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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洛耐:中钢洛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06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

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决策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

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

该任期内,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

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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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战略委员

会负责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属于董事会

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其他董事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意,

可随时通知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

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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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会议或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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