定人员监销,销毁清册需长期保存以备查考。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
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下列作为员工个人考核结果的重要因素,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警
告、扣除绩效奖金、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及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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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警告、扣除绩效奖金、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及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与修订权归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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