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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埃夫特:埃夫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11-29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可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敏感信息,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利益的,可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等情形,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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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
程序,规避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证券部召
集知悉该特定信息的相关业务部门或下属公司负责人填写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审批表,并将涉及特定信息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登记、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或其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相关知情人的签署的保密承诺或保密义务通知回执(如需);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文件;
     (七)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于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相关部
门或下属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通报相关情况,公司证券部
应当在第一时间核实相关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其进展情况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存在其他违反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或本办法的行为,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上述行
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负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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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或公司的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如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
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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