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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敏芯股份: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31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程序,优化董事会与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遴选、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

三条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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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选择标准和程序,形成决定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和选择标准;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和要求,未经候选人同意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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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决议并报送董事会;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

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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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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