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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埃夫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松江区中心路 1158 号 5 幢 102 室上海埃奇机器人技术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
法规”)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1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
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
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1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和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 4 名股东),代表股份


                                     2
数为 19,52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6 名,代表股份数为 259,315,21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4 名(代表 4 名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05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3 年 5 月 22 日)的 9:15-15:00。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
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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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8,839,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8,839,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8,839,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议案 4《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8,839,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8,839,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54,000 股,占出席


                                    4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议案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8,839,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议案 7《关于 2023 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议
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8,839,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54,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8,688,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15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8,903,2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弃权 15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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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8,839,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54,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议案 10《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8,839,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议案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8,839,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54,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6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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