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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富吉: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10-21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吉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0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9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2.5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864.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983.84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44 号)。募集资
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募投项目使用募
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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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了变更。具体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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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后募集资金 变更后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计划投入金额   计划投入金额

         光电研发及产业化和研发中心建
  1                                     34,681.32         25,652.97      25,652.97
                   设项目

 1.1       光电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26,780.90         19,809.21      12,809.21

 1.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900.42          5,843.76       5,843.76

         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
 1.3                                         0.00              0.00       7,000.00
                   建设项目

         工业检测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建设
  2                                      9,764.03          7,222.23       7,222.23
                     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554.65          4,108.65       4,108.65

                  合计                  50,000.00         36,983.84      36,983.84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了人民币 10,000 万元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对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与使用,没有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正常进行。截至 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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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的《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
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
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并且公
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
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
的同意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
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前提下,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包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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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
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不超过 12 个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
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无异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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