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威: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30
证券代码:688213 证券简称:思特威 公告编号:2023-059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 889 号科技绿洲四期 8 号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普通股股东人数 8
特别表决权股东人数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72,663,21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98,888,942
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
273,774,275
权数量为: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0.2535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15.9887
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4.264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辰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孟亚文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汉坤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江金山、徐云云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53,643,79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98,888,94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 273,774,27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98,888,94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 273,774,27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98,888,94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 273,774,27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票 比例 票
序号 票数 比例(%)
(%) 数 (%) 数
4 关于开展外汇 28,898,09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4 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份分为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及普通股份,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除议案 1 不适用特别表决权外,其余议案均为适用
特别表决权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在适用特别表决权议案时,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
人每股可投五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
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江金山、徐云云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