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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特光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06-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陕西莱
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莱特光电首次公
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陕
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412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243,759 股,并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 完成后总 股本为
402,437,58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69,741,846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的 91.8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695,739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8.1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股东 3
名,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479,3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自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取得公司首发前股份之
日(2020 年 6 月 23 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起上市流通(因 2023 年 6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
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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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
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 机构股东成都鼎量圳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首发前
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本企业取得首发前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上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上述首发前股份。

    3、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
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
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机构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量淳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首发前
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共持有公司 700,673 股首发前股份,其中 538,979 股股份系申
报前 6 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上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


                                  2
购上述首发前股份;其余 161,694 股股份系申报前 12 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
人处受让股份,自取得上述 161,694 股首发前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上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上述首发前股
份。

       3、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
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
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自然人股东罗勇坚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本人取得首发前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
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
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479,30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62%,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


                                      3
股,限售期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取得公司首发前股份之日(2020 年 6 月 23
日)起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因 2023 年 6 月 23 日为
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流通数量        股数量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股)
          成都鼎量圳兴股权投资合
 1                                    1,994,221       0.50%    1,994,221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量淳
 2        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700,673         0.17%    161,694       538,979
                限合伙)

 3                罗勇坚              323,388         0.08%    323,388          0

                合计                  3,018,282       0.75%    2,479,303     538,979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2,479,303                   36

               合计                       2,479,303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査意见岀具日,莱特光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
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莱特光电对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莱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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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家骥                    刘纯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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