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点、 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及由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向子公司增 资实施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华 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智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华大智造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及由向 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向子公司增资实施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8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319,475 股,发行价格为 87.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3,602,231,830.5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17,677,388.48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284,554,442.02 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6 日,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深 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企业首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 字第 2201281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1 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额(万元) 1 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 126,437.19 126,437.19 基于半导体技术的基因测序仪及配 2 19,787.44 19,787.44 套设备试剂研发生产项目 3 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 29,784.30 29,784.30 4 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29,627.10 29,627.10 5 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12,148.50 12,148.50 6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35,000.00 总计 252,784.53 252,784.53 三、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 施主体、实施方式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进行延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 延期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项目名称 状态日期 状态日期 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2023 年 12 月 2024 年 12 月 上述募投项目于 2020 年立项规划建设周期,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6 日。立项计划建设周期与实际募集资金到账的时 间差异,使项目在资金投入上出现时间差,项目推进受到较大影响。公司基于审 慎性原则,结合当前该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在保持募投项目的 实施主体、资金用途等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拟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日期将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四、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的调整情况 (一)调整项目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 1、调整项目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因新增生产需求及工艺流程发展的需要,公司对“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 2 基地项目”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优化规划方案对厂房、仓库等建筑面积进行了 增加,并按照政府规划验收要求对应增加了地下车库面积。优化规划方案整体面 积共增加 35,699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增加了 12,437 平方米用于化学合成 dNTP 及磁珠的研发与生产以及仓库存储。 公司一直重视上游核心原材料的自主可控。工具酶在分子诊断、基因测序等 生物技术中是极其重要的核心原材料,为了实现测序试剂及样本处理试剂部分原 料的自产自供,公司拟在“武汉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新增测序 dNTP 物料及磁珠生产线,新增 dNTP 物料产能 2,363.74L,磁珠产能 20,000L。因此, 研发、生产及仓库存储面积需求增加。原规划方案中的生活配套面积比例受政策 所限,无法满足公司未来人员扩张的工作生活需要,后公司与当地政府积极沟通, 得以调增生活配套面积。 建设面积增加导致总投资额增加及相应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本次优化规划方 案未改变该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未发生变更。该募投项 目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建设。 华 大 智造 智能 制造 及 研发 基地 项目投 资总 额由 126,437.19 万元 调 整 为 154,520.04 万元,增加投资总额 28,082.85 万元,增加比例为 22.21%,新增投资 额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 2、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项目 调整前投资金额 调整后投资金额 1 建设投资 109,061.70 137,144.55 1.1 建筑工程费 68,708.50 82,888.83 1.2 设备购置费 29,847.41 38,659.49 1.3 设备安装费 1,492.37 1,932.98 1.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820.00 7,132.56 1.5 预备费 5,193.41 6,530.69 2 铺底流动资金 17,375.49 17,375.49 项目总投资 126,437.19 154,520.04 (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将由武汉生工进行测序化学试剂、磁 3 珠的生产,该部分生产设备由武汉生工负责采购,因此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 展需要,公司拟新增武汉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智造”)的全 资子公司武汉生工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来将通过增资或借款的方式将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划转至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专户。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主要生产经 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主营业务 营地 2500 万元人 武汉智造持 测序化学试剂及磁珠 武汉生工 武汉 2020/9/23 民币 股 100% 等原料的生产和销售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董事会授权财务负责人对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调整情况 (一)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 投项目 1、深圳销售作为公司境内统一的销售主体,承接中国营销中心对外日常经 营工作。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 目实施进度,公司决定新增全资子公司深圳销售作为募投项目“华大智造营销服 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董事会授权财务负责人对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2、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主要生产经 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主营业务 营地 基因测序设备、试剂及 5,000 万元人 华大智造持 深圳销售 深圳 2021/4/15 配套产品,实验室自动 民币 股 100% 化系列等产品的销售 3、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深圳销售增资的情况 (1)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深圳销售作为“华大智造 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拟对深圳销售增资 13,503.67 万元,全 部计入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深圳销售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 13,503.67 万元。 (2)本次增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增资交易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增资前股权结构:深圳销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增资后股权结构:深圳销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增资对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 2023 年 6 月 30 日/2023 年 1-6 月 资产总额 175,263.08 158,513.08 资产净额 -2,733.30 1,893.99 营业收入 187,239.42 128,747.84 净利润 -2,721.84 3,943.89 注:2022 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2023 年 1-6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对项目进行延期 5 上述募投项目于 2020 年立项规划建设周期,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6 日。立项计划建设周期与实际募集资金到账的时 间差异,使项目在资金投入上出现时间差,对网点的建设进度造成一定影响;同 时因该募投项目实施网点较多,分布较广,海外营销网点的铺设需要结合公司的 实际发展战略和业务布局进行调整,因此拟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进行延长,具体情况如下: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延期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项目名称 日期 状态日期 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 2023 年 12 月 2024 年 12 月 项目 (三)调整项目实施地点 为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与经营环境,推动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现结 合公司募投项目具体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取消台北、印度、瑞 典等网点,增加中国香港、美国为“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分别辐射境外营销网络中的欧非、亚太、美洲等多个市场。 由于中国香港在串联内地和海外区域方面具备显著优势,且其目前亦通过持 续增加科技创新投入以推进前沿科技布局,未来潜在业务机会较中国台湾更为丰 富。同时,鉴于美国东海岸波士顿地区作为科研高地,在科研创新与应用领域对 平台工具存在持续用户需求,建设美国东海岸营销网络点,有助于快速覆盖东部 客户群体,提升服务效率及市占率。本次调整营销网点的建设,将完善公司国内 外的营销网络体系,提升售前、售中、售后环节的业务支持能力,从而进一步扩 大市场份额。 (四)调整内部投资结构 1、调整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及合理性 为满足未来营销建设需求,公司拟对营销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主要 为调整优化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市场推广等相关费用,增加人员 薪酬相关费用,有利于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营销拓展、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作用, 完善公司营销网络建设。 6 本次营销募投增加的人员主要为销售人员、技术支持人员、仓储人员等。公 司采取直销和经销相结合的营销方式,对于新增的营销网点需要招聘增加当地工 作人员,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公司主营产品为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试剂,在建设网 点过程中需要有专业的仪器维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参与机器调配。同时,为配合全 球物流仓储设置,对有仓储需求的地方增加的仓储物流人员。 基于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调整,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等相 关费用有所减少,该部分费用将用于上述新增配备人员的薪酬支出,募投项目投 资总额不变,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2、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项目 调整前投资金额(万元) 调整后投资金额(万元) 1 场地租赁费 6,807.00 5,445.30 2 场地购置费 6,000.00 6,000.00 3 场地装修费 2,968.00 2,863.35 4 设备购置费 8,903.27 7,046.61 5 设备安装费 445.16 - 6 其他实施费用 3,417.00 8,271.85 6.1 人员培训费 427.00 76.57 6.2 市场推广费 2,990.00 2,371.05 6.3 人员薪酬 - 5,824.23 7 预备费 1,086.67 - 项目总投资 29,627.10 29,627.10 六、部分募投项目由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向子公司增资实施的具体情 况 (一)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情况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武汉智造增资 126,437.19 万元,增资金额全部计入新增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完成后,武汉智造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拟对青岛智造增资 19,787.44 万元,增资金额全部计入新增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完成后,青岛智造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前期以无息借款方式投向武汉智造用于“华大智造智 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的 126,437.19 万元募集资金,以及投向青岛智造用于“基 于半导体技术的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试剂研发生产项目”的 19,787.44 万元募 7 集资金。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增资交易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增资前股权结构 武汉智造和青岛智造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增资后股权结构 武汉智造和青岛智造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增资对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武汉智造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482,394.34 449,627.66 资产净额 111,711.17 126,434.96 营业收入 247,627.99 97,455.98 净利润 26,728.67 14,709.61 青岛智造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70,816.59 45,106.47 资产净额 -11,065.15 -17,089.79 营业收入 40,605.00 11,501.18 净利润 1,450.42 -6,030.63 注:2022 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2023 年 1-6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七、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总 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及由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对公司的影 响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及“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仅涉及项目进 8 度的变化,其中“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未改变募投 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和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二)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对新增实施主体进行增资的影响 本次增加武汉智造全资子公司武汉生工作为“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 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 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销售作为“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的实施主体,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本 次对“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深圳销售进行增资,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并且可以优化子公司资产 负债结构。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资行为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 用方向和投资总额,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无不利影响。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是结合募投项目具体 实施情况及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变更调整后,有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和募集资 金使用安排。 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投资总额及内部投 资结构,以及调整“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未改变募 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也未取消原募投项目和实施新项目,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 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9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由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向子公司增资实施的 影响 1、本次增资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将增强两个重要生产基地——武汉智造和青岛智造的经营 实力,保障公司的生产能力。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9 日科创板上市,收到的募集 资金以借款方式投向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现基于优化子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公 司整体发展战略考虑,本次增资拟将前述对子公司借款变更为向子公司增资实施 募投项目,本次增资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2、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本次增资前后,武汉智造和青岛智造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不会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3、风险分析 (1)风险因素 本次增资完成后,如子公司不能有效运用资金,顺利推进生产建设,将可能 出现投资不及预期的风险。 (2)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政策的要求,积极推进华大智造智能 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建设,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行》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10 防范和应对该风险。 八、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华大智造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 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对“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延期;同意调整“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的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 构,并增加武汉华大智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生工”)作为该项 目的实施主体,新增投资额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同意“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 心建设项目”延期、调整部分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并增加深圳华大智造销 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销售”)作为该项目的境内实施主体,同时使用募 集资金对深圳销售增资,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由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向子公司增 资实施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 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系依据公司实际 发展需要和部分募投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做出的,该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 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 11 2、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由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向子公司 增资实施将增强公司重要生产基地经营实力,保障公司的生产能力。该事项对公 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本次增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的情况。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由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 向子公司增资实施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1、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 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有序推进,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募集资金,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 分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 2、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由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向子公司增 资实施将增强公司重要生产基地经营实力,保障公司的生产能力。该事项对公司 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本次增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的情况。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12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由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向 子公司增资实施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总额 及内部投资结构及由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向子公司增资实施是基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 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及由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向子公司增资实 施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