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10-31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
持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知悉并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相关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
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证
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
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本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
况。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
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
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
参与询价转让: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处于年度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年度
报告的,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
询价转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次性
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
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
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二十三条 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或者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的,还应当同
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就有关持股变动事项所作出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
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
同遵守《减持细则》以及其他减持相关规则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分别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
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均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
立等形式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应当提前 2 个
交易日、计划减持公司股份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附
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后,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的
确认函》(附件二)的形式给出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
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
计划。董事会秘书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确认。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增持公司股份的 2 个交易日前、
首次减持公司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根据相关规则要求视情况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并
公告增、减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
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增持达到计
划数量(金额)或区间下限 50%的或原定增持计划期间过半时应当及时披露增持
进展情况。若原定增持计划期间过半,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除应及时披露增持
进展情况外,还应于此后每月披露一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公司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有关增持主体应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
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每增持或者减持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
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告。
每增持或者减持 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
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违反前款规定买入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股份增、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增、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增、减持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三)向
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申报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两个交
易日内,填写《董监高人员近亲属(相关法人或组织)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
件四),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若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向江苏证监局报
告和上交所报告,并就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上报江苏证监局和上交
所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外予以披露。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对相关人员的所得收益予
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内部处分或交由有关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内”、“未超过”包括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一
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3668)交易。具
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号
本人身份(可多选)□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事由
拟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拟交易时间区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拟交易数量(股) 股
拟交易价格区间 元/股—— 元/股
拟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交易期间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
价敏感信息。
本告知函应于买入前 2 个交易日,卖出前 17 个交易日送达证券部。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
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函确认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
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届时请终止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
□不同意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三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于近期进行了公司股票的交易,该交易进行前已获得公司《买卖公司股
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编号: )的批准。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交易的具体
情况申报如下并保证以下买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号
本人身份(可多选)□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请注明)
交易事由
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交易时间 年 月 日
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本次交易详情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股) 本次变动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股) 成交均价
(元/股)
数量 数量 数量
注:请务必于买卖后两个交易日内将此申报表送达公司证券部。
申报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董监高人员近亲属(相关法人或组织)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交易人姓名或名称 报告人
交易人身份证号码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券账号
与交易人关系密切的董监高姓名:
交易人身份
□配偶 □父母 □子女 □其他(请注明)
交易事由
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交易时间 年 月 日
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本次交易详情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股) 本次变动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股) 成交均价
(元/股)
数量 数量 数量
本人保证以上买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 注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务必于买卖后两个交易日内将此申报表送达公司证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