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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埃夫特:埃夫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11-29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埃夫特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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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应当关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督促其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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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并应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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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
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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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
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科创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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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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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
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
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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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致使
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
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正式施行。对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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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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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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