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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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开
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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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授予价格 29.68 元/股,
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纪鹏、贺强、管清友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