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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埃夫特:埃夫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11-29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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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
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
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
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即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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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特定机构调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八)现场参观;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路演活动;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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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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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
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
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
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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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
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
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
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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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
作事务。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和提前预约,提供来
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证券部据此协调相关部门准备回复材料。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开始前,证券部应当督促来访者签署《承诺书》
(附件 1)。
     如特定对象需要到公司研发、生产现场参观,公司应至少指派两人以上
(含)陪同接待、参观、调研,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的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 2)并向投资者予以披露。如特定对象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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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沟通形成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应在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公司,
由公司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各项活动,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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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
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
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
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本办法公开。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
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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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公司中小股东、机构
投资者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
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
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
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
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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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办
法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
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
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上证e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
沟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
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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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
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
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正式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对本办法的修订亦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附件1:承诺书
     附件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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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附件 1

                                承诺书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以下为方便表
述,简称为“来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来访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来访过程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来访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来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
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来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
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对贵公司向本人(公司)提供/介绍的全部有关贵公司
之“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本人(公司)在来访过程中所接触和获知的所有
“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保密;
     (七)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来访活动,时间为:                ;
     (九)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
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来访,视
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特此承诺。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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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附件 2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新闻发布会
 投资者关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
  (如有)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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