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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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委
员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公
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
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
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
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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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
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
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
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至
五条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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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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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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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
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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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
(四) 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当有 2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特殊或紧急情
况下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
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
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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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
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
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
为公司档案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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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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