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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创药业: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人员组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职责权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附     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和召集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
               议;
         (五) 在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时,向董事会提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的建议;
         (六)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
         (七)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
               果提出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应当不迟
           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天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员总数的 1/2 时,
           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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