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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盟升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2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委

员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公

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

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

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

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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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

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

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

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至

五条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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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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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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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

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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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

    (四) 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当有 2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特殊或紧急情

况下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

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

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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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

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

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

为公司档案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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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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