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智造:关于研发中心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公告2023-12-13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3-056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研发中心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大智造”)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研发中心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变
更“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实施方式由购置办公楼建设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
变更为使用现有可使用的房产开展研发项目,实施地点由深圳市南山区变更为深
圳市盐田区,以及对应调整投资结构并同意将项目建设期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
的核查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8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319,475 股,发行价格为 87.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3,602,231,830.5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17,677,388.48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284,554,442.02 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6 日,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深
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企业首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
字第 2201281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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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金额(万元)
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
1 126,437.191 126,437.19
项目
基于半导体技术的基因测序仪
2 19,787.44 19,787.44
及配套设备试剂研发生产项目
3 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 29,784.30 29,784.30
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
4 29,627.10 29,627.10
目
5 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12,148.50 12,148.50
6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35,000.00
总计 252,784.53 252,784.53
三、 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
1、变更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在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公司拟将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方
式由购置办公楼建设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变更为使用现有可使用的房产开展
研发项目,同时,实施地点从深圳市南山区变更为深圳市盐田区。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为 7,529.73
万元。公司在规划该募投项目时,由于当时的经营办公场地较为紧张,因此当时
计划在深圳市南山区购置办公场地。目前,公司自有房产将陆续投入使用,公司
获得将生产经营场地进行优化配置的空间,且考虑到购置场地后仍需进行较长时
间的改建,因此,公司决定将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由在深圳市南山区购置办公楼
建设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变更为使用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可使用的房产开展研
发项目。
变更实施方式后的“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将减少原有的场地购置费、装
修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投资项目投入,剩余募集资金将全部转入研发费
用投入。未来,公司拟继续加大对测序建库应用产品等课题及新产品的研发投入,
1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将“华大
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的总投资额增加为 154,520.04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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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该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有利于公司后续进一步扩充开
展上述研发项目,将有助于公司更好地把握相关技术发展趋势,更好地满足各类
客户对相关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产品性能及稳定性不断升级的需求,从而更有
针对性地进行新产品及技术研发,以减少研发不确定性,进而进一步提升公司产
品的品质、缩短产品及工艺研发周期,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2、变更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根据变更后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公司将会减少原计划在深圳市南山
区购置场地的相关场地购置费、装修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投资项目投入,
变更为位于深圳市盐田区的公司厂房进行实施,该募投项目剩余的 22,254.57 万
元募集资金将全部投入研发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比例 投资总额 比例
1 场地购置费 16,500.00 55.40% - -
2 装修工程费 900.00 3.02% - -
3 设备购置费 4,526.63 15.20% 1,424.73 4.78%
4 设备安装费 226.33 0.76% - -
5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98.75 1.34% - -
6 预备费 1,127.59 3.79% - -
7 研发费用 6,105.00 20.50% 28,359.57 95.22%
合计 29,784.30 100.00% 29,784.30 100.00%
(二)募投项目延期
1、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于 2020 年对“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进行立项及规划建设周期,投
资规划形成时间较早,其可行性方案是基于公司当时的发展战略及业务开展情况
等因素确定。公司始终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体规划进行募投项目建设,审慎
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密切关注市场需求及行业前
沿发展趋势。随着业内更多新技术路线的不断涌现,公司仔细论证研发方向和选
取研发课题。综合考虑项目实施进度和研发项目的研发周期,经公司审慎研究,
将“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公司将继续加快推动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争取早日使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
态,通过技术升级和工艺优化来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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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前,公司计划采用购置办公楼的实施方
式。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后,公司未来将充分利用可使用的房产开展“华大智
造研发中心项目”并将原用于场地购置费等项目的募集资金进一步用于公司未来
重点研发的核心业务线产品和新技术课题的研发,在综合考虑项目实施进度和新
研发项目的研发周期的前提下,拟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
长,具体情况如下: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延期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项目名称
日期 状态日期
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 2023 年 12 月 2025 年 12 月
四、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期是对募投项
目建设进行的合理调度和科学安排,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性质和投资目的,不存在
改变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正常推进和公司的正常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研发中心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期系依据
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研发中心募投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该调整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研发中心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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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研发中心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有序推
进,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
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内部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研发中心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
及延期的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
点及延期的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目前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本次“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
地点及延期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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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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