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人:对外担保制度2023-10-31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
商业汇票、保函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
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子公司
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请外单位为
其提供担保应及时报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备案;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财务部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当提前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
附件,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财务情况、资信情况、
纳税情况、还款能力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或其他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的措施;
(七)其他对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附件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收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担保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执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
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了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之
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申请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或
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
对应。申请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应当拒绝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时,认为必要的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进
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
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五条 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披露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上述数
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控制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部负责事前审查,并出具明确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督促被担保人办理反担保
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合同签署后由财务部负责妥善保管与担保事项相
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并书面知会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
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
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
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
事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由财务部负责监控。财务部应当指定
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
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就对外担保实施情况
列表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如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详情,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书面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方案,采取
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
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当作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
改亦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及时修订。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