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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特气: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12-23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及时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董事会办公
室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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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 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六) 其他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重大信息范围及报告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变更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关联
交易事项、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件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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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
分类发生变更;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十二)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十三)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
信息;
    (十四)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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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商标等)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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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注:上述指标所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
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市值”,是指
公司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九条 重大交易中特别注意事项发生时应及时报告,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对外担保;
    (二)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已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
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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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成交额,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注:以下为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第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累计金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
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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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报告: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
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
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八)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九)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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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十二)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六)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八)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
外担保;
    (十九)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
清算;
    (二十)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异常波动;
    (二十一)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
定通知;
    (二十二)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三)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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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六)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二十七)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控制权变动、对公司进行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
序、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十八)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
者传闻;
    (二十九)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
    (三十)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
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或出现债务逾期
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三十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等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三十二)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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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重大诉讼、仲裁,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人应在知悉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
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
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及实施决
议;
       (2)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须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
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须及时报告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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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须
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须及时报告
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
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6)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须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
   第十四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 11 -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第十六条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
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解释有关问题。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负责。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
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
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
将追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降职、降薪、解



                            - 12 -
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 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 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
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 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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