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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众精工:博众精工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10-31  

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3-067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30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24.329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44,664.78 万股的

         0.95%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 2023 年 10 月 30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6.3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90 名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 424.329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
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
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秦非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 年 8 月 16 日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8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4)。
    4、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3-058)。
    5、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以 6.3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4.329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1 名激励对象离职,
有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及相应权益份额,上
述共涉及限制性股票 10.952 万股。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514 名调整为 490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 435.281 万股调整为 424.329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8.36 万股调整
为 47.15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
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并以授予
价格 6.39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4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4.329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并以授
予价格 6.39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4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4.329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30 日。
    2、 首次授予数量:424.329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4,664.78 万股的 0.95%。
    3、首次授予人数:490 人。
    4、首次授予价格:6.3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
  第一个归属期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
  第二个归属期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
  第三个归属期                                                                2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国籍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序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或地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号                                                                      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区                        股)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蒋健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96        2.3236%           0.0245%
                        董事、副总经
 2       韩杰    中国                             9.78        2.0745%           0.0219%
                        理、董事会秘书
 3      黄良之   中国     财务总监                7.51        1.5933%           0.0168%
                        副总经理、核心
 4      马金勇   中国                             2.66        0.5642%           0.0060%
                          技术人员
                        副总经理、核心
 5       孟健    中国                             1.88        0.3983%           0.0042%
                          技术人员
                        副总经理、核心
 6      杨愉强   中国                             1.10        0.2322%           0.0025%
                          技术人员
 7      陟传明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72        0.3650%           0.0039%

 8      朱晓锋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25        0.2655%           0.0028%
                        3C 运营大客户
                 中国
 9      范世明          业务部业务二              1.72        0.3650%           0.0039%
                 台湾
                          部总经理
                        3C 运营大客户
                 中国
10      张永详          业务部商务部              0.63        0.1328%           0.0014%
                 台湾
                        资深项目经理
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 480 人)                 385.13       81.6855%           0.8623%

三、预留部分

预留部分                                         47.15       10.0000%           0.1056%

合计                                            471.48      100.0000%           1.055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
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 21 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并同意以 6.3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 490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424.329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
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并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6.07 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50%、15.54%、14.0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
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采用公司上市以来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8,447.38           1,005.99         5,336.70          1,628.82          475.86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
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
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不包含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47.15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股份支付费用。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47.15万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
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
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
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
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
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
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依
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
不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